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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信和平:总经理工作细则(2023年4月)2023-04-21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经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保障经理层依法行权履职,确保总经理工作

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任何

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公司总经理的正常选聘程序。总经理主持公司日

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条件

    第三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

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

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验,精通本行,熟

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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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三)担任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

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

起未逾三年的;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确定

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

适当的人选,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总经理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

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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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

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

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审议总经理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

为截止日。

    第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

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董

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本公司总经理。

    第七条     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

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八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

副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在《公司章程》及总经理、副总经理

聘用合同中规定。



                        第三章       行为准则

    第九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以公司和股东的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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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利益为行为准则,竭诚工作,勤勉敬业,并保证做到:

    (一)不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二)不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非法收入,不侵占公司的财产;

    (三)不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四)不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五)不以公司的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

保;

    (六)不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

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七)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

否则不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不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八)不利用职务之便进行内幕交易、为机构、为个人或者他人

获取利益;

    (九)不利用公司资金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利用资金信息等优势

以及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价格;

    (十)不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

商业机会;

    (十一)不违反信息披露原则,泄露在任期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

公司的机密信息;

    (十二)亲自行使被公司合法授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受他人

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董事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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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十三)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授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权力,不越

权;

   (十四)不干扰或者阻挠证券管理部门和公司监事会对其履行职

责的合法监督检查。



                       第四章   职权与分工

    第十条     经理层是公司的执行机构,开展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

作,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接受董事会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会议;

   (三)拟订向董事会提交的相关议案、方案、报告等文件,并组

织实施;

   (四)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六)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七)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八)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九)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

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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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身份的总经理在董事

会上无表决权。

    第十三条 公司副总经理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一)受总经理的委托分管公司各业务板块的工作,对总经理负

责并在其职权范围内签发有关的业务文件;

   (二)协助董事长或总经理研究拟订向董事会提交的相关议案、

方案、报告等文件;

   (三)实施董事会决议和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四)总经理授权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设财务总监,为财务负责人,对董事会负责。公

司财务总监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管公司财务工作,在总经理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

   (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拟定公司财

务会计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

   (三)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拟定公司资金、资产运用及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规定,并报总经理批准;

   (四)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时完成编制公司季度、

中期以及年度财务报告,并保证其真实可靠;

   (五)按公司会计制度规定,对业务资金运用、费用支出进行审

核,并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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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维护公司与金融机构的沟通联系,确保公司正常经营所需

要的金融支持;

    (七)负责公司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充分说明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并提请

董事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税收政策、经营

模式、产品结构、主要原材料和产品价格、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等内外

部生产经营环境出现重大变化的;

    (二)预计公司经营业绩出现亏损、扭亏为盈或者同比大幅变动,

或者预计公司实际经营业绩与已披露业绩预告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的;

    (三)其他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较大影响的事

项。

    第十六条     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或董事会授权范围

内,总经理可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审批相关事项,超出授权权限须

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七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忠实执行股

东决定和董事会的决议,接受监事会的监督,不得擅自变更、拒绝或

消极执行相关决定、决议或超越授权范围行事。如情势变更,可能对

决定、决议执行的进度、结果产生严重影响或执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风

险的,总经理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总经

理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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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是公司经理层研究和解决公司经营、

管理、发展等方面的重要问题以及各部门需提交经理层审议的事项的

会议,是总经理行使职权的主要方式。

    第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参加人员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会议议题相关的部门负责

任人;根据工作需要可由总经理建议其他相关人员参会。公司监事会

成员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召开,如遇总经

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由总经理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其召集并

主持会议。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室须于会议召开前以电话、电子邮件或

其他形式通知全体与会人员。参加会议人员必须准时出席。因故不能

到会的,须提前请假。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材料一般应当随会议通知发送至全

体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会议材料应当有利于参会人员完整、全面、

准确掌握各项会议议题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尽快召集总经理临时办公会

议:

    (一)公司的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

整,影响到经济目标实施时;

    (二)当组织实施重大投资方案过程中认定有较大风险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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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当重要合同履行中出现障碍或问题,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中的一项或多项产生显著影响时;

    (四)当履行经理职责过程中,需要决策的问题超越总经理的权

限时;当多种因素影响到董事会决议无法实施时;

    (五)董事会、监事会要求时。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记录和保管,

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姓名;

    (三)会议议题;

    (四)与会人员发言要点;

    (五)会议决议、决定事项。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以决议的形式作出。若决议事

项在总经理办公会议的权限范围内,该决议经总经理签署后发布;若

决议事项超出总经理办公会议的权限范围,总经理应将有关议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批准。

    总经理办公会议应有完整会议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进行保管。



                     第六章   总经理报告制度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应按照董事会要求汇报决策所需信息,确保

公司运营对董事会的透明度。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应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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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监督检查,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行使董事会授权的执行情况和结果;

   (三)公司半年、年度经营管理情况、存在问题及对策措施;

   (四)年度全面预算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及对策措施;

   (五)公司重大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

   (六)资金运用情况、重大资产处置和资本运作事项;

   (七)重要审计事项、重大法律事项及其他重要事项;

   (八)公司重点工作进展情况;

   (九)董事会要求报告或总经理认为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

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总经理应在年度董事会会议通知发出之前向董事会提交总经理

年度工作报告。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负责向董事会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并确

保所提供信息和资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发生以下事项时,总经理应及时

向董事会报告:

   (一)公司生产经营条件或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报告期利润实现数较利润预算数相差较大;

   (三)公司财务状况发生异常变动;

   (四)重大合同执行或生产经营过程中与第三方存在重大争议;

   (五)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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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总经理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它企业直接或者间接

与公司有关联关系时,无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

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第三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应按照监事会的要求,向监事会报告相

关工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人员任职期间,因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或由于工作上的失职或失误,给公司

利益造成损害,情节严重的,应区别情况给予经济处罚、承担经济赔

偿、处分和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致使他人遭受

损害的,与公司一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指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执行;本细则如与往后修改、颁布的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本细则进行修改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11
    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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