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黔源电力: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2021-03-26  

                            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2021 年 3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5
第三章 股          份 ........................................................................ 5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5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6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8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10
    第一节 股           东 ................................................................10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13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16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8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20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25
第五章 党委...........................................................................30
第六章 董事会 .....................................................................31
    第一节 董           事 ................................................................31
    第二节 董事会 ................................................................35



                                                                                    — 1 —
    第三节 独立董事 ............................................................41
    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 ........................................................44
    第五节 总经理 ................................................................46
第七章 监事会 .....................................................................48
    第一节 监          事 ................................................................48
    第二节       监事会 ................................................................49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51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51
    第二节 利润分配 ..............................................................52
    第三节 内部审计 ............................................................55
    第四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55
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 .............................................................56
    第一节       通 知 ................................................................56
    第二节 公          告 ................................................................57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57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57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59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61
第十二章 附 则 .................................................................62




— 2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
司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党组织在公司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
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是依照《股份有限公
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公司经贵州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黔体改股字
(1993)92 号文批准,以定向募集设立方式设立,在贵州省工
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520000214433792D。公司已对照《公司法》进行了规范,并
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
    第三条   公司于 2005 年 1 月 1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000 万股,并
于 2005 年 3 月 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2010 年 12 月
1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 6,334.3108 万股,并于 2011 年 1 月 12 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 3 —
    英文全称:GUIZHOU QIANYUAN POWER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贵阳市都司高架桥路 46 号黔源大厦,
邮政编码:55000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0,539.8662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
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
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公司
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
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
共产党的组织,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
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
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



— 4 —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合理开发利用贵州丰富的能源
资源,依法经营,报效社会,为股东创造更好收益。
    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投资、
开发、经营水、火电站及其他电力工程;电力、热力产品购销
及服务,配电网投资及经营,合同能源管理和节能咨询服务;
水电工程项目管理及工程技术咨询;为电力行业服务的各种机
电设备及原材料;水工机械安装、维修以及有关的第三产业。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用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
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集中托管。
    第二十条 公司成立时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9,025.6
万股,向发起人贵州省电力投资公司发行 3,475 万股,占公司
发行普通股份总数的 38.5%;向发起人国能中型水电实业开发公



                                                  — 5 —
司发行 2,400 万股,占公司发行普通股份总数的 26.59%;向发
起人贵州省普定县资源开发公司发行 375 万股,占公司发行普
通股总数的 4.16%;向发起人贵州新能实业发展公司发行 250
万股,占公司发行普通股份总数的 2.77%。公司成立时向内部职
工发行 2,525.6 万股,占公司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27.98%。
    公司 2005 年 1 月 1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000 万股,并于 3 月 3 日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14,025.6
万股。
    2010 年 12 月 1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公
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334.3108 万股,并于 2011 年 1
月 1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30,539.8662 万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不得以赠与、垫支、担保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买公司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
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 6 —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
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
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
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不包
含公司代原内部职工股股东持有并托管在公司证券账户上的股
份)。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
一进行:



                                                   — 7 —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
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决
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的
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因第二十五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



— 8 —
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公司不得修改前款规定。
    第三十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一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
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
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
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
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



                                                  — 9 —
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
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
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
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
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
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
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
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
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
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
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



— 10 —
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
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 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
利。

       第三十六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
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
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
供。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八条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11 —
    (二)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
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
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
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第三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
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
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 12 —
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
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
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
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
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
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
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13 —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
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 30%以上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 14 —
    (五)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七)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以上;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
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
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
人数的 2/3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
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 15 —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公司住所地或召
集人确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本章程的规定,采用网络或其
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以
网络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将按网络投票系统服务机构的规定
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股东身份认证。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八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
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本章程;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 16 —
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
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
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
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



                                              — 17 —
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
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
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中国证监会贵州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
向中国证监会贵州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第五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
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
东名册。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
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五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
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 18 —
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
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
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
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七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日前以公告
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
式通知各股东。公司股东应在股东大会通知规定的期限内进行
股权登记。未进行股权登记的股东可以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但不享有表决权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
必是公司的股东;



                                                 — 19 —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
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
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
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
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
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
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
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
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一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
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
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
有关部门查处。



— 20 —
    第六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
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
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
和表决。
    第六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
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
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
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
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
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
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



                                              — 21 —
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五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
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
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
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
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
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
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
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
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八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
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
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会议。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 22 —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
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
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
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一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
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
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
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
明确具体。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
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
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
出述职报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
明。



                                                 — 23 —
    第七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
为准。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
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书、网络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
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



— 24 —
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
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
贵州监管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
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
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



                                              — 25 —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
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
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
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
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
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
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
的表决情况。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
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
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26 —
    第八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
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
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
责的合同。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
东大会表决。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人选。
    公司股东依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行使董事、监事提名权。在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时,公司发起
人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均有权提名非
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但其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不得
超过 3 名。
    公司股东依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行使非职工监事的提名权。在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时,公司发
起人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均有权提名
非职工监事候选人人选,但其提名的非职工监事候选人人选不
得超过 2 名。
    第八十五条   公司选举董事、监事实行差额选举,也可以
实行等额选举。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采取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



                                              — 27 —
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
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
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六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
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
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
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
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
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八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
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
为准。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
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
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
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
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
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28 —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
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
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
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
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二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
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
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
权”。
    第九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
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
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
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
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
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
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29 —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换届选举提案
的,新一届董事会、监事会在获得股东大会通过后即就任并开
始履行职责。
       第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
案。
                         第五章 党委
       第九十八条 党委设书记 1 名,其他党委成员若干名。经
上级党组织研究同意,董事长、党委书记可由一人担任,并可
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主抓公司党建工作的专职副书记。
    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
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
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
    同时,按规定设立纪委。
       第九十九条   公司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
规履行职责:
    (一) 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落
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决策,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
作部署。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
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党委对董事会或总经理
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向董事会、总经理



— 30 —
推荐提名人选,会同董事会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提
出意见建议。
    (三) 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
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四) 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
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
等群团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持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
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
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
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 31 —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
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年。
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
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自本章程规定的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
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职工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董事会设一名职工董事。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
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
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 32 —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
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
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
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
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
实义务。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
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
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 33 —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
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
勉义务。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
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
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
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
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
效。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
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
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第一百零七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
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



— 34 —
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
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由 11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4
名,职工董事 1 名。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
公司党委的意见。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
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



                                               — 35 —
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
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
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推进公司法治建设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
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
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
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 36 —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的投资权限为:投资总额不
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或净资产 15%(以两者
中的较小数为限);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的投资权限为:单
次投资金额 1000 万元(含 1000 万元)以下,年度累计投资金
额 2000 万元(含 2000 万元)以下,由总经理提交总经理办公
会审议批准。董事会、经营管理层进行投资决策,应建立严格
的审查制度,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可行性分析,依据
专家评审结论进行决策。超过上述比例的投资,应报股东大会
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为:
    (一)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
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拟发生的
交易金额不满 30 万元人民币(不含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公
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借款。2、公司与关联法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不满 300 万元人民
币(不含 300 万元)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二)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
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拟发生的交易金
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含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2、公司与



                                               — 37 —
关联法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含 300 万
元)的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
的,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交易(公
司获赠现金资产、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含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绝对值 5%
以上(含 5%)的关联交易,还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对交易标
的履行相应的审计或评估手续(如适用)。2、上市公司为关联
人提供担保。公司应将该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
等事项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予以
披露。公司关联人与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应当采取
以下措施:任何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关联人不得以任何
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     除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须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外,公司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 2/3 以上同意,
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



— 38 —
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
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二十二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
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
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于会议召
开 5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
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39 —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包括但不
限于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
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
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
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
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
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
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
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
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
(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



— 40 —
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聘任 4 人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一
名由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
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
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
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影响。
    第一百三十一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中国证监会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六)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
人的利益。
    第一百三十二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 41 —
    (一)在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
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
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
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
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
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
务的人员;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
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年。
    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
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



— 42 —
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向董
事会提出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
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
提议。
       第一百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
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
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全体
独立董事年度报告书,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一百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
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应
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
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
询机构。



                                                 — 43 —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一)至(五)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
董事的 1/2 以上同意。
       第一百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
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 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
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
款;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
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定预案,由股东大会审议。除上述津贴外,
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
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
经验,熟悉公司经营情况,且符合任职资格要求。
    本章程第一百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



— 44 —
会秘书。
    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
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
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
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
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
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
时回复深交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
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
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
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
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交所



                                             — 45 —
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
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
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
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四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
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
董事会秘书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
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
应当另外委任一名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
行职责时,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五节 总经理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一百四十五条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形,同时适用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二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三条



— 46 —
(四)-(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公司的高
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
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七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
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总经理列席董事
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八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
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四十九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 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



                                                — 47 —
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
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
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
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一百五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
合同规定。
       第一百五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   事
       第一百五十三条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形,同时适用于监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兼任监事。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



— 48 —
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
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
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
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5 名监事组成,
其中职工监事 2 名。
    监事会设主席 1 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
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 49 —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
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
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
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
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六十三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
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



— 50 —
监事通过。
       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
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
策。
       第一百六十五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
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六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
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贵州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
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
证监会贵州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贵州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



                                                  — 51 —
计报告。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
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
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二节 利润分配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在
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
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也可根据当年的盈利情况进行中期利润
分配。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提取公积
金后可以进行现金分红。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
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公
司现金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
司的稳定发展。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
分配:
    (一)弥补上一年度亏损;
    (二)提取 10%的法定公积金;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支付股东股利。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
以不再提取。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是否提取



— 52 —
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在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
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
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
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
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不包含公司代原
内部职工股股东持有并托管在公司证券账户上的股份)。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
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
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
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本
章程、盈利情况、资金需求、股东回报等情况提出。公司董事
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并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独立发
表意见并公开披露。股东大会对利润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
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
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独立董事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



                                              — 53 —
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
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
份)的派发事项。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执行的利
润分配政策和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
案的,董事会应在当年的定期报告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
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对
此发表独立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一百七十六条
    (一)公司可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
式分配股利,现金方式优先于股票方式。
    (二)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
利润分配。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公司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三)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
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的考虑,从公司成长性、每股净
资产的摊薄、公司股价与公司股本规模的匹配性等真实合理因
素出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在实施现
金分红的同时进行股票股利分配。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



— 54 —
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并需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
期发展的需要或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
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的利润分配政策由公司独立董事、
监事会发表书面意见,经董事会审议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并
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调整后
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
的规定。
                     第三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公司设立内部
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
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
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
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
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



                                               — 55 —
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八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
定。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时,提前 15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
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 知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 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
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
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送
达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送达



— 56 —
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
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5 个工作日为送
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
达日期。
       第一百九十二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
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
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   告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
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
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
散。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
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
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 57 —
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
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
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
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
公告。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
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
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百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
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
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
记。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
理变更登记。




— 58 —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
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
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零一条第(一)项情
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
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零一条第(一)项、
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
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
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
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
清算。
    第二百零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 59 —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理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零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
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
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零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
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
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零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



— 60 —
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
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
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
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
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零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
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
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
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



                                                 — 61 —
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
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
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
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百一十四条   释义:
    (一)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
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
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
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
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
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
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
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62 —
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一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
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第二百一十八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3 月 26 日




                                               — 6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