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荣兆业:关于房地产业务是否存在闲置土地、炒地和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问题的自查报告2015-09-07
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房地产业务是否存在闲置土地、
炒地和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问题的自查报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世荣兆业”)拟申请非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根据《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
(2010)10 号文)和 2013 年《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
[2013]17 号)的规定,以及贵会《证监会调整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涉及房
地产业务监管政策》对房地产企业再融资提出的核查要求,公司对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期间涉及的房地产项目是否涉及闲置用地、炒地、捂盘
惜售、哄抬房价等行为进行了自查,并出具本自查报告。
1
释 义
世荣兆业,公司 指 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房地产业务是否存在闲
本报告、本自查报告 指 置土地、炒地和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问题的自查
报告》
世荣实业 指 珠海市斗门区世荣实业有限公司,世荣兆业全资子公司
中荣贸易 指 珠海市斗门区中荣贸易有限公司,世荣实业全资子公司
珠海市世荣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珠海华郡房产
世荣房产 指
开发有限公司”,报告期内世荣实业曾参股公司
粤盛投资 指 珠海粤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世荣实业全资子公司
圣荣浩业 指 威海圣荣浩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世荣兆业控股子公司
世荣兆业及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控股房地产子公
公司及下属公司、公司 司,具体指世荣兆业及其子公司世荣实业、圣荣浩业,世荣
指
及下属房地产子公司 实业子公司中荣贸易、粤盛投资,世荣实业曾经的参股公司
世荣房产
报告期 指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本次发行 指 世荣兆业 2015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证监会调整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涉及房地产业务监
《监管政策》 指
管政策》(2015 年 1 月 16 日发布)
国办发[2013]17 号文 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出让合同 指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土部 指 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住建部 指 中国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
一、自查范围
本次自查的范围为公司及下属房地产子公司在报告期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自查内容为上述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存在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
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是否因该等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 调
查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下属公司已转让、已完工、在建及拟建的房地产项目共计
8 个,具体情况如下:
土地使用
占地面积(平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公司 项目位置 权 项目情况
米)
取得方式
里维埃拉一期项目锦 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珠
世荣实业 485,884.73 协议出让 已完工
绣荣城 峰大道南
里维埃拉二期项目翠 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珠
世荣实业 50,721.52 协议出让 已完工
湖苑一区 峰大道南
里维埃拉三期项目碧 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珠
世荣实业 71,913.59 协议出让 已完工
水岸一区 峰大道南
里维埃拉三期项目碧 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珠
1 世荣实业 109,184.71 协议出让 在建
水岸二期 峰大道南
1-2 期已完
里维埃拉四期项目蓝 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珠 工;3-8 期在
世荣实业 301,044.67 协议出让
湾半岛 1-10 期 峰大道南 建;9-10 期拟
建
世荣实业 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珠
里维埃拉后续项目 1,105,128.86 协议出让 拟建
中荣贸易 峰大道南
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珠
2 华发水郡项目 世荣房产 1,151,007.95 协议出让 已转让
峰大道南
珠海市斗门区黄杨一路
3 华发依山郡项目 世荣房产 261,039.54 挂牌出让 已转让
西侧
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白
4 世荣名筑项目 世荣兆业 37,215.19 公开竞拍 已完工
藤头新区
斗门区黄杨河以西、中兴
5 蓝湾半岛 11 期 粤盛投资 20,000.00 股权转让 在建
南路北侧
斗门区黄杨河以西、中兴
6 黄杨河西 29 号地块 世荣实业 72,346.00 挂牌出让 拟建
南路南侧
7 水缘金座项目 圣荣浩业 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 95,810.00 挂牌出让 在建
8 松生围地块 世荣实业 松生围地区尖峰前路 108,753.29 法院拍卖 拟建
3
松生围地区中兴南路东
世荣实业 26,887.83
侧
注:
1、项目情况截止本专项自查报告出具日。
2、蓝湾半岛 11 期即黄杨河西 25 号地块,该地块于 2015 年 8 月 21 日取得建筑工程施
工许可证并开始建设。
3、松生围地块中,“松生围地区中兴南路东侧”地块于 2015 年 7 月 29 日取得《建设用
地规划许可证》,根据该证记载:“该宗用地原为 33099.21 平方米,按已预缴报建费确定 1.6
容积率计算用地可建设规模为 52958.74 平方米。根据《房地产权证》(编号:粤房地权证珠
字第 0300093022 号),产权面积为 26887.83 平方米,扣除划归水域占用后用地面积为
25969.89 平方米,调整容积率为 2.04”。同时,该地块于 2015 年 7 月 31 日取得《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名称为“井岸大观花园”。
二、关于公司房地产业务是否涉及“闲置土地”情形的自查
(一)自查依据
(1)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 年 6 月 1 日国土资源部令第 53 号)
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
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
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
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
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政府、政府有
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县国土
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二
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处置:
(一)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
4
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
发条件的;
(二)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
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
(三)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
的;
(四)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五)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六)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
置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2)国务院于 2008 年 1 月 3 日颁布的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发[2008]3 号文”)第(六)条“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
置政策”规定:“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
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也应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
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
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 20%征收土地闲置费。对闲置土地特别是闲置房
地产用地要征缴增值地价,国土资源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订具体办
法”。
(3)《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
地产开发的, 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 动工开发期限
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 可以征收
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
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
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5
(二)自查结论
经自查,截至本专项自查报告出具日,公司及下属公司目前尚未动工的拟
建房地产开发项目中:(1)世荣实业于 2015 年 7 月 27 日取得松生围地块的土
地使用证书,并于 2015 年 7 月 31 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世荣实
业陈述,其目前正在进行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所需的前置工作,并将在
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开工建设;(2)黄杨河西 29 号地块尚未超过《国
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2014 年 12 月 16 日)满一
年。根据世荣实业陈述,其目前正在进行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所需的前
置工作,并承诺在 2015 年 12 月 16 日前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开工建
设。
经自查,截至本专项自查报告出具日,公司及下属公司报告期内已经动工
开发建设、尚未竣工的在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里维埃拉三期项目碧水岸二
期、里维埃拉四期项目蓝湾半岛(1-10 期,其中 1-2 期已完工、3-8 期在建、9-10
期拟建)、水缘金座项目、蓝湾半岛 11 期)均不存在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
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
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情形,不存在闲置土地的情形。
经自查,公司及下属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闲置土地等违法违规情形,亦不
存在因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被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
查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房地产业务是否涉及“炒地”情形的自查
(一)自查依据
公司对于下属房地产公司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涉及炒地问题自查的法律
依据主要为《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
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 号)(以下简称“国办发[2011]1 号文”)。
6
(1)《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
《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
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
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
房屋建设工程的, 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属于成片开发土
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2)国办发[2011]1 号文的有关规定
国办发[2011]1 号文规定:要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
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 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
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二)自查结论
经自查, 除下述“华发依山郡”、“华发水郡”项目,公司下属房地产公
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对外转让房地产项目的情况。
世荣房产为“华发依山郡”、“华发水郡”项目的开发主体。2013 年 3 月
公司向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转让持有世荣房产的全部股权。该股权转让
系双方基于合理商业需要所作出的商业安排;根据本次股权转让的审计、评估
报告及股权转让协议等文件,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格以经审计评估确定的价值为
作价依据,定价公允且不存在炒卖土地之主观意图及行为;世荣房产在股权转
让前后该项目的开发主体和控股股东均未发生变更,因此公司转让世荣房产股
权不属于炒地的情形。
7
四、关于公司房地产业务是否涉及“捂盘惜售”及“哄抬房价”情形的自
查
(一)自查依据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房[2010]53 号,以下简称“建房[2010]53 号文”)第一条规定:“取得预售
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 10 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
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对已经取得预
售许可,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对外公开销售或未将全部准售房源对外公开销售,
以及故意采取畸高价格销售或通过签订虚假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等方式人为制造
房源紧张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
号,以下简称“国办发[2010]4 号文”)第七条规定:“已取得预售许可的房地
产开发企业,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
标价对外销售”。
国发[2010]10 号文第(九)条规定:“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
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
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国办发[2013]17 号文第五条规定:“强化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继续
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规定,严格按照申报价格对外销
售”、“加强房地产企业信用管理”、“及时记录、公布房地产企业的违法违
规行为”。
(二)自查结论
经自查,公司及下属公司报告期内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均自领取《商品房预售
许可证》后十日内公开全部可售房源及价格并持续销售,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
8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捂盘惜售行为。
经自查,公司及下属公司报告期内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均严格执行商品房明码
标价、一房一价规定,其商品房定价无明显背离市场价格的情形,不存在违反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哄抬房价行为。
9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房地产业务是否存在闲
置土地、炒地和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问题的自查报告》之签署页)
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9 月 6 日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