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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柏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2-11-03  

                        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东大会的组织和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以及股东大会的提案、决议
均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四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股东大会的组织与行为,规
范公司股东权利与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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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第七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方达成的金额在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
提供担保、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十六)审议公司单笔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50%以上的借款(包括质押、抵押及保证担保等方式借款);

    (十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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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同时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未遵照审批权限、审议程序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行为无效。违反审批权
限或审议程序的对外担保行为如对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主体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以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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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
适用上述规定;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
范围。

    第八条 第七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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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认定的其他交易。

    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买、出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第一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

    第九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出现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条 发生下列所述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公司董事会
总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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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指定的其
他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
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席。

    第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股
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五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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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十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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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
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
承担。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二十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内容。

    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以前(不包括会议
召开当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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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五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
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视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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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八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当
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九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三十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一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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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三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应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但有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七条 除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
大会上公开之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有权对公司的经营活动
提出质询或建议,有权查阅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
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八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需要在股东大会上发言
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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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事先填写发言单,发言单应当载明发言人姓名、代表股份数额(含受
托股份数额)等内容,股东代表发言的先后顺序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二)每一发言人发言,原则上每次不得超过五分钟,但经会议主持人同意
可适当延长;

    (三)针对同一提案,每一发言人的发言不得超过两次。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讨论提案时,会议主持人可视情况决定是否终止讨论。

    第四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四十一条 除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
大会上公开之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有权对公司的经营活动
提出质询或建议,有权查阅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
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中小股东有权对公司经营和相关议案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公司相关董事、监
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在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应当对中小股东的质询
予以真实、准确答复。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大会
的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拒绝其他不相关人员入场,对于干扰股东大
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
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四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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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四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五)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公司年度报告;

    (七)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八)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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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七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该关
联事项的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股份总数;股
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可以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
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应当回避表决。

    股东大会决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主动回避,不参与投票表决;
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表决,参加会议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关联股东回避后,由其他股东根据其所持表决权进行表决,并根据《公司章
程》之规定通过相应的决议;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由股东大会主持人通知,
并载入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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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规则规定的需要
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按照如下程序:

    (一)股东大会召集人在通知召开股东大会之前,应当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的交易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进行审查;如果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交
易事项与某一股东之间构成关联交易,召集人应当在通知中予以披露,并提示关
联股东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二)公司股东与股东大会审议的交易事项存在关联关系并构成关联交易的,
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股东大会召集人详细披露其关联关系,最迟应
当在关联交易事项表决前向主持人披露,并主动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三)公司股东认为其它股东与股东大会审议的交易事项存在关联关系并构
成关联交易的,可以提请股东大会召集人对该股东是否系该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之关联股东进行审查;股东大会召集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认定该股东系关联股东的,召集人应当予以披露,并提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四)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应宣布有关关联股
东的名单,涉及关联交易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非关联股东在主持人宣布出席大
会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和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后进行投票表决;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交易事项向召集人或主持人进行披露,并参与了对
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的,其所行使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内;
主持人应当宣布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所作的表决无效;

    (六)股东大会对关联股东没有回避并参与关联交易事项表决的情况下所通
过的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决议应认定为无效决议,股东大会有权撤销关联交易事
项的一切无效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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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
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
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

    (八)其他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五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
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非独立董事的候选人。

    (二)现任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时,现任
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
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四)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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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以下原则:

    (一)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大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
票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
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

    (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
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
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
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
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
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
份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或者监事不足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应就
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
次股东大会补选。如 2 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
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需单独
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第五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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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对中小
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六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
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
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第六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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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第六节 股东大会记录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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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休会


    第六十八条 在股东大会进行过程中,会议主持人可以决定中途休息。

    第六十九条 会议过程中,与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对股份身份、计票
结果发生争议,不能当场解决,影响大会秩序,导致无法继续开会时,大会主持
人应当宣布暂时体会。

    前述情况消失后,大会主持人应尽快通知股东继续开会。

                   第五章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和信息披露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召开后,应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进
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内容由董事长负责审查,并由董事会秘书予以披露。

    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具体实施承办;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办理的事项,
由监事会组织实施。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会
向下次股东大会报告;涉及监事会实施的事项,由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
会认为必要时也可先向董事会通报。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
股东大会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
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七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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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本规则的任何条款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
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
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七十七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七十八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
同。




                                 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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