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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森药业: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3-04-22  

                        证券代码:001367              证券简称:海森药业            公告编号:2023-002



                        浙江海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2023 年 3 月 16
日发布的《关于同意浙江海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3〕588 号),浙江海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700.00 万股,发行价格 44.48 元/股,募集资
金总额人民币 75,616.00 万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67,571.85 万元。募集资金已于 2023 年 4 月 3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经立信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 ZF10312
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设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在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营业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以下
简称“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公司已与开
户银行、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签订《募集资
金三方监管协议》。专户的开设和存储情况如下:

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金额(元)       募投项目
浙江海森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   405249970858     115,461,100.00   研发中心及综合办

药业股份     阳支行营业部                                               公楼建设项目

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1208041829000    582,988,768.80   上市费用支付以及

             司东阳支行               000586                            年产 200 吨阿托伐

                                                                        他汀钙等原料药生

                                                                        产线技改项目;补

                                                                        充流动资金;超募

                                                                        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合计                                                 698,449,868.80


         注:募集资金存放金额与实际的募集资金净额的差异,主要系本次发行的暂未支付的发

   行费用等。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募投项目
   募集资金,以及超额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中信
   证券同意后,公司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
   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公司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
   及时通知中信证券。公司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
   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中信证券。前述产品归还至募
   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公司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
   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
   用途。

         3、公司和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中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信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制订的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
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证券每半年对公司募
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5、公司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徐峰、 董超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
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
关专户的资料。

    6、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信证券。
开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者募集
资金净额的 20%的,开户银行应当在付款后 2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
知中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中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公司、
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
的效力。

    9、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信证券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或者中信证
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中信证券督导期结束
后失效。

    1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
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
所有损失和费用。

    12、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
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
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
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中信证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
方监管协议》

    2、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中信证券签订的《募集资
金三方监管协议》




                                             浙江海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