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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信和平:《公司章程》修改对照表2019-03-29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改对照表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27 日召开
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公司已于 2019 年 3 月 13 日完成配股发
行 并 上 市 , 本 次 配 股 增 加 股 份 100,160,748 股 ,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由 人 民 币
346,325,336.00 元变更为 446,486,084.00 元,总股本由 346,325,336 股增加
至 446,486,084 股,需对《公司章程》中有关股本及注册资本条款须进行变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为进一步提高董事会运作效率和战略决策水平,优化公司治理结构,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中的董事会成员人数及其他条款进行修订。
     鉴于以上情况,拟对公司章程做如下修订:
              公司章程原条文                               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文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46,325,336.00 元。                           446,486,084.00 元。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总
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法律顾问、总工程师。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46,325,336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46,486,084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346,325,336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446,486,084 股,
股,无其他种类股。                            无其他种类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1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 划或股权激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励;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本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
                                               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二)要约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三)项、第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一)项、第(二)项、(三)项、第(五)项、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       第(六)项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须经三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同意,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其中因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进一步提交股东大会决
让或者注销。                                   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收购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      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      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工。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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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决算方案;                                   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补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决议;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出决议;                                     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事项;                                       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份的回购方案;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别决议通过: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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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30%的;                                        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分红政策变更或调整;                (六)公司分红政策变更或调整;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七)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由 11 名董事组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
成,设董事长 1 人,可设副董事长 1-2 人。       设董事长 1 人,可设副董事长 1-2 人。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设经理 1 名,由董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设经理 1 名,由董事
事会聘任或解聘。                               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总法律顾问、总工程师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新增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设立总法律顾问,参
                                               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由董事会聘任。总法律顾
                                               问负责领导企业法治工作,组织重大决策、规章
                                               制度和经济合同法律审核,统一协调处理重大法
                                               律纠纷案件等经营管理中的法律事务。总法律顾
                                               问列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参加公司总经理办
                                               公会,对审议事项提出法律意见。

      除上述修订内容和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本次修订的《公
司章程》存在新增条款的情形,改动后条款序号依次相应调整。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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