龙源电力: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2023-04-13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保荐人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龙源电力
保荐代表人姓名:周梦宇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保荐代表人姓名:程然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不适用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
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
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
是
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
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不适用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
不适用
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无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无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无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是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不适用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1 次。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龙源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 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增资
暨关联交易事项的核查意见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不适用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0 次。除按规定出具的核查意见外,不存在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其他需向交易所报告的情形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否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23 年 3 月 28 日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发布的法规、指引、通知、办法等相关
(3)培训的主要内容 规定,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董监高任职
行为规范、短线交易、内幕交易、关联交易、
中小投资者保护等相关内容进行培训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购买、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
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 无 不适用
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证券
无 不适用
服务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
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 无 不适用
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履行承诺
1.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是 不适用
锁定期的承诺
2.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是 不适用
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3.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避免与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同 是 不适用
业竞争的补充承诺
4.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保持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是 不适用
性的承诺
5.国家能源集团辽宁电力有限公司关于
所持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是 不适用
锁定期的承诺
6. 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
是 不适用
司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7. 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减持价格及延 是 不适用
长锁定期相关事项的承诺函
8.国家能源集团辽宁电力有限公司业绩
是 不适用
补偿的承诺
9.国家能源集团甘肃电力有限公司业绩
是 不适用
补偿的承诺
10.国家能源集团广西电力有限公司业
注
是 不适用
绩补偿的承诺
11.国家能源集团华北电力有限公司业
注
是 不适用
绩补偿的承诺
12.国家能源集团陕西电力有限公司业
是 不适用
绩补偿的承诺
13.国家能源集团云南电力有限公司业
是 不适用
绩补偿的承诺
注:辽宁电力、陕西电力、云南电力及甘肃电力 2022 年实际完成业绩已达到业绩承诺金额,
相关业绩承诺已实现。广西电力和华北电力 2022 年实际完成业绩未达到业绩承诺金额,根
据业绩补偿协议的约定,广西电力和华北电力需就净利润差额所对应估值结果的差额以现金
的形式向龙源电力进行补偿,目前相关补偿流程正在履行中,不存在超期未履行或违反承诺
的情况。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不适用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中金公司受
到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监管措施的具体情况如下:
1、2022 年 6 月 1 日,中金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
于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
决定》([2022]23 号),因中金公司 1 笔场外期权合约
对手方为非专业机构投资者,违反了相关规定,中国证
监会对中金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2、2022 年 6 月 7 日,中金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
于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
决定》([2022]32 号),因中金公司未按照《证券公司
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
构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完成境外子公司整改等事项,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
中国证监会对中金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
保荐人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
施。
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3、2022 年 8 月 10 日,中金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辽宁监
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
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2]15 号),因中金公
司作为某公司债券的牵头主承销商及其第一期债券的主
承销商,存在对承销业务中涉及的部分事项尽职调查不
充分等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情况,中国证监会辽宁监
管局决定对中金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4、2022 年 11 月 23 日,中金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
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
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2]207 号),因中金公司子公
司中金前海(深圳)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中金
前海(深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管理的 15 只
产品未按期完成整改、中金公司未能识别并拦截客户“逆
回购”交易金额超过客户账户当日可用资金等事项,中
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对中金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
管措施。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中金公司就前述监管措施已经提交
了相关整改报告或正在积极推进相关整改。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