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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四川黄金:累积投票实施细则(2023年3月)2023-03-25  

                                     四川容大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规范公司选举董事、
监事行为,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四川容大黄
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 及以
上的董事(或监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中使用。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 的议
案。

    第四条 在股东大会上拟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董事会应在召
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监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非特指的情况下,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
董事。本实施细则所称“监事”特指由股东单位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
规定。


                 第二章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 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和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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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每个提名人的提名人数不能超过本公司章程规
定的人数。独立董事的提名应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的规定。

    第七条 候选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
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
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或监事的情形等。

    第八条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
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
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还应当
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监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
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
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有
权机构审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候选人的资料后,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认真审核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合格的候选人形成书面提案提
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三章 董事、监事的选举及投票

    第十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选举应分开进行,均采用累积投
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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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在选举董事、监事时,可投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额乘以待选
董事、监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董事、监事候选人,
按得票数多少依次决定董事、监事的当选。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须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或监事
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投票表决权数。

    第十二条 出席股东投票时,必须在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并在
其选举的每名董事、监事后注明其投向该董事、监事的投票表决权数。

    第十三条 出席股东投票时,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不得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
票表决权总数。只有其所使用的全部表决权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投票
表决权总数时,该选票方为有效。

    若该股东使用的投票表决权数小于其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差额部分视为
该股东放弃表决权。

    第十四条 公司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选举董事、监事而采用累积投票的,网
络投票系统提供者应保证出席股东使用的投票表决权数小于或等于其所 拥有的
投票表决权总数。

    第十五条 现场表决完毕后,由现场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现场得票情况。


                     第四章 董事、监事的当选

    第十六条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以获得投票表决权数多少的顺序决定是 否当
选,得票多者当选。同时,每位当选董事或监事获得的“同意”投票表决权数不
得低于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七条 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时,则按以下情形区别处理:

    (一)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但已当选董事、监事人数超过
《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时,
则缺额董事、监事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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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
事会、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
选举。

    (三)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人
数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时,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
东大会对缺额董事、监事进行选举。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投票表决前,大会主持人或其
指定人员负责对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进行解释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投票。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及修订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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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累积投票制参考票样


                     四川容大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第 X 届董事会、监事会成员选票

股东姓名(单位):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代表股份数:

其最大有效表决权数:
               候选人姓名
序号                                    拟任职别      选举表决权数
         (分别以姓氏笔画为序)
  1                                 非独立董事
  2                                 非独立董事
  3                                 非独立董事
  4                                 非独立董事
  5                                 独立董事
  6                                 独立董事
  7                                 独立董事
  8                                   监事
  9                                   监事
 10                                   监事

      说明:

      ①第×届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选举采用累积投票方式,应选举非独立董
事×人,独立董事×人,监事×人。此次选举为差额/等额选举。

      ②投票人的最大有效表决权数为代表股份数与应选举人数(A 人)的乘积,
如代表股份数为 B 股,其最大有效表决权数为 A×B=AB。投票人可将 AB 票集中
投给 1 人,也可分散投给数人。

      ③投票人请分别在候选人姓名后面“选举表决权数”栏内填写对应的选举表
决权数。最低为零,最高为所拥有的最大表决权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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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④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即投选非独立董事不得超过×人,
投选独立董事不得超过×人,投选监事不得超过×人。任何一项超选则全票无效。

    ⑤如填写的选举表决权数累计超过其最大有效表决权数则选票无效。

    ⑥如填写的选举表决权数累计少于其最大有效表决权数,选票有效,不足部
分视为弃权。

    ⑦不投票者,被视为放弃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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