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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森药业: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2023-03-20  

                                        浙江海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

 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的说明



一、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

    浙江海森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为加强信息披露
管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该制度规定
公司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及披露信息。公司信息披露应体现公开、公正、
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董事会办公室是本公司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服务的
职能部门,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人:胡康康

    联系地址:浙江省东阳市六石街道香潭村

    邮政编码:322104

    电话号码:0579-86768756

    传真号码:0579-86768187

    邮箱地址:hsxp@zjhaisen.com

二、股利分配决策程序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
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
条件和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
集中小股东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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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若公司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中现金分红比例不符合公司利润分配具体
政策,董事会应就现金分红比例调整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
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监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
行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包括
但不限于开通专线电话、董事会秘书信箱及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平台
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
当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三、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

    根据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等制度,公司股东投票机制主要情
况如下: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的地点。股
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等方式为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安排通过网
络等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将在股东大会召开通知中明确股东身份确认方式。参
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由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确认。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
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
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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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
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前述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
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应当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
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
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
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录。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
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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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
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未填、错填、字迹无法
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
结果应计为“弃权”。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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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海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
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的说明》的签章页)




                                             浙江海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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