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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四川黄金: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年3月)2023-03-25  

                                     四川容大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四川容大黄金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
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
“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
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四川
容大黄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
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从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保护
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证券监管部门、深
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
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
准确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经过培训并得到明确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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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
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原则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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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
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电话咨询;

    (八)广告、宣传单或者其他宣传材料;

    (九)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现场参观;

    (十一)路演。

    第九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
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条 公司至少指定一家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巨潮资
讯网为指定的公司信息披露的网站。

    第十一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
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二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可在公司网站中开设投资者
关系管理专栏,设立电子邮箱,通过电子邮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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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并及时答复。

    第十三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
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
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并将历史信
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以避免对投资者产
生误导。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十四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
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
快公布。

    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 者关系
的交流活动。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
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
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
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 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
行回答。

    公司对于互动易涉及市场热点问题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
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
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
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第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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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
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
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
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
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十九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二十条 公司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提问
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
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资
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
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
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
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平等对待投
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
择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
后二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
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刊载,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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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公司网站刊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 给投
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
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
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
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
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
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供。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
由证券事务部保存,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
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
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
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
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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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
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
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
期   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任何人和单位提供未公
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
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
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三十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 30 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一条 如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 分析
报告的,刊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
的字样。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许
可,任何人不得从事投资者关系活动。证券事务部为投资者关系工作专职部门,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事务。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
展战略等情况下,具体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就投资 者关
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在具体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应
对活动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三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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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
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六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如下素质: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

   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
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
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
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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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本制度第一条所述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依据实际情况变化需要修改时,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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