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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信和平:防范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2023年4月)2023-04-21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经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建立防范

关联方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杜绝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最大

程度保护公司与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

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东信和

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之关联方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所称

关联方含义一致。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

下统称“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

法定义务。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经营环节的

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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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包括(1)为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

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2)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关联方

资金;(3)代关联方偿还债务;(4)关联方不及时偿还公司对其的担

保债务而形成的资金占用;(5)为关联方在没有商品或劳务对价情况

下以其他方式提供资金; 6)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二章 防范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

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不得通过资金占用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

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

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关联方使

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八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

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上市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

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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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

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

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决策规则》等相关

规定进行决策与实施,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行使下属子公司管理职能的部门应对公司下属子

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公司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

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

杜绝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十一条    公司应严格遵守《公司章程》中对外关联担保的相

关规定,未经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向关联方提供任

何形式的担保。



                   第三章 管理责任与工作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防范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安全,并按照《公司法》

《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履行职责,

切实履行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监事会和审计部门为防范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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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的日常监督和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资金占用防范机构”)。

   第十四条 资金占用防范机构的主要职责为:

    (一)指导和检查公司建立的防范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内部控制制

度和相关措施;

    (二)对定期报送监管机构公开披露的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有关资

料和信息进行审核;

    (三)其他需要资金占用防范机构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资金占用防范机构以及负责公司与关联方

业务和资金往来的人员,是公司防范关联方资金占用的责任人(以下

统称“相关责任人”)。公司在与关联方发生业务和资金往来时,应严

格监控资金流向,防止资金被占用。相关责任人应禁止关联方非经营

性占用公司的资金。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加强对公司财务过程的控制,监控关

联方与公司的资金、业务往来。财务负责人应定期向资金占用防范机

构报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裁(总经理)办公室应按照

《公司章程》确定的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在生产经营

环节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开展采购、销售等经营性关联交易,

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经济合同。由于市场原因,致使已签订的

合同无法如期执行的,应详细说明无法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经合同

双方协商后解除合同,作为已付货款退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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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要时刻关注公司是否存

在被关联方占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行为,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

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公司发生关联方以包括但不限于占用公司资金的方式侵占公司

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立即采取

“占用即冻结”机制,以公司名义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关联方所侵占的

公司资产及所持有的股份进行司法冻结,以确保在无法以现金清偿的

情况下通过股权偿还被侵占资产,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要求关联方停

止侵害以避免或减少损失。当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

按照要求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并对关联方提

起诉讼,要求关联方停止侵占资产行为并赔偿损失,以保护公司及社

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因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而发生的

关联方以包括但不限于资金占用的方式侵占公司资产的,均视为严重

违规行为,董事会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作严肃处理。涉及金额巨

大的,董事会将召集股东大会,将有关情况向全体股东进行通报,并

依据本制度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

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公司应当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上市公司资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

上市公司资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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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上市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

于增强上市公司独立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

入使用的资产或者没有客观明确账面净值的资产。

    (二)上市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符合

以资抵债条件的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者经审计的账面净值

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并充

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

公告。

    (三)独立董事应当就上市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

见,或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四)上市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

联方股东应当回避投票。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关联方

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

负有重大责任的人员启动罢免程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

生的债务风险,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或下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

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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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第二十五条 公司或下属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关联方非经

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除公司对相

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外,董事会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

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往后修改、颁布

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经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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