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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世荣兆业: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张曜晖)2016-03-30  

						                    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张曜晖


    本人作为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公司法》、《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本着对公司特别是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在
2015 年度的工作中,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充分行使独立董事职权,勤勉尽
责,恪尽职守,针对公司经营中的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切实维护了公司和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人现将 2015 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2015 年度,公司共召开 10 次董事会会议(其中现场会议 2 次),本人均亲
自出席。
    2、出席股东大会情况
    2015 年度,公司共召开 5 次股东大会,本人亲自出席了公司 2014 年度股东
大会和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在审议议案的过程中,本人坚持认真、负责的态度,依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对
相关决策做出独立判断,审慎行使表决权,且在会议表决前对议案的相关情况有
足够的了解。同时,本人秉持客观、独立、公正的立场,对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有效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2015 年度,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及
股东利益,本人对提交董事会的全部议案进行了审议,均投出赞成票,无反对、
弃权的情况。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对公司 2015 年度经营管理活动进行了认真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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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和查验,在公司做出各项重大决策前,根据各项决策的具体内容,充分行使独
立董事的知情权,在准确掌握第一手材料和认真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发表独
立董事意见共计 5 次,大致情况如下:
    (一)2015 年 3 月 15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召开前,对公司第五
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同意将相关事项提交公司
董事会予以审议。
    (二)2015 年 3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公司
以下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
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
累计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的违规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2)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累计实际对外担保总额为 1.59 亿元,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19%,为公司对子公司珠海市斗门区世荣实
业有限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的连带责任担保,担保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
准。公司对外担保事项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规定履行了
必要的审议程序。
    (3)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充分揭示了对外担保存在
的风险,也不存在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2、关于公司 201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遵照《中小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要求,对公司内部
控制体系进行了持续的改进和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得到了比较有效的执
行,董事会《201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反应了报告期公司内部控制的真实
情况。
    3、关于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以 2015 年 3 月 15 日的总股本 809,095,632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 元,合计现金分红总额 80,909,563.2 元。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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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对公司 2014 年度现金分红预案的制订过程进行了详细的了解,认为公司的
现金分红预案符合相关政策的要求,本次现金分红安排是在结合法律法规、公司
制度及实际经营情况的前提下,经过认真研究和论证而做出的,同意该项预案。
    4、关于公司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5 年度向公司控股股东所控制的珠海市兆丰混凝土有限公司采购总
金额不超过 7500 万元的商品混凝土、管桩,该事项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该项交易属于公司的日常经营事项,且定价、结算方法公允合理,有效保障
了公司的利益。公司在该项交易中拥有充分的主动权,亦不存在任何重大风险。
在董事会审议该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同意本
次关联交易。
    5、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审计
机构的独立意见:
    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审计机
构。
    6、关于 2015 年度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为便于公司融资,增强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计划性与合理性,公司计划在
2015 年度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 29.5 亿元的融资担保。该担保是为了满
足控股子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确保其资金流畅通,该担保事项符合相关规定,
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同意 2015 年度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7、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控股股东梁社增先生以及梁家荣先生同意在公司 2015 年度实际需求资
金时向公司提供不超过 5 亿元人民币的财务资助,该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该事项是控股股东对公司发展的重要支持行为,有利于保障公司的资金需求
和重要业务的顺利进行;定价依据符合市场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该财务资助事项只有在公司提出需要时才会进行,公司拥有充分的主
动权,亦不存在任何重大风险。在董事会审议该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
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同意本次关联交易。
    (三)2015 年 4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公司
以下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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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全体公司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方案切实可行,符合法律、法规及相
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的相关事项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同意
公司实施本次非公开发行。
    2、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2017 年)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的股东回报规划符合相关政策的要求,本次规划安排是在结合法律
法规、公司制度及实际经营情况的前提下,经过认真研究和论证而做出的,同意
该项议案。
    (四)2015 年 8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对公司
截止到 2015 年 6 月 30 日的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
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
期间发生并累计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的违规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2、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不存在对子公司以外其他单位担保的对外
担保事项;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 59,35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38.04%,全部为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对外担保事项严格按照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对
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充分揭示了对外担保存在的风险,也不存在因被担保方债
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五)2015 年 12 月 15 日,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聘任公司
财务总监发表独立意见,认为余劲先生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经验和
专业能力,不存在《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
场禁入处罚且期限未满的情形,本次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同意聘任余劲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
    本人上述独立意见的详细内容,请参照公司的相关公告。

    三、对公司现场调查情况
    2015 年度,本人利用到公司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机会以及其他时间,
对公司进行了多次现场检查,通过查看公司文件以及对相关负责人员问询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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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式,了解公司当前的生产经营状况、财务情况、资金往来、内控制度建设及执行、
董事会决议执行等情况,在对公司现场检查过程中,未发现公司在以上方面存在
重大异常。
       本人还时刻关注外部市场环境和国家政策的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媒体、
网络等有关公司的相关报道,从这一方面及时获悉公司的动态并与公司管理层进
行及时的沟通。2015 年度,公司实施非公开发行股票,本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对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进行了现场调查,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广大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
益。

       四、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工作情况
       作为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以及战略委员会委
员,遵照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战略委
员会工作细则》的详细规定,认真履行委员职责:
    1、对公司 2015 年度薪酬计划与实施情况进行了解与分析,认为公司 2015
年度公司薪酬计划与实施情况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较上一年度未发生明显变动;
       2、在 2014 年年度报告的编制过程中,本人对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和初审
后公司编制的财务报告进行了审阅并发表书面意见;
    3、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
般规定》(2014 年修订)以及公司《审计委员会年报审议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
本人积极开展 2014 年年报审议工作,并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年度报告审计工作的
独立性以及专业胜任能力进行总结评价;
       4、在 2015 年度《公司发展战略规划(2016-2020)》制订过程中,本人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根据自身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并提供指导性意
见。

       五、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作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维护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本人应尽的义务。
2015 年度,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审议决定公司重大事项等日常工作外,本人还通
过与公司管理层的积极沟通,对公司关乎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进行了重点关注。
       公司在 2015 年度实施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一直

                                      5
持续关注公司此重要事项的进展。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成功实施,能够大大改
善公司财务状况、降低财务风险,增强持续盈利能力及抗风险能力、增强公司竞
争力,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2015 年度,公司根据相关规章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订了《未来三年股东
回报规划(2015-2017 年)》。本人从多角度认真研究了公司的股东回报规划,认
为公司将战略发展等融入股东回报规划中,在保障公司股东收益权的同时,努力
提升公司的经营规模和盈利能力,拓展公司的发展空间,为公司未来建立并实施
持续、更高水平的股东回报机制提供了基础。
    本人还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对公司各项信息的及时披露进行有效的
监督和核查,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公司的信息
披露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要求,切实维护了广大
投资者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其他工作情况
    1、未提议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2、未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未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七、联系方式
    邮箱:yhzhang@cgit.com.cn




                                                     独立董事:张曜晖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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