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博纳影业: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五)2022-08-01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五)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5-1-16-1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 12 号新华保险大厦 6 层 100022
                 6/F, NCI Tower, A12 Jianguomenwai Avenue, Beijing 100022, China
                       电话 Tel: +86 10 6569 3399 传真 Fax: +86 10 6569 3838
               电邮   Email: beijing@tongshang.com   网址   Web: www.tongshang.com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五)

致: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公司”或“博纳影业”)与北京市
通商律师事务所(“本所”)签订的《境内上市专项法律顾问聘用合同》(“《聘用合
同》”),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同意担任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本次
发行”)并上市事宜(“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首发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
和律师工作报告》(“《12 号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
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已于 2017 年 9 月 21 日出具《关于博纳影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和《关于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
报告》(“律师工作报告”),于 2017 年 12 月 21 日出具《关于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于 2018 年 2 月 5 日出具《关于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 2018 年 3
月 28 日出具《关于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于 2018 年 9 月 26 日出具《关于
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和《关于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于 2018 年 10
月 11 日出具《关于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和《关于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七)》(“补充法律意见书
(七)”),于 2019 年 3 月 26 日出具《关于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八)》(“补充法律意见书(八)”),于 2019 年
3 月 28 日出具《关于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
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九)》(“补充法律意见书(九)”),于 2019 年 4 月 4 日出具《关
于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十)》(“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于 2019 年 4 月 26 日出具《关于博纳影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一)》(“补充法律
意见书(十一)”),于 2019 年 9 月 19 日出具《关于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


                                            5-1-16-2
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二)》(“补充法律意见书(十
二)”),于 2019 年 9 月 26 日出具《关于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三)”)和《关
于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十四)》(“补充法律意见书(十四)”)。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于 2019 年 7 月 28 日出具的发
行监管部函[2019]953 号《关于对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举报信有关问题进
行核查的函》的要求,本所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五)”)。

    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定义与法律意见书、律师
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
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补充法律意见书(六)、补充法律意见书
(七)、补充法律意见书(八)、补充法律意见书(九)、补充法律意见书(十)、补充法
律意见书(十一)、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二)、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三)、补充法律意见
书(十四)相同,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所作出的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通商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并仅供
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同意,将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申报文件进行申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因
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而需要提供或披露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问题:

    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说明于冬、黄巍是否因天津博纳金康破产清算导致
不具备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前述事项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
市的障碍,相关信息披露是否充分。

回复:

1. 金康影院破产原因

   根据金康影院的工商档案、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开信息以及发行
   人的说明,金康影院成立于 2010 年 12 月 7 日,注册资本为 100 万元,于 2011
   年 4 月正式开业,坐落于天津市东马路古文化街。根据发行人的说明,金康
   影院注册资本规模较小,而按照业界惯例,影院物业装修、固定资产采购等
   前期资金投入较大;金康影院所处古文化街运营萧条、客流量小,缺乏其他
   商业业态的支持,导致无法独立吸引足够的观影客户,从而造成营业收入增
   长乏力,但影院装修费用、固定资产折旧摊销金额较大。基于前述一系列综

                                  5-1-16-3
合因素,最终导致金康影院长期处于经营亏损状态。

根据金康影院的借款合同、相关凭证以及发行人的说明,自 2010 年 11 月至
2015 年 2 月期间,金康影院分别向博纳星光、国际影投借款 19,441,679.92
元、10,070,388.48 元,用以支付其筹建期间各种费用及支撑影院日常运营,
金康影院未履行相应还款义务。

国际影投以金康影院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为由,于 2015 年 6 月 5 日向天津市
南开区人民法院(“南开法院”)申请对金康影院进行破产清算。南开法院于
2015 年 6 月 19 日裁定受理前述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日指定天津市海纳有
限责任清算事务所(“破产管理人”)担任金康影院管理人。

经南开法院委托,天津津北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于 2015 年 9 月 6 日出具津
北专审字(2015)第 346 号《审计报告》,截止 2015 年 6 月 30 日,金康影院资
产总额为 18,135,493.31 元,负债总额为 40,651,543.54 元,资产负债率为
224.15%,所有者权益为-22,516,050.23 元。

南开法院于 2015 年 11 月 9 日作出(2015)南民破字第 0021-1 号裁定(“破产裁
定”),认为金康影院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破产主体资
格,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具备法定破产原
因,因此依法宣告其破产。

经破产管理人委托,天津华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2 日出具华
正评报字(2015)第 205 号《天津博纳金康影院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处置资
产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在评估基准日 2015 年 11 月 9 日非持续经营假设
前提下,金康影院破产清算处置资产的账面净值为 1,640.75 万元,经评估后
的资产评估值为 255.84 万元,评估减值 1,384.91 万元,减值率为 84.41%。

破产裁定作出后,江苏建工作为原告向南开法院分别起诉博纳星光、国际影
投及金康影院,请求依法对博纳星光对金康影院的债权以及国际影投对金康
影院的全部债权不予确认,并对国际影投为金康影院的破产申请人(债权人)
不予确认。南开法院于 2017 年 4 月分别作出(2015)南民初字第 10526 号、(2015)
南民初字第 10527 号判决(合称“一审判决”),认为博纳星光、国际影投以及金
康影院均系独立法人单位,均应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博纳星光、国际影投与
金康影院之间的借贷关系真实、合法、有效,博纳星光、国际影投据此进行
债权申报于法有据;因金康影院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国际影投作为破产申请
人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其身份合法。因此,驳回原告江苏建工全部诉讼请
求。江苏建工不服一审判决,于 2017 年 5 月就上述两份判决分别向天津市第
一中级人民法院(“天津一中院”)提起上诉。天津一中院于 2017 年 10 月分别作
出(2017)津 01 民终 6971 号、(2017)津 01 民终 6961 号判决(合称“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因此,金康影院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破产主体资格,
因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具备法定破产原因,
法院已依法宣告其破产。

                                5-1-16-4
2. 于冬、黄巍是否因金康影院破产清算导致其不具备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任职资格

  根据金康影院的工商档案,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开信息,金
  康影院的执行董事为于冬,经理为黄巍。

   2.1 有关法律法规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1) 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的规定,“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
           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前款规定情形的
           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
          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
          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2) 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勤勉义务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
          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
          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
          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
          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
          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
          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
          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
          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
          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3) 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责任

          根据《破产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
          人应当追回。”


                                5-1-16-5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
              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的规定,“管理人代表债务人依据企业破产
              法第一百二十八条1的规定,以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对所涉债务人财产的相关行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债
              务人财产损失为由提起诉讼,主张上述责任人员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2 核查情况

         根据上述《公司法》、《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仅因企业存
         在破产的事实,尚不能直接认定该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忠
         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情形,亦不能直接认定其对所在
         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根据《破产法》第三十六条以及上述《破产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核查
         破产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企业破产过程中是否存在个人违法违规
         行为,是破产管理人的法定职责之一。经审阅破产管理人出具的《关于
         天津博纳金康影院管理有限公司普通债权申报及管理人审查确认情况的
         说明》、《天津博纳金康影院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破产清算工作汇报》等文件,不存在相关记录显示破产管理人在核查过
         程中发现于冬、黄巍的个人违法违规行为,破产管理人并未就金康影院
         破产事宜向于冬、黄巍提出任何主张(包括但不限于追回个人财产),破
         产管理人亦未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于冬、黄巍就金康影院破产事宜承担
         任何个人责任。

         此外,在法院作出的关于金康影院的破产裁定、一审判决及二审判决(“合
         称“破产裁定及判决”)中,法院认定金康影院破产系因其不能清偿到期债
         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具备法定破产原因,因此依法宣告
         其破产。前述破产裁定及判决均未认定致使金康影院破产的理由之一系
         因于冬、黄巍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或其他有关个人原因,法院亦未
         认定于冬、黄巍对金康影院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其他资料和确认,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信用中国、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公开信息以及

1
  《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损
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
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

《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
外。”(《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
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破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二)
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5-1-16-6
   涉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企业破产承担个人责任的相关司法判例(具
   体详见附件),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相关记录显示有
   关司法机关、其他政府机构、主管部门认定金康影院破产与于冬、黄巍
   的个人责任有关,亦不存在相关记录显示破产管理人要求于冬、黄巍承
   担任何个人责任。

   就《公司法》和《破产法》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义务、勤勉义
   务的规定以及有关职务行为的禁止规定,于冬和黄巍已相应出具《承诺
   与确认函》:

   (1) 本人作为金康影院的执行董事/经理,在任职期间一直遵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金康影院公司章程,依法履行对金康影院的忠实义务和
       勤勉义务;

   (2) 本人在金康影院任职期间不存在下列行为:①挪用金康影院资金;
       ②将金康影院资金以本人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③违反金康影院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或者执行董事同意,
       将金康影院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金康影院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④违反金康影院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同意,与金康影院订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⑤未经股东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
       他人谋取属于金康影院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金康影
       院同类的业务;⑥接受他人与金康影院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⑦擅
       自披露金康影院秘密;⑧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侵
       占金康影院的财产;⑨违反对金康影院忠实义务、勤勉义务的其他
       行为;

   (3) 金康影院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破产系因其不能
       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造成,并非因本人违
       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或者其他有关个人原因(“个人原因”)导致,法
       院已依法宣告其破产,本人对金康影院破产不存在个人责任;

   (4) 截至本函出具之日,破产管理人未就金康影院破产事宜向本人要求
       追回任何财产或提出任何权利主张,亦未就金康影院破产事宜向人
       民法院起诉要求本人承担任何个人责任;

   (5) 据本人所知,截至本函出具之日,有关司法机关、其他政府机构、
       主管部门未认定过金康影院破产与本人的个人原因或者个人责任有
       关,亦无任何相关诉讼或者仲裁案件显示该等事项存在争议。

2.3 综上,根据《公司法》、《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法
    院作出的破产裁定及判决、破产管理人出具的文件、于冬和黄巍出具的
    《承诺与确认函》以及发行人提供的其他资料和确认,同时经查询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
    开网等公开信息以及相关司法判例,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不存在相关记录显示有关司法机关、其他政府机构、主管部门认定于冬、

                            5-1-16-7
          黄巍对金康影院破产负有个人责任,亦不存在相关记录显示破产管理人
          要求于冬、黄巍承担任何个人责任。因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于冬、黄巍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或《破产法》第一
          百二十五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于
          冬、黄巍不会因金康影院破产清算导致其不具备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任职资格。

3. 综上所述,金康影院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破产主体资
   格,因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具备法定破产
   原因,法院已依法宣告其破产。根据《公司法》、《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
   有关规定,并根据法院作出的破产裁定及判决、破产管理人出具的文件、于
   冬和黄巍出具的《承诺与确认函》以及发行人提供的其他资料和确认,同时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
   信息公开网等公开信息以及相关司法判例,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不存在相关记录显示有关司法机关、其他政府机构、主管部门认定于冬、黄
   巍对金康影院破产负有个人责任,亦不存在相关记录显示破产管理人要求于
   冬、黄巍承担任何个人责任。因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于冬、
   黄巍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或《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
   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于冬、黄巍不会因金康影
   院破产清算导致其不具备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五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
效。

       (此页以下无正文)




                                  5-1-16-8
5-1-16-9
附件

经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及北大法宝,法院在判决中认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相关司法判
例较少,其主要有关情况如下:

序     案件名称    当事人及
                                                     有关案件事实                                              有关判决结果
号      及案号     审理法院
1.   高文翔等     上诉人(原     (1) 高文翔系瑞安市海澜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澜公         一审法院认为:
     诉瑞安市     审被告):高       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阮敏系海澜公       (1) 海澜公司收到的投资款理应用于合伙经营国际转口贸
     海澜贸易     文翔              司的监事。                                                  易,但是高文翔、阮敏(若如高文翔所言)却将应由公司
     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2) 四案外人与海澜公司等五家公司曾商议合伙经营国际              操作的资金用于偿还阮敏个人债务,已经损害了海澜
     等损害债     (原审原           转口贸易,并于 2011 年 11 月 5 日签订了一份《合伙经         公司的利益。
     务人利益     告):瑞安市       营协议书》。                                                退而言之,即使认定海澜公司未收到投资款,或者高
     赔偿纠纷     海澜贸易有    (3) 2011 年 11 月 1 日,民生银行将 1,500 万元贷款汇入浙         文翔对投资款流向原先并不知情,则高文翔、阮敏在
     案           限公司            江海诺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诺公司”)银行账户。          海澜公司没有收到投资款也没有任何利益的情况下,
     ((2016)浙    原审被告:        同日,海诺公司将 1,500 万元汇入高文翔银行账户,而           于 2012 年 7 月 11 日仍然一致同意以海澜公司名义签
     03 民终      阮敏              后该笔资金分批转入多个案外人账户。                          署《决议书》,使海澜公司承担巨额债务,亦已违反
     816 号)                    (4) 2012 年 7 月 11 日,四案外人与海澜公司共同签订了一          了对海澜公司的忠实义务,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如果
                  审理法院:        份《决议书》,决定散伙,海澜公司承诺“对现操作的            高文翔于 2012 年 7 月 11 日签署《决议书》是经股东
                  浙江省温州        1,125 万元”于 2012 年 7 月底前归还给民生银行。届期,       会决议授权,则高文翔、阮敏作为海澜公司的股东,
                  市中级人民        海澜公司未归还民生银行贷款。                                作出让海澜公司承担巨额债务的决议也属于滥用股东
                  法院          (5) 2012 年 11 月 7 日,四案外人向法院起诉海澜公司及高          权利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文翔,要求归还 1,125 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审理后,           据上,高文翔、阮敏存在违反法定义务损害公司利益
                                    法院判令海澜公司偿付四案外人投资款 1,125 万元并支           的行为。
                                    付利息损失。该判决于 2013 年 9 月 23 日生效后,海澜     (2) 由于高文翔、阮敏的损害行为,致使海澜公司负担了巨




                                                                     5-1-16-10
序   案件名称      当事人及
                                                   有关案件事实                                             有关判决结果
号    及案号       审理法院
                                   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                                      额债务,并直接导致海澜公司被债权人申请破产。
                               (6) 2013 年 10 月 29 日,四案外人以海澜公司不能清偿到     (3) 因此,高文翔、阮敏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为由,申请对海澜
                                   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法院于 2013 年 12 月 20 日裁定受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理。
2.   夏志辉与     原告:夏志   (1) 深圳智兴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兴公司”)于 2001     法院认为:
     王新占、郭   辉               年 1 月 10 日因未参加年检被公告吊销营业执照,王新     (1) 王新占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顺妮股东     被告:王新       占为智兴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总经理,郭          总经理、实际控制人等,在智兴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损害公司     占、郭顺妮       顺妮(系王新占之妻)为智兴公司的监事。                      中,不正确履行管理职责,致使智兴公司被吊销营业
     债权人利                  (2) 舞阳县雅德农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德公司”)因        执照。在破产程序中,未按照破产管理人的通知,积
     益责任纠
                  审理法院:       债权未能得到清偿,即以智兴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极、正确履行配合、清算的义务,亦未向管理人移交
     纷案
                  河南省舞阳       下落不明为由,向法院申请对智兴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公司的印章、财务账册和其他文件资料,且不提供智
     ((2019) 豫
                  县人民法院       法院于 2017 年 10 月 2 日依法受理该破产清算申请。因       兴公司的财产线索,致使智兴公司出现被吊销营业执
     1121 民 初
                                   智兴公司无财产清偿到期债务;且管理人未接管到智兴          照、长期未进行清算等非正常状态,以致因无财产清
     1132 号)
                                   公司印章、账册和其他资料,无法对智兴公司进行审计          偿债务最终被宣告破产。
                                   和清算,智兴公司亦无财产支付破产费用,法院于 2018         据此,王新占怠于履行职责的事实客观存在,且与智
                                   年 6 月 27 日宣告智兴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兴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无法进行清算以及被宣告破
                               (3) 夏志辉取得了雅德公司对智兴公司享有的债权。                产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对智兴公司尚欠夏志辉的债
                                                                                             务承担连带偿付责任。
                                                                                         (2) 郭顺妮作为智兴公司的监事,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按照公司章程,对公司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
                                                                                             义务。但其先是因未正确履行监督高级管理人员和公
                                                                                             司事务的职责,造成智兴公司未按照规定参加年检,



                                                                   5-1-16-11
序   案件名称     当事人及
                                                    有关案件事实                                               有关判决结果
号    及案号      审理法院
                                                                                                形成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不良状态;又不检查公司业务
                                                                                                情况、财务状况等,致使智兴公司因无财产清偿到期
                                                                                                债务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在破产程序中又不履
                                                                                                行管理人确定的义务,造成无法进行审计和清算的后
                                                                                                果,且智兴公司因无财产支付破产费用而未缴纳破产
                                                                                                费用。
                                                                                                据此,可以认定郭顺妮怠于履行职责,未尽到监事的
                                                                                                法定义务,与智兴公司的破产之间亦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
                                                                                                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
                                                                                                规定,应对公司被宣告破产前尚欠夏志辉的债务承担
                                                                                                清偿义务。
3.   深圳市盈    原告:深圳   (1) 于文晶为深圳市盈盛浩洋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           法院认为:
     盛浩洋运    市盈盛浩洋       洋公司”)的股东、执行董事。                               (1) 于文晶在浩洋公司经营期间以个人账户占用公司财产
     输有限公    运输有限公   (2) 2014 年 4 月 16 日,经浩洋公司员工胡燕红申请,法院            达 100 万元,而浩洋公司拖欠员工工资和债权人款项
     司与于文    司被告:于       依法审查后裁定受理其对浩洋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                达数十万元,致使浩洋公司被员工申请破产清算,于
     晶损害债    文晶             请。                                                          文晶占用公司财产的行为损害了公司的利益,依法应
     务人利益
                              (3) 浩洋公司先后于 2012 年 3 月 20 日、2012 年 3 月 21 日、       当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纠纷
                 审理法院:       2012 年 4 月 1 日、2012 年 6 月 25 日通过网银转账的方         退言之,即便于文晶能够举证说明其款项用途均用于
     案
                 广东省深圳       式,向于文晶在平安银行开立的账户内分别转款 20,000             公司经营,但仍属于将公司资金利用个人账户存储,
     ((2018)粤
     03 民初     市中级人民       元、500,000 元、30,000 元、160,000 元、120,000 元;           同样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
     1331 号)    法院             先后于 2012 年 5 月 16 日、2012 年 6 月 4 日向于文晶          条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勤勉义务的规定,



                                                                    5-1-16-12
序   案件名称      当事人及
                                                    有关案件事实                                             有关判决结果
号    及案号       审理法院
                                   在中国银行开立的账户内分别转款 120,000 元、170,000         故其侵害公司利益的事实成立。
                                   元。以上款项合计 1,000,000 元。                        (2) 综上,于文晶违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义务,
                               (4) 于文晶在中国银行开立的账户在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占用浩洋公司财产,侵害浩洋公司利益,应赔偿浩洋
                                   2014 年 3 月 21 日之间分别与多个自然人、浩洋公司、         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
                                   及于文晶本人在其他银行的账户频繁发生交易。
4.   甘肃一品     原告:甘肃   (1) 李琪为甘肃一品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法院认为:
     弘生物科     一品弘生物       “一品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1) 李琪作为一品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以抵销一品弘公司
     技股份有     科技股份有   (2) 一品弘公司于 2015 年 2 月 26 日将其享有苏尼特右旗一        对陈某某等人负债为由,向陈某某、王某转让了一品
     限公司诉     限公司           品弘植物油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尼特公司”)的           弘公司享有苏尼特公司的股权,造成一品弘公司投资
     李琪损害     被告:李琪       全部股权转让给陈某某、王某。                               损失,损害了一品弘公司作为苏尼特公司股东的民事
     债务人利
                               (3) 2015 年 4 月 13 日,法院裁定一品弘公司进入重整程序。       权利。
     益纠纷案
                  审理法院:       管理人调查发现一品弘公司未收到陈某某、王某受让苏       (2) 综上所述,李琪应赔偿一品弘公司的损失。
     ((2017)甘
                  甘肃省金昌       尼特公司股权应当支付的转让款,遂向陈某某、王某了
     03 民初 19
     号)          市中级人民       解到一品弘公司将该公司享有苏尼特公司股权抵偿了
                  法院             李琪欠陈某某、王某某、某某、郭某某借款的情况,并
                                   向管理人出具了借条复印件,借款金额分别为 200 万
                                   元、235 万元、250 万元、150 万元,共计 835 万元。
                                   管理人核实一品弘公司的财务账目,没有收到该四笔借
                                   款的记录。
5.   常山县雪     原告:常山   (1) 江烈平系常山县雪山碳酸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法院认为:
     山碳酸钙     县雪山碳酸       “常山碳酸钙”)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江善俊系常山碳      (1) 江烈平、江善俊作为常山碳酸钙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常
     有限责任     钙有限责任       酸钙的监事,江宝君(与江烈平系夫妻关系)系常山碳酸           山碳酸钙的轻质碳酸钙代偿弋阳碳酸钙欠宝盛丝网的
     公司诉江     公司             钙的财务负责人。                                           货款,代偿之后,未向弋阳碳酸钙行使追偿权,造成



                                                                     5-1-16-13
序   案件名称     当事人及
                                                    有关案件事实                                             有关判决结果
号    及案号      审理法院
     烈平等损    被告:江烈     (2) 2015 年 12 月 30 日,江烈平代表常山碳酸钙,江烈平、       常山碳酸钙财产损失。
     害债务人    平、江善俊、       江善俊代表弋阳县雪字碳酸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弋           江烈平、江善俊的行为已损害了常山碳酸钙及其债权
     利益赔偿    江宝君             阳碳酸钙”)与常山县宝盛丝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          人的合法利益,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纠纷案                         盛丝网”)签订《同意书》一份,用常山碳酸钙价值         (2) 江宝君未实际参与该代偿行为,因此不应承担相关责
     ((2016)浙   审理法院:         193,194.04 元的轻质碳酸钙代偿弋阳碳酸钙欠宝盛丝           任。
     0822 民初
                 浙江省常山         网的货款。代偿以后,江烈平、江善俊未向弋阳碳酸钙
     2827 号)
                 县人民法院         行使追偿权,造成常山碳酸钙财产损失 193,194.04 元。
                                (3) 2016 年 5 月,常山碳酸钙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法院
                                    申请破产,法院于 2016 年 5 月 3 日裁定受理破产清算
                                    申请。




                                                                    5-1-1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