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信和平:《公司章程》修改对照表2019-03-29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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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修改对照表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27 日召开
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公司已于 2019 年 3 月 13 日完成配股发
行 并 上 市 , 本 次 配 股 增 加 股 份 100,160,748 股 ,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由 人 民 币
346,325,336.00 元变更为 446,486,084.00 元,总股本由 346,325,336 股增加
至 446,486,084 股,需对《公司章程》中有关股本及注册资本条款须进行变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为进一步提高董事会运作效率和战略决策水平,优化公司治理结构,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中的董事会成员人数及其他条款进行修订。
鉴于以上情况,拟对公司章程做如下修订:
公司章程原条文 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文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46,325,336.00 元。 446,486,084.00 元。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总
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法律顾问、总工程师。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46,325,336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46,486,084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346,325,336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446,486,084 股,
股,无其他种类股。 无其他种类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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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 划或股权激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励;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本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
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二)要约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三)项、第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一)项、第(二)项、(三)项、第(五)项、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 第(六)项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须经三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同意,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其中因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进一步提交股东大会决
让或者注销。 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收购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 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 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工。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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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决算方案; 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补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决议;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出决议; 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事项; 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份的回购方案;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别决议通过: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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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30%的; 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分红政策变更或调整; (六)公司分红政策变更或调整;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七)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由 11 名董事组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
成,设董事长 1 人,可设副董事长 1-2 人。 设董事长 1 人,可设副董事长 1-2 人。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设经理 1 名,由董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设经理 1 名,由董事
事会聘任或解聘。 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总法律顾问、总工程师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新增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设立总法律顾问,参
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由董事会聘任。总法律顾
问负责领导企业法治工作,组织重大决策、规章
制度和经济合同法律审核,统一协调处理重大法
律纠纷案件等经营管理中的法律事务。总法律顾
问列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参加公司总经理办
公会,对审议事项提出法律意见。
除上述修订内容和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本次修订的《公
司章程》存在新增条款的情形,改动后条款序号依次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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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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