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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柏硕: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04-28  

                        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议事规则


                          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议事规则
             (经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
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公司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
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以下简称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
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成员(以下简称“委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
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 1/3 以上提名,
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人,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战
略与投资委员会。如董事长并非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则由委员在成员中提名,由委员的
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委员任期内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委员为独立董事的不再具备相关法律法规或《公
司章程》规定的独立性或任职条件,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有关规定补选委员。
     第六条 当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
其职责;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主任既不能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半数以
上委员可选举出一名委员代行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主任职责,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
报告。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作为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
及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进行研究,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技术与创新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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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等问题,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参考意见;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和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上述(一)至(五)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对本
议事规则前条所述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决议并将相关事项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战略与投资委员会
日常运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
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
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董事会办公室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
洽谈并上报董事会办公室;
       (四)由董事会办公室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提交正式提
案。
       第十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根据董事会办公室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
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董事会办公室。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
次,于会议召开前 5 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
托其他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
       公司董事、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主任委员或 2 名以上委员联名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临时
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2 日发出会议通知。因特殊原因需要紧急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
知期限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达等
方式进行通知。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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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及内容;
      (四)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 会议通知的日期。
     电话通知的,应至少包含上述第(一)(二)项内容,做好书面记录,并于开会前将会
议文件发送各委员。
     第十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包括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
出席会议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
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
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独立董事委员
只能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出席会议。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
托 2 人或 2 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十七条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
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八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委托人姓名;
      (二) 被委托人姓名;
      (三) 代理委托事项;
      (四) 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或弃权),以及未作具体指示时,被
         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 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 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十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
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免去其委员
职务。
     第二十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在保障委员
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现场或传真、网络、电话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委
员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以邮件或传真的方式送至董事会
秘书处。
     通讯表决应规定表决的有效时限,在规定时限内未表达意见的委员,视为放弃在该次会
议上的投票权。
     传真签字的原件应由该委员亲自或以专人送达或邮递方式尽快送交董事会秘书,所有经
委员签署的原件共同构成一份委员会决议正本。
     第二十一条 非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及其
他与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讨论事项相关的人员可以列席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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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可以就会议讨论事项进行解释或说明,但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可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相
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与会委员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持异议的,应在会议记录中予以注明。会议记录由
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低于 10 年。
     第二十五条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表决结果及反
     对、弃权的原因;
     (五)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在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
形式呈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如本议事规则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应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至少”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与修改,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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