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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信和平:投资者、潜在投资者及特定对象接待与沟通制度(2022年10月)2022-10-27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潜在投资者及特定对象接待与沟通制度
           (经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东信和平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投资者、潜在

投资者及特定对象的接待与沟通工作,加强公司与资本市场的交流和

沟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

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

或传播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

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上市公司总股本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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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的接待与沟通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

者、潜在投资者及特定对象调研、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

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和路演、新闻采访等活动,加强与其的沟通,

增进其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的工作。

    第四条 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本公司接待工作,在本公司

接受调研、沟通、采访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增加公司信

息披露透明度及公平性,改善公司治理,促进公司与投资者及之间的

良性关系,增进外界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认知。

    第五条 在接待与沟通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与沟通活动

中,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

    (二)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与沟通工作应客观、真

实和准确,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

    (三)保密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与沟通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对

方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四)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

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的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五)高效低耗原则。在进行接待与沟通的工作中,公司应充分

注意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接待与沟通的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及来访者的意见、

建议,实现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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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接待与沟通事务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第七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

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

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一名独立董

事应出席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

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

告内容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两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

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九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

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

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应同时采取网上直播的

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

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十一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

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

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

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并及时在互动易和公司网站(如有)等指定网站或指定媒体对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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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

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

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

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

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

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

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

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

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

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

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

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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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六条 必要时,公司将与特定对象的沟通情况置于公司网站

上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

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

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十八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

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

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该公

司证券。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

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

信息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以下情形下与特定对象

进行相关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信息泄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一)与律师、会计师、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等进行的相关信

息交流;

    (二)与税务部门、统计部门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调研、沟通、采

访等活动,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

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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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对外披露。

    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

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等活

动中违反本制度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和《投资者

关系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往后修改、颁布的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有关制度相抵触时,按

上述最新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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