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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丽江股份: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办法2021-12-23  

                         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股份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单位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全公司持续健

康发展,根据《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 36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及下属全资、

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下属公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在国家政策指导下,

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

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二章   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原则

    (一) 绩效优先、兼顾公平。企业年金方案要兼顾股东

利益、公司发展需要、员工长期激励,根据各下属企业经济

效益、财务状况、工作环境及对员工素质要求等的差异特性,
坚持“一企一策”的原则,在《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年金管理办法》框架下,制定适宜各企业发展和能够有

效激励各单位职工的企业年金方案和制度。年金的建立应当
体现即期激励作用,与员工个人贡献挂钩;坚持公平、公正、

公开,合理确定年金保障水平,让员工共享企业改革发展的
成果,体现保障和激励作用。

    (二) 平等协商、自愿原则。企业年金方案须经所在单

位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按授权、规程报批、备案后实
施。尊重员工的选择权和参与权,体现职工个人意愿。

    (三) 统筹平衡。年金的缴费和分配应当充分考虑各类

人员薪酬福利保障水平的总体平衡,以企业利益和员工利益

为本。

    (四) 规范化管理、保障安全、适度收益。按照年金市

场化管理要求,建立、运行和发展年金,明晰委托代理关系,

履行民主程序,完善工作机制,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获得适

度收益。

    (五) 适时变更原则。按照国家政策变化,结合各企业
经营状况和企业年金运行情况,适时变更企业年金方案实施

方案。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应充分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量力

而行,不能相互攀比,不能加重企业的负担,不能损害企业

的长远发展。

               第三章   企业年金的管理模式

    为保持各企业福利制度的整体平衡,形成资金规模效

应,降低管理成本,规范运营管理,提升年金投资的安全性
和收益率,股份公司各下属公司结合各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适宜各企业发展和能够有效激励各单位职工的企业年金方
案(实施细则)和制度,并按规程和授权报股份公司审批、

备案后执行。其中各全资子公司不再单独建立或参与其他企

业年金计划,加入股份公司企业年金计划;控股子公司可选
择加入股份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也可单独选择企业年金管理

人。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各单位按以下两类情况

进行管理:

    第一类:股份公司企业年金制度建立时已加入股份公司

年金方案的全资、控股子公司。

    已加入企业年金方案的各下属公司,按照当年合并报

表,每一个法人主体作为一个核定对象,计提企业缴费总额

并实行统一分配。公司所属各层级独立核算的子公司(包含

公司所属二级子公司、二级子公司所属的各层级子公司,以
下简称“子公司”)分别作为核定对象,独立计提企业缴费

总额。公司所属独立核算的子公司及其所属各分公司合并为

一个核定对象,计提企业缴费总额并实行统一分配。各下属

公司企业年金缴费和日常业务办理单独处理,提升总部与各

子公司企业年金运作的效率。

    第二类:未加入股份公司年金方案的全资、控股子公司。

    新注册成立、新接收或者未建立年金制度的企业,在满
足第四章加入企业年金方案的基本条件后可申请加入股份

公司企业年金计划,其中控股子公司也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
选择企业年金管理机构,加入总部以外的企业年金计划。参

加股份公司年金计划的提案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通过,向股份公司提交建立年金申请、年金实施方案、资金
预算等资料,经审批规程及授权审批、报备后方可执行。加

入后企业年金缴费和日常管理按第一类管理模式执行,自行

选择管理机构的子公司按照本办法第六章规范企业年金管

理。

         第四章 建立企业年金方案的基本条件

    根据《企业年金办法》(人社部第 36 号令)、《关于

中央企业规范实施企业年金的意见》(国资发考分[2018]76

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各全资、控股子公司加入丽江玉龙旅

游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方案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相应的经济能力。

    各全资、控股子公司,企业缴费总额与企业经济效益挂

钩。单位因经营性原因导致(合并)报表亏损但完成了年度

控亏目标且经营性净现金流为正值的,可以继续实施企业年

金方案;因经营性等原因导致(合并)报表亏损且未完成年

度控亏目标的,亦或出现经营性现金净流量为负值的,单位

应当暂缓实施企业年金方案,待具备相应的经济能力后,再
行恢复实施企业年金方案。

    以核定对象的上年度员工工资总额(核定工资总额视单
位实际经营情况可以为基本薪或基本薪+绩效)作为企业缴

费基数,原则上盈利企业缴费总额按照不低于企业缴费基数

4%、不超过企业缴费基数的 8%计提,控亏(非经营性现金流
净额为负值的)企业或新成立企业缴费总额按照不超过企业

缴费基数的 4%计提。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为企业缴费基数的

25%-50%。

    (二)人工成本承受能力较强。

    各全资、控股子公司应当具有持续的企业年金缴费能

力,年金缴费水平应当与企业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相适应。人

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较低的企业,应当暂缓实施企业年金,

待具备相应的条件后,再行申请加入企业年金方案。

    (三)基础管理健全规范
    集体协商机制健全,具备完善的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

会的民主方式,企业和职工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

费义务。

            第五章   企业年金方案核心条款

    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国家政策要求制定了

总体方案,对方案的实施范围、缴费比例、缴费分配等核心

条款进行了制定:
    (一)参加人员范围

    与本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试用期满的职工并且依法参
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职工、外部调入

的人员、内部调入员工(调出单位未建立企业年金)均于次

年 1 月开始纳入企业年金缴费。
    内部调入的员工(调出单位已建立企业年金),自调入

的次月加入企业年金方案,内部调入的员工调入后当年剩余

月度的企业缴费需由调出单位按照该员工上年度单位缴费

基数核定其全年应缴扣减已缴后的剩余缴费金额,计提相应

费用并支付调入单位进行代扣代缴。

    (二)企业缴费的分配

       单位缴费以上年度员工核定的工资总额作为企业缴费

基数,企业缴费总额按照不超过企业缴费基数的 8%计提。核

定工资总额视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可以为基本薪或基本薪+绩
效。

    单位缴费分配至员工个人账户金额=企业年金单位缴费

总额×员工个人上年度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单位全体职

工上年度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8%

    (三)个人缴费比例

    员工个人缴费部分,为企业缴费分配记入个人账户部分

的 25%~50%。计算公式如下:
   员工月度个人缴费=员工月度企业缴费×25%~50%

    个人缴费上限为当地社平工资的三倍的 4%。
    具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执行。

    (四)企业账户余额分配

    企业账户余额分配至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方式为:
    个人二次分配额度=企业账户当年余额×(员工当年个

人企业缴费总额÷参与当年企业账户余额分配所有人员当

年企业缴费合计金额)

    当年参与企业账户余额分配的人员根据单位年终考核

评定结果为准。

    企业账户余额(每年、□(其他方式))分配一次,

分配差距按照企业当期缴费分配差距的规定执行。

    (五)企业缴费归属规则

    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单位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可以
按职工在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及各单位服务的

一定年限对应的比例归属于职工个人,具体按照各单位企业

年金方案执行。

    其中,企业年金的投资收益以缴费到账并与个人账户匹

配后的最近一期定价日为投资收益计算的起始日。

    (七)企业年金的领取和个人所得税收处理。

    1、企业年金领取条件
    根据相关规定,职工领取企业年金的条件为以下四种情

形: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
因病(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退休前身

故。

    2、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
随同转移。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

行年金制度的,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由原管理机构封存管

理。对于从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单位新加入的职

工,原单位企业年金个人账户部分可以转入至丽江玉龙旅游

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进行合并管理,但原单位的工作

年限和账户金额跟本公司企业年金方案无关,不参与单位缴

费中司龄的核算。

    3、企业年金领取方式:企业可结合本企业年金计划支

付能力,由职工根据税收政策自行选择领取方式。
    (八)企业年金费用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作中的受托管理费、托管管理费和

投管管理费,由本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从企业年金基金中

扣除;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所需的账户管理费需各单位在

企业年金基金外单独缴纳至账管银行,其中,在职职工的正

常账户管理费由本单位缴纳,离职后的保留账户和退休职工

个人账户的账户管理费由个人负担。
             第六章   规范企业年金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年金制度的子公司可以成立由相关部门和职工代

表组成的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加强对本企业年金制度的组

织指导,促进企业年金制度稳步健康发展。年金管理委员会
下设年金管理办公室,原则上设在人力资源部,负责年金日

常运营管理,人力资源部门应设立专(兼)职的企业年金管

理岗位。

    (二)完善民主制度。

    《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方案》经由职工

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及其他民主方式审议通过。

    (三)规范备案制度。

    股份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管理办法后,授权股份公司

总经理办公会审定股份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企业年金方案
(计划)或实施方案、实施细则等事项。

    修改企业年金实施方案,经民主程序集体协商审议通过

并按流程审批后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且通

知方案参加职工及受托人。

    (四)完善年度报告制度

    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受托人将根

据受托管理合同的约定,在每个季度结束后 30 日内向各单
位提交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季度报告;在每个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向各单位提交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年度报告。受托
报告包括本公司参加的集合计划整体计划级报告(全国加入

该计划的整体情况,非本单位一家)和本单位企业层报告(仅

为本单位企业年金管理情况)。其中,计划级报告包括:计
划基本信息,计划变动信息,计划账户管理、资产管理、投

资管理信息,计划财务信息等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企业层

报告主要包括本单位账户和资产管理情况。

    各下属公司每年年初向总部报送当年的企业年金缴费

预算,同时每年结束后的 60 日内各单位应向总部报送上年

度本单位的受托管理报告。便于总部了解各子公司企业年金

运行情况。

    发生企业年金方案终止的,各下属公司应当在企业年金

方案终止后 5 日内报告公司。年金方案终止后,年金基金清
算及账户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责任监督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参加年金、标准及预算执行情况等关

键管理环节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改进。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各单位年金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检查。

    以下行为属于年金管理不善或者违规行为:
    (一) 未按照本方案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员工建立年金

或者未按照缴费标准执行的;
    (二) 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违规办理年金个人账户转

移或者待遇支付的;

    (三)年金资金及费用预算,存在虚报、瞒报、弄虚作
假及超提成本等行为的;

    (四)违规泄密员工个人账户信息及年金业务档案,给

单位或者员工造成不良影响、或者造成损失的;

    (五)年金基金来源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挪用、贪污年

金基金或者年金待遇款项的;

    (六)其他违反年金相关规定的。

    对于发生前款行为的,视情节轻重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追

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八章   附则
    (一)本办法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二)上市公司(母公司)的企业年金方案由公司董事

会审批,上市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的企业年金方案授权公

司总经理审批。

    (三)本办法由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

部负责解释。

    (四)国家新制定或者修订企业年金管理有关政策,涉
及本办法相关内容的,按照国家最新规定执行。



                           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