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信和平:投资者投诉管理制度(2022年10月)2022-10-27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投诉管理制度
(经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投诉管理程序,及时、公正地处理投资者投诉,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广东证
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工作的相关要求,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依法切实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依
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处理投资者涉及证券市场信息披露、
公司治理、投资者权益保护等相关的投诉事项。公司客户、员工及其
他相关主体对公司产品或服务质量、民事合同或劳资纠纷、专利、环
保等生产经营相关问题的投诉不属于本制度范围。
第二章 投诉的受理
第四条 公司应在公司网站上公示投诉渠道的联系方式,保持投
诉渠道畅通,方便投资者反映诉求。公司向投资者公开投诉受理渠道
包括: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来访等,以及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和其它部门单位转办的投诉,以保证投资者可以通过任何一种可供
选择的联系办法向公司提出投诉并得到有效处理和反馈。
第五条 公司证券投资管理部门为公司处理投资者投诉的部门,
负责协调各部门及时处理投资者的投诉。主要职责包括:
(一)受理各种直接投诉;
(二)承接中国证监会“12386”投诉热线的转办件,及其他的
间接投诉;
(三)调查、核实投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及时答复投诉人;
(四)定期汇总、分析投诉信息,提出加强与改进工作的意见或
建议。
第六条 在接到投诉后,应认真听取投诉人意见,核实投资者
所反映的事项是否属实,并详细记录投诉人、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等
有关信息。依法对投诉人基本信息和有关投诉资料进行保密,并自接
到投诉之日起 15 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事项。
第七条 公司应当受理投资者对涉及其合法权益事项的投诉,包
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披露存在违规行为或者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治理机制不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等规定;
(三)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和决策程序违规;
(四)违规对外担保;
(五)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等承诺未按期履
行;
(六)热线电话无人接听等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问题;
(七)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章 投诉的处理和反馈
第八条 在接到投诉时,对于能够当场直接处理和答复的投诉,
应当即处理,当场回复;无法立即处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60 日
内办结并向投诉人告知处理结果;情况复杂需要延期办理的,履行必
要的审批程序后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30 日,
并告知投诉人延期理由。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认真核实投资者所反映的事项是否属实,
积极妥善地解决投资者合理诉求。投诉人提出的诉求缺乏法律法规依
据、不合理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沟通解释工作,争取投诉人的理
解。对于投资者集中或重复反映的事项,公司应及时制定相应的处理
方案和答复口径,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第十条 在处理投资者相关投诉事项过程中,发现公司在信息披
露、公司治理等方面存在违规行为或违反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董事
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公司董事会应立即进行整改,及时
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或对已公告信息进行更正,严格履行相关决策
程序,修订完善相关制度。
第十一条 在处理投诉事项时,应遵循公平披露原则,注意尚未
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投诉事项回复内容涉及依法依规应
公开披露信息的,回复投诉人的时间不得早于相关信息对外公开披露
的时间。
第十二条 处理投诉工作结束后,工作人员应及时将投诉日期、
投诉人、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经办人员、处理过程、处理结果、责
任追究情况、投诉人对处理结果的反馈意见等信息整理归档。
第十三条 发生非正常上访、闹访、群访和群体性事件时,公司
应当启动维稳预案,主管负责人应到达现场,劝解和疏导上访人员,
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往后修改、颁布的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上述最新
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