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源电力: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1-09-24
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及子公司的
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对信息披露事务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简明清晰,通俗易
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
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
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公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
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披
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做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
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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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
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
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 六 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
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公平,保
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
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
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公司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贵州监管局,
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
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
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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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前9个月
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
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
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进行审核并
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
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
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不得影响定期报告的正常编
制和披露,不得以此逃避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二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 十 三 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针
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临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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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临时报告是指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 股 票 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 十 六 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
的影响。前述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
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
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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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
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
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
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
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应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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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
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
产生的影响。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
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
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
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
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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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
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
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
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
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
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
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
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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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应当披露的交易及披露的基本标准
第二十五条 应披露的交易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予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下达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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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
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经审
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的成立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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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
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该及时披露;
2.公司与关联法人产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3.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外在3000 万元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对照
《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聘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
进行审计或评估,并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5.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
序并进行披露;
6.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相
关义务:
(1)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
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2)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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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及时披露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累计达
到前述标准,应当披露。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
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
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
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第三十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及时编
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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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
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一条 临时公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由公司证券管理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司章程》
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经审批后,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信息披露。
(三)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二条 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在24小时内报告公司董
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的信
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在24小时内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
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事件;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
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
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管理部。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有
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
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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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证券管理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定;需履行审
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 并在
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
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三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证券管理部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
(四)在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公告;
(五)证券管理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
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如有必要,
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管理部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向证券监管部门进
行回复。
第三十五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稿应
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
信息。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职责
第一节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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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
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三十七条 证券管理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接
领导下,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
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
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有权了解公司
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
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
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二节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职责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
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管理部履行职责提供工
作便利,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
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 四 十 一 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
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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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
第 四 十 二 条 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
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要的资料;董
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三条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独立董事和监
事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
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
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
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
出处理建议。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
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
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四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
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 四 十 六 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制度所要求的
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完
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单位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的除外。公司董事
— 15 —
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四十八条 证券管理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秘书是
第一负责人。
第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
相关文件和资料,证券管理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五十条 证券管理部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
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会决议和记录
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五十一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证券管理部负
责提供。
第五章 信息保密
第五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对本制度第二章所列的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 对
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
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
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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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
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
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
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
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
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
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
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人员。
公司应在信息知情人员涉密时进行告知,约定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
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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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
各部门、本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十四条 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或者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五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
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五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
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具体程序及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规定执行。
第七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
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
司发言。
证券管理部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投资者关系活
动档案至少应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第五十八条 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证券管理部统筹安排,并指派专人陪同、接待, 合理、妥
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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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
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未公开
信息。
第六十条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漏该信息。
第八章 公司部门和下属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六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
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可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并及时向董事
会秘书及证券管理部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六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
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六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管理部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
门和下属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予配合。
第九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第 六 十 五 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管理部收到下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
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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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将收到的文件向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一)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
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的决定性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
第六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按照本制度第六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对监管部门问询函等函
件及相关问题及时回复、报告。
第十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六十七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 给公
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
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六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
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
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
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六十九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
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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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与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
其信息披露相关事务管理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并参照修订后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实行。
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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