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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世荣兆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年4月)2023-04-28  

                        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经 2023 年 4 月 26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六章      附则
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进一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及时、互信的
良好沟通关系,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
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
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
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六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员工不能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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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机构。
     第十条     公司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
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
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
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
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
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一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
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
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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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二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
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
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
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
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
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负责人,负责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全面统筹协调与安排。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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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
     第十七条     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作为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部门,具体承
办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工作,设专人负责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
     第十八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为:
     (一)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与
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相关的信息;
     (二)筹备股东大会;
     (三)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四)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说明会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及时、
充分沟通;
     (五)在公司网站中设立公司公告及定期报告等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网上
披露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六)与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性联系,提醒投资者行使权利;
     (七)加强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
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八)跟踪和研究企业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及有关法律法规,
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九)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保持经常性接触,形成良好的
沟通关系;
     (十)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
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与交流关系;
     (十一)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撰写反映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
究报告,供公司决策层参考;
     (十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负责人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十九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
门、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
书、证券事务管理部门进行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可以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
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
的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
促进活动时,还可以举行专门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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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
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
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
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
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
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
下简称“互动易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如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
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
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十五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
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
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
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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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
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
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二十九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
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
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
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
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
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
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
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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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
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三十三条 在进行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
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
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三十四条 公司通过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
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透漏或者泄露未公
开重大信息,并可以进行网上直播,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公
司应当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
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和公司网站(如有)
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平台与投资者交流,指
派或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平台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
问,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
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
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不得在互动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
行回答。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
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
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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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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