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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源电力:北京市炜衡(贵阳)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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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炜衡(贵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
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北京市炜衡(贵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
托,指派刘慧颖、王琼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贵
公司于 2021年12月30日召开的2021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合法
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
开的程序、表决程序及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召
集人的资格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是否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
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
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贵公司提交给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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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授权委
托书、营业执照等)真实、完整,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
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本所律
师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
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贵 公 司 于 2021 年 12 月 14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贵州黔
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以下称“《股东大会通知》”)。《贵州黔源电力股份
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显示,贵公
司董事会于 2021年12月14日作出决议,同意 2021年12月30日
召开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通知》中记载了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
召开方式、投票规则、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认
证及投票程序等。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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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方式召开。
      2.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年12月30日(星期四)
15∶30在原定于贵州省贵阳市都司高架桥路46号黔源大厦4楼
会议室后改于贵州省贵阳市都司高架桥路46号黔源大厦23楼会
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罗涛先生主持。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
12月30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12月3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均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
会议召集人、会议方式、会议时间、会议地点、股东大会投票
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参
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及其他等相关内容,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及《公司章程》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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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符合《公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与截至2021年12月24日下
午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的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96,405,103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5670%;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统计并经贵公司确认,在网络投票时
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
表决的股东共32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41,466,216股,
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777%。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5人,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37,871,319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45.1447%。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手续齐全,身份合
法,代表股份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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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
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
具体议案为:
      1.关于调整董事的议案;
      2.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贵州北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财务
资助的议案;
      3.关于投资光伏项目的议案;
      4.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
明的事项相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
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提出符合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对议案审议后,以现场
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按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网络
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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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本次会议的各项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的
表决情况单独计票。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情况,本
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通过议案1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 数 为 137,814,01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99.9584%,该议案在本次股东大会获得通过。
       同意通过议案2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 数 为 51,085,27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99.2597%,该议案在本次股东大会获得通过。
       同意通过议案3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 数 为 106,870,40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77.5146%,该议案在本次股东大会获得通过。
       同意通过议案4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 数 为 137,814,01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99.9584%,该议案在本次股东大会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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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股东
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自本所盖章及本所经办律师
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
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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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炜衡(贵阳)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
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书》之签字页)


  北京市炜衡(贵阳)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刘慧颖
  负责人:耿斌                                                           王琼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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