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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信和平: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2年10月)2022-10-27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经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公

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

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证券投资管理部门为公司内幕信息

的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三条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

部内幕信息知情人,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

买卖公司股票,不得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1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

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

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

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亦属于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包括但不

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

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重大损失、大额赔偿责任;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

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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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

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六)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七)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

分之二十;

   (十八)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九)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二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

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

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相关人员。

   (二)公司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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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

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六)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

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

人员;

    (九)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公司的收购、

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

的工作人员;

    (十)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

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管理

    第六条     证券投资管理部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具体负责开展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管理日常工作,负责收集、登记、管理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相关信息,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如实、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表》。证券投资管理部门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


                                4
它有关信息,并根据情况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建立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

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包括但不限于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工作单位等),及其知悉

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会

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

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上

市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

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

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分阶段送达上市公司。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上市公司并对上市公司

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并分阶段送达上市公司。

    上述主体向上市公司送达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时间不得晚于

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公司应及时对上述档案及时汇总,做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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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

    第十条 上市公司在披露内幕信息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

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

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

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时间。除上述情

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一事

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

的原因及知悉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

立、回购股份等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规定第八条填写内幕知情人档案外,

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

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方式等,并要求相关

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

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公司应当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交所备案。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

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应

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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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

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

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追究相

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流程

    第十五条    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悉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

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

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第十六条 证券投资管理部门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

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第十七条 在信息核实无误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

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信

息。《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及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处理内幕信息相关事项时,

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的知悉范围及传递环节,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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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决策程序,缩短决策时限,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

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同时杜绝无关人员接触到内幕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内幕信息相关事项的

决策或研究论证,原则上应在公司股票停牌后或非交易时间进行;在

组织涉及内幕信息相关事项的会议、业务咨询、调研讨论、工作部署

等研究论证时,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对所有参加人员作出详细书面记

载,并进行保密纪律教育,提出明确、具体的保密要求。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对相关事项进行决策或形成研究

论证结果后,应当第一时间将结果通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开发布与内幕信息相关

的事项时,应当经过保密审查,不得以内部讲话、新闻通稿、接受访

谈、发表文章等形式泄露内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及公司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承载内幕信息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

载体采取适当的保密防护措施。内幕信息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

使用、复制、保存、维修、销毁,应当进行必要的记录。禁止未经标

注或超越权限复制、记录、存储内幕信息,禁止向无关人员泄露或传

播内幕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照法律、法

规、政策的要求需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内幕信息的,应当通过专

人专车送达等恰当的保密方式传递内幕信息相关载体;除按规定通过

互联网向统计、税务等部门报送未公开的经营财务信息外,禁止未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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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密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中传递内幕信息。公司及公司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内幕信息时,应当以书

面等方式告知该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对内幕信息的保密要求。

    第二十三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在讨论涉及可

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

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

司股东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

接向广东证监局或深交所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向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其他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董事会秘书

同意,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

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

行职责,关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对公司股东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

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定期、不定期检查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工作及本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未按要求对相关内

幕信息采取保密措施或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由公司董事会要

求限期改正或对责任人采取相应的责任追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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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

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

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

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八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本制度擅

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

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

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事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

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擅

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况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

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责

任的权利。

    第三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

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

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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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往后修改、颁布的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件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附件二:上市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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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一: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事项:

       知情人姓                                                         内幕信息内              登记时
序号                 身份证号     知悉时间   知悉地点        知悉方式                所处阶段            登记人
           名                                                              容                     间




公司简称:东信和平                        公司代码:002017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12
附件二: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东信和平           公司代码:002017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序号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决策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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