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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信和平: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2-14  

                                                                               独立董事发表的相关独立意见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
并就相关情况向公司进行了询问。现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其在为公司提供 2021 年度审计服务的工作中,遵守中国注册会计
师审计准则和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
公司委托的审计工作。公司本次聘任审计机构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
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聘请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的审计机构。
    二、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
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符合公司经营需要,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履行
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
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独立董事:邓川、辛阳、张立强

                                                          二○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