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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柏硕: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04-28  

                        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经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
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
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
监督和核查工作,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的审阅,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的监督和评价。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下简称“委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其
中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以上提名,并
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须由是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独立董事委员内选举,经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后,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相关法律法规或
《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性或任职条件,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有关规定补选委员。
       第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是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提供资料、
筹备委员会会议等工作,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 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四)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文件;
    (五)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对本议事规则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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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并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
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
大问题等;
    (四)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本条所指的内部审计部门为公司设立的审计部,公司制定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其运行。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
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审议关于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报告,认为公司内部控
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
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
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
排;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在年审注册会计
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
公司财务会计报表。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当
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的决议。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审计委员会日常运作费
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
的书面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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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报告、《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外部审计机构的专项审核及相关审核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财务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核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议案
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
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
并于会议召开前 5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
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经两名以上委员或召集人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2 天通知全体委员。因
特殊原因需要紧急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期限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
明。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达等方式进
行通知。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期限;
    (三) 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及内容;
    (四)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 会议通知的日期。
       电话通知的,应至少包含上述第(一)(二)项内容,做好书面记录,并于开会前将会议
文件发送各委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包括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
议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等原因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
接审议。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
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独立董事委员只能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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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出席会议。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 2 人
或 2 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二十条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
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一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委托人姓名;
    (二) 被委托人姓名;
    (三) 代理委托事项;
    (四) 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作具体指示时,被委
 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 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 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免去其委员职
务。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现场或传真、网络、电话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委员应
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以邮件或传真的方式送至董事会秘书
处。
       通讯表决应规定表决的有效时限,在规定时限内未表达意见的委员,视为放弃在该次会
议上的投票权。
       传真签字的原件应由该委员亲自或以专人送达或邮递方式尽快送交董事会秘书,所有经
委员签署的原件共同构成一份委员会决议正本。
       第二十四条    非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及其他与审
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事项相关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
可以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就会议讨论事项进行解释或说明,但没有表决
权。
       第二十五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相关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与会委员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持异议的,应在会议记录中予以注明。会议记录由公司董
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低于 10 年。
       第二十八条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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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 会议议程;
    (四) 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表决结果及反
 对、弃权的原因;
    (五) 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在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呈
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回避审议及表决。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如本议事规则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应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至少”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与修改,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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