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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柏硕: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04-28  

                        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经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加深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
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
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
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
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
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
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
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
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的精神和要求开展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
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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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
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
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
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
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
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七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
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
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
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
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
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可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
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九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
事件信息。
     第十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
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
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
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
征询意见。
     第十三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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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
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
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由各证券交易所
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
进行直播。
       第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
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
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
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
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
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六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
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
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
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
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十八条   公司应尽量避免于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开展本章所述之投
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公司公布的
咨询电话应当保持畅通。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
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二十条   公司应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帮助更多
投资者及时全面地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媒体出现对公司重大质疑时,公司应及时召开说明会,对相关事项进行说明。说明会原
则上应安排在非交易时间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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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
的要求,公司应当予以提供。
       第二十二条    公司通过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
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
公司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
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
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对于互动易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
热点、影响公司股价。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
交易日内,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在互动易刊载。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包括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等(如有)。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并负责检查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
落实、运行情况。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
动。监事会对投资者管理工作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管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
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公
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
件。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的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信息披露
工作,与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财经媒体记者保持良好的日常沟通与交流;具体落实公司各
项投资者关系活动;及时总结并汇报资本市场动态及投资者对行业与公司的看法及建议;参
加公司重要会议,发挥参谋咨询的作用。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信息披露
       (1)主持年报、半年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
       (2)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信息、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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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3)拟订、修改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报公司有关部门批准实施;
       (4)危机处理:若公司面临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影响的突发性事件,如重大诉讼、管理
层变更、股票交易异常波动、与公司相关的传闻等,由董事会秘书组织研究处理方案并遵照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程序及时向投资者披露有关信息;
       (5)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不定期就公司的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发展前景、经营状况及经
营计划的实施等进展情况与各信息相关的部门或分公司、子公司进行商榷,确定可以作为公
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信息和披露口径。
       (二)投资者交流
       (1)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2)根据需要,组织安排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和财经媒体记者到公司现场参观;
       (3)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4)业绩发布会与路演活动:公布业绩之后,公司视情况举行业绩发布会、媒体见面会
或以电话会议的形式向投资者、分析员与财经媒体介绍公司业绩,业绩发布会之后,公司视
情况举行路演推介活动;根据经营与战略发展需要,公司将视情况举行发布会和路演推介活
动;
       (5)在公司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找和咨
询;
       (6)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市场对公司的关注度;
       (7)公司积极参加境内、外资本市场会议,充分利用与投资者见面的机会,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
       (8)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有计划、有目标地通过财经媒体对公司战略等进行客
观、有效的宣传,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并在采访前向相关人员
介绍公司统一的信息披露口径;
       (9)跟踪、学习和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和相关法规,补充自身知
识,并通过适当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10)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等保持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11)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
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12)为明确投资者交流工作的重点,公司每季度进行一次股东识别和目标投资者认定,
密切跟踪了解公司股东结构和持股量的变化;
       (13)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
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其他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
会;
       (14)公司积极开展各类与投资者进行交流的活动,公司的相关部门和领导向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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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分析师或媒体介绍公司的有关情况时应尽可能做到有董事会办公室的投资者关系工作人
员陪同。
       (三)资本市场反馈
       (1)董事会办公室对股东变动情况、公司股价走势、行业发展动态和资本市场对公司的
评价等方面进行研究,定期编写反映公司资本市场动态的相关报告(资本市场周报、资本市
场月报),供公司管理层参阅;
       资本市场报告通过定期搜集、整理资本市场的相关研究报告,及时了解资本市场对公司
生产、经营管理及战略定位等的评价,反馈资本市场对公司的看法和建议,同时了解同业公
司的业绩表现和战略发展动向,为公司管理层提供参考;
       (2)密切跟踪了解公司股东结构和持股量的变化,标定潜在投资者,研究提高投资者关
系工作效率的方案;
       (3)委托投资者关系顾问进行投资者印象问卷调查,掌握资本市场对公司及公司投资者
关系工作的评价;
       (4)公众媒体出现对公司重大质疑时,公司将视情形召开说明会,对相关事项进行说明;
       (5)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四)投资者投诉处理机制
       公司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并将现阶段投诉处理机制及相关处理流程披露如
下:
       (1)由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指定的公司特定人员接待投资者投诉;
       (2)有公司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团队协助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就特定投诉事宜进行分析
处理;
       (3)由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指定的公司特定人员以回电、邮件或信函等方式向投资
者进行投诉事项反馈;
       (4)如公司与投资者因投诉事项发生纠纷,公司应首先与投资者进行友好协商解决,如
不能解决,则应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五)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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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
为。
       第二十九条    公司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该制度包括如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包括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等(如有);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相关内容。
       第三十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
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
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以适当方式组织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
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三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的信息披露
指定联络人和投资者关系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信息收集整合,以及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
日常联系;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及公司
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并保证信息及时、
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
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
制度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与修改,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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