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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四川黄金: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管理办法(2023年3月)2023-03-25  

                                  四川容大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四川容大黄金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的科学决策,促使公司重视中小投资者的意愿
和诉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
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及证券
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

    (一)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含本数)以上股份的股东;

    (二)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单独计票的适用范围

    第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
决应当单独计票。

    本办法所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包括下列事项:

    (一)利润分配方案、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二)修改公司章程中涉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条款;

    (三)发行证券;

    (四)重大资产重组;

    (五)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六)重大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

    (七)重大关联交易;

    (八)股权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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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重大对外投资、对外担保;

    (十)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十一)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十二)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

    (十三)单次实际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 5000 万元人民币且达到超募资金
总额的 20%;

    (十四)其它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事项。


                         第三章 计票程序

    第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

    中小投资者可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任意一种方式对股东 大会审议
事项进行投票。同一股东账户通过多种方式重复投票的,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以第
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中包括第三条相关事项时,应单独登记中小
投资者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时,应将中小投资者的出席情况单列宣布。

    股东大会对议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中小
投资者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应由推举的一名中小投资者代表与律师、监事
代表和推举的另一名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采用网络投票的股东,可通
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公司统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时,除统计出席股东大会的全体股东表决结果外,
应另行统计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第六条 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时,应将中小投资者对其单独计
票事项的投票情况予以特别提示。

    第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决议中均应说明本次会议审议事项中有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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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如有,则应单独载明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中小投资者
对其单独计票事项的表决情况。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中应对中小投资者对其单独投
票事项投反对票的原因予以记录(如有)。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八条 公司应在披露的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事项、
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并对网络投票操作流程作出明确说明。

    第九条 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还应列明: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中小投资者出席
股东大会的情况,包括出席的中小投资者和代理人的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三)中小投资者对其单独计票事项的审议和表决情况,包括审议和表决的
方式,对相关议案的同意票数、反对票数和弃权票数,其中同意票数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第十条     披露的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应包含律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 计票发
表意见的情况。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公司应将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
情况报送属地证券监管机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及修订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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