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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森药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海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部分超募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04272023-04-29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海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部分超募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浙江海
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森药业”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及持续督导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就海森药业使用部
分闲置募集资金、部分超募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进行了核查,
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海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588 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
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700.00 万股,发行价格 44.48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75,616.00 万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
净额人民币 67,571.85 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3 年 4
月 3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
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 ZF10312 号)。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项目及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1
                                              预计募集资
                                  投资总额
序号           项目名称                       金投入金额    备案项目代码   环保批文
                                  (万元)
                                              (万元)
                                                                           金东开备
        年产 200 吨阿托伐他汀钙                             2020-330783-
  1                               32,000.00     32,000.00                  (2020)
        等原料药生产线技改项目                              27-03-145698
                                                                             70 号
                                                                           金东二备
        研发中心及综合办公楼建                              2102-330783-
  2                               11,546.11     11,546.11                  (2021)
        设项目                                              04-01-735177
                                                                             05 号
  3     补充流动资金              16,500.00     16,500.00      不适用      不适用
              合计                60,046.11     60,046.11        -            -

三、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部分超募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
基本情况

  (一)现金管理的目的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
的情况下,合理利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部分超募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提高资金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投资回报。

  (二)现金管理投资的品种

      1、闲置募集资金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的品种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低、不会影响募
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满足保本要求、单项产品投资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的投资产品。

      该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
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涉及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将及时报
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2、超募资金

      公司超募资金投资的品种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低、不会影响募集资
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满足保本要求、单项产品投资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投
资产品。


                                         2
    该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
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涉及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将及时报
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3、闲置自有资金

    公司自有资金投资的品种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低、单项产品投资期
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保本型或低风险型理财产品,不购买涉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中所规定的证券投资、衍
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品种。

  (三)现金管理额度

    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本数)闲置募集资金、额度不
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含本数)超募资金及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含本
数)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使用期限及额度范围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
用,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
应超过投资额度。

  (四)决议有效期

    自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五)实施方式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在上述投资额度及投资期限内行使此次现金管
理的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的专业金融机构、明
确现金管理金额、期间、选择产品/业务品种、签署合同及协议等。具体事项由公
司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六)收益分配方式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部分超募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所
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将优先用于补充公司日常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并严格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监管措施的要求
进行管理和使用。

                                   3
  (七)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
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相关影响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部分超募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不构成关联交易,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正常进行。

四、投资风险及风险管控措施

  (一)投资风险分析

    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部分超募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的产品均将严格评估和筛选,风险可控;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
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
时适量介入,降低市场波动引起的投资风险。

  (二)公司针对投资风险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等相关
规定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公司规章制度办理相关现金管理业
务,严格控制资金的安全性。

    2、公司管理层相关人员将及时分析和跟踪投资产品的投向及进展情况,加
强风险控制,保障资金安全,如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3、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司本次现金管理的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
审计与监督,每个季度对所有投资产品进行全面检查,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预计
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4、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本次现金管理的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
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
    5、公司将严格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五、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及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的情况下,使用
部分闲置募集资金、部分超募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公司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运转和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同时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增加公司资产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回报。公司将根据财政部《企业会
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对开展的现金管理进行相应的核算。

六、决策审批程序及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关
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的议案》《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
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0,000万元(含本数)闲置募集资金、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含本数)超
募资金及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含本数)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二)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及公司日常资金正
常周转需要的情况下,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部分超募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低、且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
保本型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资产收益,为公司及股东
获取更多的回报。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
益的情形,相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部分超募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独立董事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和公司正


                                   5
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含本数)闲置募集资
金、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含本数)超募资金及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含本数)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
险低的保本型理财产品。前述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
资金正常使用及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部分超募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

七、保荐人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查阅了海森药业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部分超募资金和闲置自有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涉及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等有关文
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海森药业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部分超募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
同意意见,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部分超募资金和闲置自有资
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行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
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中信证券对海森药业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部分超募资金和
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6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海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使
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部分超募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
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徐   峰                      董   超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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