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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通达创智: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公告2023-03-21  

                        证券代码:001368            证券简称:通达创智             公告编号:2023-005



                    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通达创智”) 于 2023 年
3 月 20 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
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变更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7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800 万股,并于 2023 年 3
月 1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华验字[2023]000109 号《验
资报告》,确认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8,400 万元
增加至人民币 11,200 万元,公司股份总数由 8,400 万股增加至 11,200 万股。公司
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投资、未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投
资、上市)”。

    二、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情况

    根据上述变更情况,结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
市的实际情况,现拟将《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有关条
款进行相应修订,形成《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条 公司于【】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第三条 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4 日经中国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1.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监会”)核准,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
       股,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民币普通股 2,800 万股,于 2023 年 3 月
                                                1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2.
                                             112,000,000 元。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3.    指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
       (本条款新增,后续条款序号相应调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4.    整)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上市后股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12,000,000
 5.    份总数】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均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均为普通股。
       为普通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6.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易方式进行。
       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       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       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7.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
       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8.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或出售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或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计划;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的其他事项。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下列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    第四十二条 下列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
     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9.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
     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保;
     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提供的担保;                         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     提供的担保。
      十;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
      (七)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     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
      十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   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
      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   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
      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过。违反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审议程序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的,公司视情节轻重对相关人员追责。
      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
      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
      过。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   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
      提出提案。                           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
10.
      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11.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号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号码;
      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决程序。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      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    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
      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    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
      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确认,不得变更。                      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权的股份总数。
      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12.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数。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
      比例限制。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
                                            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
                                            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
                                            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本条款删除,后续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13.   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
      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对外捐赠等事项;
14.
      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项;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     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     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
      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     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
      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     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交股东大会审议。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
      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公司与非关联方达成的购买或出     (一)公司与非关联方达成的购买或出
      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     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
      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     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
      (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     (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
      资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     资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
      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       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
      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     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
15.   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交易     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交易事项
      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
      事会审议:                             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该交     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该交易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
      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
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元;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
上述交易事项(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      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还应当提交    上述交易事项(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股东大会审议: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还应当提交股东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大会审议: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该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该交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业务收入的百分      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业务收入的百分之五
元;                                  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
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    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      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含对控股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含对控股    子公司的担保)均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子公司的担保)均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标准之一的
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标准之一      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    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提交董事会审议:
提交董事会审议: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三十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三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三百万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三百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产绝对值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的关联交
资产绝对值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的关联      易。
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获赠现金资
                                      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三千万元以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获赠现金资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三千万元以   对值百分之五以上的,还应当提交股东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大会审议。
      对值百分之五以上的,还应当提交股东   (四)为提高决策效率,上述交易和关
      大会审议。                           联交易事项涉及金额较低时,可由董事
      (四)为提高决策效率,上述交易和关   会授权公司总经理直接决策,具体标准
      联交易事项涉及金额较低时,可由董事   应在总经理工作制度中作明确规定。
      会授权公司总经理直接决策,具体标准
      应在总经理工作制度中作明确规定。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   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
16.   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   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
      级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
                                           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本条款新增,后续条款序号相应调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
      整)                                 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
17.
                                           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
18.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
                                           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     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
      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     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
      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     并披露中期报告。
19.
      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和前九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中国证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
      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     规定进行编制。
      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
      七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   十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
      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改本章程而存续。
20.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之二以上通过。                       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21.   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七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
        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     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
        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   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
        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   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
        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   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
        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算。                                 算。
    除以上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本事项需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或其在授权范围内转授权的其他人员
及时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增加注册资本、变更公司类型、备案《公司章程》等相
关手续。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内容为准。

    三、备查文件
    1、《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