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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柏硕: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3-04-28  

                        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经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
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保护广大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制度以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规则的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
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条    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的
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
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光盘等涉及内幕信
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
并已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都应做好
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 报备工作。
      第六条    公司内部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出现、
发生或即将发生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和内幕信息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
任人应当在当日以电话、邮件、传真等方式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确保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信息知情
人应当配合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证券监管机构、深交所、证券公司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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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
       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
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
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
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
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
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
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发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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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
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接触或获取
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
员;
       (五)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
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 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十条     公司应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记载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
附件一),及时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
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
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二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的关系、职
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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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
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深交所的规定向其报送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
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
向深交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监督管理,一旦发现内幕信息知情
人员泄露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情况,公司应立即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的
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方、交易对手方和中介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
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
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
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其机构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
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其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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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
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
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
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七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
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
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
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
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八条     公司在进行第十三条规定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
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时,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
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除按照
本制度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
件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
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九条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
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
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
内向深交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
组事项时向深交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
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
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
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深交所可以视情况要
求公司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
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
存十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交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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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交易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
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对其知悉的公司未披
露重大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牟取利益,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单独或者与他人合谋,利用利润分配、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
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
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对外披露。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
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
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公司可以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方式将上述事项告知内幕信
息知情人。
       第二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
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
息。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定期、不定期检查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工作及本制度的执行情况,
发现未按要求对相关内幕信息采取保密措施或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由公司董
事会要求限期改正或对责任人采取相应的责任追究措施。
       第三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
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降职、
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
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三十一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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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事务机构
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
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况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
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
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如本制度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应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与修改,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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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附件一:

                                            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亲 属 亲 属 知 悉 知 悉 知        悉 知 悉
               国      证件   证件       知情   所属          关 系 关 系 关 系 内 幕 内 幕 内         幕 内 幕 登 记 登 记 股 东 联 系 通 讯 所 属单 位
序号   姓名                                            职务
               籍      类型   号码       日期   单位          类型   人 姓 人 证 信 息 信 息 信        息 信 息 时间   人    代码    电话    地址    类别
                                                                     名    件号   地点   方式   内容      阶段




        注:
        1、当内幕信息知情人为公司高管等直接知情人时,“关系类型”栏填“本人”,“亲属关系人姓名”及“亲属关系人证件号码”无需填写。
        2、当内幕信息知情人为直接知情人的亲属时,“关系类型”栏填相应的亲属关系,“亲属关系人姓名”及“亲属关系人证件号码”栏分别填高管的姓名、
        证件号码。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
        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4、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知情日期;所属单位;关系类型;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知悉内幕信息阶段;登记人;登记时间;所属机构类别等栏目
        均为必填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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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国籍是中国的, 证件类型填写居民身份证;国籍填写中国军人的, 证件类型只能填写中国军人;国籍为空时, 证件类型只能选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国
籍为其他国家时, 证件类型只能选择护照号码或其他证件号码。
6、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
应分别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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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名称:                                                     公司代码: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内幕信息内容          签名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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