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信和平: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4月)2023-04-21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经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司现代法人治理结构的良好运行,充分发挥
监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明确公司监事会的职责、权利,规范监
事会自身工作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东
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
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的机
构,对全体股东负责并报告工作;根据《公司章程》及全体股东授予
的职责和权利,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保障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
利益不受侵犯。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
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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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召集和主持会议,由半数
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监事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监事,
其中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监事由股
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
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
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四条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
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
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的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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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
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
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
合法权益。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
告,并及时披露。
第五条 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监事可以列席董
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要求董事给予答
复。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
损害职工利益时,可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该项决议。董事会不予
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持原决议的,监事会应当向股东通报直至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第六条 监事会与审计、法务等形成监督合力,组成完善的公司
内部监督体系。
第七条 监事会应当配备具有较强业务水平的专职人员处理日
常工作,承担会议召集、信息传递、日常联络等工作,必要时设置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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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办公室,保证监事会各项职能的落实。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
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监事。监事会临
时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送达或邮
寄送出等方式通知全体成员。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时,若自发
出通知之日起三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
知。各监事收到会议通知后,应及时予以确认并反馈相关信息(包括
但不限于是否出席会议、行程安排等)。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
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
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
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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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监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一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
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
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
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
监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
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监
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的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
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
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
当在会议召开三日前向监事会召集人书面说明不能出席会议的理由,
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书面意见和书面表决,也可书面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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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发表意见和表决。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 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三) 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四) 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五) 委托人的签字、日期;
(六) 委托书的有效期限等。
委托其他监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
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监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
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
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
会议上的表决权。
监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未委托其他监事,视为不
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决策程序及决议
第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议案发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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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的意见。
第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 公司建立对监事会的信息传递机制,便于监事会及
时、全面地获取财务和经营信息。公司应当为监事会提供必要业务活
动经费。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或其授权代表出
席方可有效。监事会可以采取书面表决和举手表决方式、并形成书面
决议。
第十八条 监事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
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
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作出决议。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方式进
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
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条 监事会的决议,应当由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
过。
监事会决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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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
托监事姓名;
(三)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
对或者弃权的理由;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二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监事会的决议是否
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五章 会议记录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方式、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委托出席、缺席会议的监事姓名;
(三)列席会议人员的姓名、职务;
(四)会议议题;
(五)监事发言要点;
(六)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或
者反对或者弃权的票数及投票人姓名)。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
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三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进行签字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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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或者会议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
书面说明。
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会议
决议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
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
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监事会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六章 监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程序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
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
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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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
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
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
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
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股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
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
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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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
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本规则如与往后修改、颁布的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经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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