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阳光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2021]海字第 27-4 号 中国北京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14号广播大厦17层 邮政编码:100022 电话(Tel):(010)65219696 传真(Fax):(010)88381869 二〇二二年三月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目 录 第一部分 本次发行及上市相关情况的更新 .............................................................. 5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5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5 三、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实际控制人).................................................... 5 四、发行人的业务................................................................................................ 5 五、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6 六、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1 七、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2 八、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4 九、发行人的税务.............................................................................................. 14 十、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15 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6 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16 十三、结论意见.................................................................................................. 16 2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阳光乳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2021]海字第 27-4 号 致:江西阳光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 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就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了《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阳 光乳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2021]海字 第 27 号)、《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阳光乳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2021]海字第 28 号)、《北京海润天 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阳光乳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 法律意见书(一)》([2021]海字第 27-1 号)、《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阳光乳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2021]海字第 27-2 号)及《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阳 光乳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2021]海字第 27-3 号)(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 鉴于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申请文件中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表的审计基准 日调整为 2021 年 12 月 31 日,报告期相应的调整为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现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发行人将补充上报 2021 年年度财务报 告,天职国际出具了《江西阳光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天职业字 [2022]7663 号)(以下简称“《审计报告》”)、《江西阳光乳业股份有限公 司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审核报告》(天职业字[2022]7663-1 号)(以下简称 3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非经常性损益审核报告》”)、《江西阳光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税种纳 税情况审核报告》(天职业字[2022]7663-2 号)(以下简称“《纳税审核报 告》”)、《关于江西阳光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天职业字 [2022]7663-3 号)(以下简称“《内控鉴证报告》”)、《江西阳光乳业股份 有限公司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差异审核报告》(天职业字[2022]7663-4 号)。除另有说明外,本所律师对 2021 年 7 月 1 日起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期 间(以下简称“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有关重大事项进行了核查,出具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阳光乳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原法律意见的补充,构成原法律意见不可分割的一 部分,并应与原法律意见一并理解并使用,内容不一致的应以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为准。除非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另有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用的有关 术语、定义和简称和原法律意见中的术语、定义和简称具有同样的含义或指 向。本所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中发表法律意见书的前提、假设和声明适用于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 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 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 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所必备的法定 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如下: 4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第一部分 本次发行及上市相关情况的更新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及发行人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 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解散或 终止的情形。因此,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根据《审计报告》《内控鉴证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 的实质条件未发生变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还需要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其股 票上市交易还需要获得深交所核准。 三、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 化。 四、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与经营方式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本所律师核查,补充 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经营范围未发生变更。 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资质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提供的资质证书及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 5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的经营资质证书情况如下: 序号 主体 资质名称 资质编号 颁发机关 证书有效期 许可内容 发行 生鲜乳准运 赣360104 南昌市青云谱区行 2021.08.17- 核定最大运载量 1 人 证明 (2021)0004 政审批区 2023.08.17 (吨):32.25吨 (二)报告期内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业务 收入与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元 项目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主营业务收入 629,166,367.98 522,555,932.37 542,941,880.24 其他业务收入 1,451,488.71 16,016.18 27,586.21 合计 630,617,856.69 522,571,948.55 542,969,466.45 主营业务收入占比 99.77% 99.99% 99.99% 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从事的经营活动已取得了必 要的资质和相关许可证书,且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行人的经营范 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法律障碍和潜 在风险;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营业务突出。 五、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方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关联方情况 如下: 1、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控股股东为阳光集团,实际控制人为胡霄云。 2、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为南昌致合。 6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3、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 业为发行人关联方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 如下: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1 江西秋实有机农业科技园有限公司 发行人控股股东阳光集团控制的企业 2 江西爱丁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发行人控股股东阳光集团控制的企业 3 南昌银港投资有限公司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胡霄云控制的企业 4 南昌致合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胡霄云控制的企业 4、发行人全资、控股子公司 发行人全资、控股子公司为发行人关联方。 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为长山牧场、嘉牧农业、福建阳光、安捷服务、阳光 零售,控股子公司为安徽阳光。 5、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发行人的关联方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参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 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部分。 6、发行人控股股东阳光集团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关联方。 7、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阳光集团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 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均为发行人的关联方。 8、上述第 5、6、7 项所述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施加重大影 响,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的企业为发行人 的关联方。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发行人董事长胡霄云担任董事长的企业 1 南昌金港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高金文、喻宜洋、梅英担任董事的 企业 2 南昌银港投资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长胡霄云控制的企业 7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3 景德镇弘盛置业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长胡霄云持有 30%股权的企业 发行人董事喻宜洋持股 14%并担任执行董事的 4 南昌合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 5 中山华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6 江西正邦作物保护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独立董事陈荣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企业 7 中山金利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南山国际花卉中心有限公 发行人董事长胡霄云女儿之配偶刘政荣持股 8 司 20.50%,并担任董事、总经理的企业 深圳市前海和融润邦投资有限公 发行人董事长胡霄云女儿之配偶刘政荣持股 9 司 40.00%,并担任总经理的企业 广东中安顺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 发行人董事长胡霄云女儿之配偶刘政荣持股 10 司 30.00%,并担任经理的企业 发行人董事长胡霄云女儿之配偶刘政荣担任总 11 深圳市锦苑花卉园林有限公司 经理的企业 发行人董事长胡霄云女儿之配偶刘政荣曾持股 深圳市湾南花卉小镇管理有限公 12 31.00%,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执行董 司 事的企业(2021 年 2 月注销) 9、发行人其他关联方 报告期内,发行人其他关联方或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为关联方的 主体如下: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1 江西阳光乳业电商科技有限公司 报告期内曾为发行人子公司,已转让 报告期内曾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胡霄云控制的 2 南昌银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已注销 持有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安徽华好阳光乳业有限 3 安徽华好商贸有限公司 公司 21.25%股权的企业 4 安徽华好生态养殖有限公司 与安徽华好商贸有限公司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控 5 六安华好食品销售有限公司 制的企业 报告期内曾持有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福建阳光 6 汕头市宝商贸易有限公司 20%股权的企业 报告期内曾持有发行人参股公司纽籁特乳业 7 陕西欢恩宝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65%股权的企业 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高金文曾担任 8 南昌市青云谱岱山奶牛养殖场 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已注销 报告期内发行人曾参股 35%、董事会秘书杨发 9 呼伦贝尔纽籁特乳业有限公司 兴曾担任董事的企业 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梅英的外 10 郭智 甥,系发行人经销商 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高金文的弟弟,系发行 11 高亦农 人经销商 8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12 肖爱荣 发行人监事肖爱国的弟弟 13 肖洋 发行人监事肖爱国的侄子 14 南昌县南新肖洋农业专业合作社 关联方肖洋控制的企业 报告期内曾为发行人董事长胡霄云女儿之配偶 深圳市湾南花卉小镇管理有限公 15 刘政荣持股 31.00%,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总经 司 理、执行董事的企业,已注销 注:关联方高亦农及其配偶、郭智另开办有个体工商户门店。 (二)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情 况如下: 1、采购商品/接受劳务 单位: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江西阳光乳业集团有限公司 租赁费 923,977.10 923,977.10 923,977.10 汕头市宝商贸易有限公司 采购商品 16,045,300.88 10,889,157.09 14,649,515.63 安徽华好生态养殖有限公司 采购商品 43,815,377.79 34,510,206.40 23,546,109.85 南昌县南新肖洋农业专业合 采购商品 89,025.60 35,617.50 - 作社 肖洋 采购商品 - - 54,705.00 肖爱荣 采购商品 - - 14,677.50 六安华好食品销售有限公司 采购商品 9,000.00 - - 合计 60,882,681.37 46,358,958.09 39,188,985.08 2、出售商品/提供劳务 单位: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江西阳光乳业集团有限公司 出售车辆 - - 15,689.32 江西阳光乳业电商科技有限 出售乳制品 1,011,373.48 730,509.76 - 公司 安徽华好商贸有限公司 出售乳制品 949,967.31 396,401.54 250,010.94 进贤县经销商高亦农 出售乳制品 7,787,638.83 6,352,429.96 8,015,387.28 赣州市经销商郭智 出售乳制品 7,408,590.67 6,689,309.97 6,919,603.34 合计 17,157,570.29 14,168,651.23 15,200,690.88 3、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9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单位:元 2021 年 12 月 31 2020 年 12 月 31 2019 年 12 月 31 项目名称 关联方 日 日 日 应收账款 安徽华好商贸有限公司 165,783.20 158,444.10 34,928.28 江西阳光乳业电商科技有限 应收账款 128,193.58 71,033.20 - 公司 应收账款 进贤县经销商高亦农 672,044.87 552,051.93 566,051.07 应收账款 赣州市经销商郭智 582,359.27 - 3,492.73 应付账款 安徽华好生态养殖有限公司 1,207,323.67 2,161,208.80 72,362.50 应付账款 汕头市宝商贸易有限公司 2,634,396.00 747,146.00 23,236.00 合同负债 赣州市经销商郭智 - 474,471.07 - 租赁负债 江西阳光乳业集团有限公司 1,801,839.89 - - (三)关联交易公允性 2022 年 2 月 19 日,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 司 2021 年关联交易进行确认的议案》,关联董事胡霄云、高金文、梅英回避表 决。 2021 年 3 月 7 日,发行人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 公司 2021 年关联交易进行确认的议案》,关联股东阳光集团、南昌致合回避表 决。 发行人独立董事对 2021 年的关联交易出具如下意见: 公司 2021 年的关联交易系公司与各关联方间正常的经济行为,交易过程遵 循了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市场化定价原则,有关协议所确定的条款是公 允的、合理的,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确认关联交易事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有 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权益的情况。公司已在《公司章程》《关 联交易管理制度》及《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各项治理规章制度中规定了关联 交易的决策程序,为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避免不公允交易提供了制度保障。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均为公司正常经营所需,具 有必要性和合理性,不存在影响发行人独立性的情形。 (四)同业竞争 10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 营业务未发生变更。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 企业未从事与阳光乳业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形。 六、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主要资产更新情况如下: (一)土地使用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土地使用权和租 赁集体土地未发生变更。 (二)房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房屋产权证书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房屋所有权未发 生变更、租赁房产未发生变更。 (三)商标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书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 的商标情况如下: 序号 权利人 注册商标 注册号 国际分类号 有效期 取得方式 2022.02.07- 1 安徽阳光 57906543 第 32 类 原始取得 2032.02.06 57908188[注 2022.01.28- 2 安徽阳光 第 29 类 原始取得 1] 2032.01.27 2022.02.07- 3 安徽阳光 57908198 第 39 类 原始取得 2032.02.06 2022.02.14- 4 安徽阳光 57922293 第 32 类 原始取得 2032.02.13 注 1:该商标已注册公告,尚未取得证书。 2021 年 12 月,发行人与阳光集团签署了《商标许可协议》,约定阳光集团 将其拥有的注册号为 24242482 的商标许可发行人无偿使用,使用期限至商标转 让手续办理完毕时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与阳光集团的 商标转让手续正在办理中。 11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发行人新增商标已取得完备的证书,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 (四)专利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副本》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新增专利情况如下: 取得 序号 权利人 名称 专利号 专利申请日 专利类型 方式 一种牛乳饮 原始 1 发行人 品加工用配 ZL202122453263.6 2021.10.12 实用新型 取得 料罐 一种酸奶生 原始 2 发行人 ZL202122455404.8 2021.10.12 实用新型 产用发酵罐 取得 种酸奶灌装 原始 3 发行人 ZL202010167609.3 2020.03.11 发明 装置 取得 发行人新增专利已取得完备的证书,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 (五)发行人的长期股权投资 根据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新增对外投资。 七、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1、银行借款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发行人不存在新签署的借款合同。 2、采购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新增的正在履行的重大采购合同情况如下: 采购 序号 销售方 合同类型 合同期限 产品类型 方 发行 2022.01.01- 1 中博农(东乡)牧业有限公司 框架性协议 生鲜乳 人 2022.12.31 发行 2022.01.01- 2 现代牧业(合肥)有限公司 框架性协议 生鲜乳 人 2022.12.31 12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采购 序号 销售方 合同类型 合同期限 产品类型 方 发行 2022.01.01- 3 济南泉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框架性协议 包装盒 人 2022.12.31 发行 2022.01.01- 4 上海晶澳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框架性协议 玻璃瓶 人 2022.12.31 发行 2022.01.01- 5 金华市恒宇包装有限公司 框架性协议 包装盒 人 2022.12.31 发行 2022.01.01- 6 天津西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框架性协议 奶粉 人 2022.12.31 发行 2022.01.01- 菌种、香 7 江西福迈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框架性协议 人 2022.12.31 精 发行 2022.01.01- 8 南昌杰炎乐实业有限公司 框架性协议 包装盒 人 2022.12.31 发行 2022.01.01- 9 苏州嘉莱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框架性协议 奶粉 人 2023.01.01 发行 2022.01.01- 10 汕头市宝商贸易有限公司 框架性协议 奶粉 人 2022.12.31 安徽 2021.01.01- 11 安徽华好生态养殖有限公司 框架性协议 生牛乳 阳光 2023.12.31 发行 2022.03.01- 12 河南馨润牧业有限公司 框架性协议 生鲜乳 人 2023.02.28 发行 2022.01.01- 13 安徽华好生态养殖有限公司 框架性协议 生鲜乳 人 2022.12.31 3、销售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不存在新增的正在履行的重大销售合同。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重大合同均是以发行人的名义对外签 署,合法有效,报告期内,发行人签署的重大合同不存在纠纷或潜在争议,合 同的履行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及本次发行上市产生重大潜在风险。 (三)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管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发 行人出具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没有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 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四)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除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正文第二部分“五、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之“(二)关联交易”部 分披露的因关联交易产生的债权债务外,发行人与发行人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 他债权债务关系和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形。 13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五)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均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合 法有效。 八、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共新召开 了 1 次董事会、1 次监事会、1 次股东大会。上述会议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九、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适用的税种、税率如下: 税率 税种 长山 嘉牧 发行人 安捷服务 安徽阳光 福建阳光 阳光电商 阳光零售 牧场 农业 3%、9%、 增值税 10%、 - - 6% 9%、13% 13% 9%、13% 9%、13% 13%、16% 企业所得 15% - - 20% 25% 25% 20% 20% 税 城市维护 7% - - 7% 5% 7% 7% 7% 建设税 教育费附 3% - - 3% 3% 3% 3% 3% 加 地方教育 2% - - 2% 2% 2% 2% 2% 费附加 注:江西省嘉牧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和江西长山现代有机牧场有限公司由于免 征增值税,无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未发生变更。 (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财政补贴 14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享受的财政补贴如下: 单位:元 序号 公司名称 项目 2021 年 7-12 月 1 发行人 服务业企业奖励金 20,000.00 2 发行人 区级配套奖励资金 50,915.00 3 发行人 专利资助申报奖励 15,000.00 4 发行人 农产品质量示范企业奖励 100,000.00 5 发行人 农产品加工项目贴息补助 300,000.00 6 发行人 南昌市企业研发补助 373,300.00 7 安徽阳光 失业保险稳岗补助 2,163.60 8 安徽阳光 政府农业产业化项目招商引资补贴 1,991,100.00 9 安捷服务 服务业企业奖励金 30,000.00 10 安徽阳光 困难补助退回已交土地使用税 49,990.00 11 嘉牧农业 农机购置补贴 67,320.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享受的优惠政策、财政补 贴等政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依法纳税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税务主管机关出具 的证明和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近三年不存在严重违反税务 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十、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根据环保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及本所律师在环保局网站的查询,报告期 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技术等 15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 其子公司的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 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材料以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及行 政处罚案件。 (二)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材料以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 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三)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材料以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 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未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的编制,但在《招股说明 书》编制过程中,本所律师参与了法律问题的讨论,并已审阅该《招股说明 书》,特别对发行人引用本所就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和《法律 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相关内容进行重点审阅。本所确认,发行人《招股说 明书》及其摘要不会因上述引用而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引致 的法律风险。 十三、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及有关事实进行审查后认为,发行人本次 发行申请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中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有关条件,其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不 16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存在法律障碍;发行人不存在影响本次发行的违法、违规行为;发行人本次发 行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及深 交所的审核同意;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引用的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和 原法律意见的内容准确、适当。 (以下无正文) 17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