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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播恩集团:播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03-23  

                                                 播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播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完善治理结
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播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
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
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
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
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
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
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本办法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制度,公司应积极、主动地开展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管理层应当高度重视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三)其他相关机构。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
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
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
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
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
件。


       第八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
必须及时披露。
    第九条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
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条     公司应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
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
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
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并应定期举行与投资者见面活动,及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增进投
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
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公司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
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
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
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二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并对外公告,咨询电话由熟
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及
时进行公告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
回答投资者咨询。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
关系的交流活动。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
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
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
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十五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
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
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
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十六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让
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
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八条   公司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
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
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和独立董事应当参加投资者说明会。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
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
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
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
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
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
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时可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
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举行分析师会议,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不得在说明会或分析师会议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
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
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
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
有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
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二十六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
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并
可以进行网上直播,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
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
主题等。


   第二十七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
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
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银行、税务、统
计部门、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报送文件和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及时向
证券交易所报告,依据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还应当要求中介机
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
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
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
商。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互动易、新媒体平台、电话、
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
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
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
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
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三十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
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
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
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
投资者。


                            第三章    公平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
遵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
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
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
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
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
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
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
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
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
刊物;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
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
外宣传、报告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
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机构投
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四)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五)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
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
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
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
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
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立即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特
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三十七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
息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方
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三十九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
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
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四十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如果出现向股东
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
露。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上市规则》和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可能影响股东和
其他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应积极进行自愿性披露,并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进行
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公司应当
就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
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负责人,负责组织
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专职部门。


       第四十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
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
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
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公司的投资者关
系管理。


    第四十八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
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
题培训。


    第五十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
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和公司网站(如有)
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说明;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
    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
    违规行为。


    第五十二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
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
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
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
不得少于 3 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
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修订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