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源电力:关于在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2020-08-27
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
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华电财务公司)办理金融业务的风险,维护资金安全,特制定
本风险处置预案。
第二章 风险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公司风险处置预案负责人为公司总会计师,风险处置预
案具体实施部门为公司财务资产部。
第三条 公司财务资产部作为风险处置预案具体实施部门,应密
切关注华电财务公司日常经营情况,一旦发现问题,应立即启动处置
预案,开展风险防控。
第四条 工作职责
(一) 总会计师工作职责
负责组织在华电财务公司办理金融业务时可能的各类风险的防
范和处置工作,对公司董事会负责。
(二) 财务资产部工作职责
1、积极筹划并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2、督促华电财务公司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关注华电财务公司经
营情况;
3、评估华电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出具风险评估报告,
报董事会审议。
4、加强风险监测,从成员单位或监管部门等渠道多方位获取信
息,对相关风险做到早发现、早报告,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
第三章 信息报告与披露
第五条 建立风险报告制度,以定期或临时的形式向董事会报告,
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披露。
定期取得并审阅华电财务公司的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
流量表等在内的定期财务报告。发生存款业务期间,取得并审阅华电
财务公司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
财务报告,评估华电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由财务资产部出具
风险评估报告,报董事会审议。华电财务公司处于正常经营状态下,
应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华电财务公司的资产负债、头寸状况以及本公司
在华电财务公司的存款时点数。若发现华电财务公司资金状况发生异
常,应随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启动风险处置预案。
第六条 公司与华电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严格按照深交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和关联交
易》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风险处置程序的启动及措施
第七条华电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启动风险处置
程序:
(一)华电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
第 31 条、第 32 条、或第 33 条规定的情形;
(二)华电财务公司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
司管理办法》第 34 条规定的要求;
(三)华电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
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四)发生可能影响华电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
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五)华电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 1 年以上未偿
还;
(六)华电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七)华电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30%或连续 3 年
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10%;
(八)华电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九)华电财务公司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
(十)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八条 相关风险发生后,财务资产部工作人员立即向风险处置
预案负责人报告。风险处置预案负责人应及时了解信息,分析整理情
况后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九条 启动应急处置程序,敦促华电财务公司提供详细情况说
明,并针对出现的风险,公司应与华电财务公司召开联席会议,分析
风险动态,制定风险处置方案。方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应采取的措施及应达到的目标;
2、措施的组织实施;
3、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
第十条 要求华电财务公司视情况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回
收资金。同时,立即卖出持有的有价证券;对拆放同业的资金不论到
期与否,一律收回;对未到期的贷款寻求机会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
及时收回贷款本息。必要时,公司和财务公司共同起草文件向中国华
电集团有限公司请求援助,确保公司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不受影响。
第五章 后续事项处置
第十一条 突发性风险平息后,要加强对华电财务公司的监督,
重新对华电财务公司存款风险进行评估,必要时调整存款比例。
第十二条 针对华电财务公司突发性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
果,风险处置预案负责人要组织财务资产部门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
吸取经验、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预案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执行。
第十四条 本预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预案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