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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黔源电力: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办法2022-10-25  

                                 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对经理层成员的薪酬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薪酬分
配的激励作用,调动经理层成员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经理层成员,包括但不限于
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
    第三条 坚持业绩导向、坚持公平公正、坚持激励与约
束相统一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公司党委对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相
关工作方案、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等制度以及考核结果
应用等重大事项进行前置研究讨论。相关工作方案、经理层
成员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等配套制度以及业绩考核、薪
酬兑现等工作按照公司董事会相关制度要求由相应机构组
织落实。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任期制及契约化管理日常工
作。包括但不限于组织开展经理层成员考核指标的设计、考
核实施、薪酬核算等具体工作。


                     第三章     薪酬体系


                                             — 1 —
    第五条 薪酬结构
    经理层成员薪酬结构包括年薪、任期激励、专项奖励和
其他激励。
    (一)年薪执行标准薪制,包括基本年薪、绩效年薪。
    (二)任期激励是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的收
入。原则上任期激励最高不超过任期内年薪总和的 20%。
    (三)专项奖励,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经董事会批准的激励。
    第六条 薪酬标准
    (一)年薪
    年薪=基本年薪+绩效年薪
    公司总经理年薪根据其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原则上按照
不超过董事长年薪标准确定;经理层副职的年薪根据其年度
考核结果和排序情况,原则上按照总经理年薪的 0.6-0.9 倍确
定。业绩考核结果特别优秀经董事会提出嘉奖的,经理层成
员年薪可突破董事长的年薪标准,最高不超过董事长年薪标
准的 1.1 倍,并且全部经理层成员年度薪酬的平均值不得高
于董事长年薪标准的 0.9 倍。绩效年薪占年薪的比例不低于
60%。
    1.基本年薪
    经理层成员基本年薪=基本年薪基数×系数 K
    基本年薪基数一般按公司董事长当年基本年薪标准确
定。经理层系数 K 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2.绩效年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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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理层人员的绩效年薪按公司董事长当年绩效年薪的
0-1.0 倍拉开差距。经理层成员年度业绩考核等级为 D 级的,
扣减当年全部绩效年薪。
    经理层绩效年薪=绩效年薪基数×系数 K×年度绩效兑现
系数×年度调整系数 N
    绩效年薪基数一般根据公司董事长当年绩效年薪标准
由公司统一确定,年度绩效兑现系数按照《贵州黔源电力股
份有限公司经理层成员经营业绩考核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年度调整系数 N 结合经理层成员绩效考核情况及经理层成员
年薪情况确定。
    如公司经理层副职年度业绩考核得分差距较小,绩效年
薪兑现系数可根据得分排名按等差系数适当拉开绩效年薪
差距。
    (二)任期激励
    任期激励是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的浮动收入。
   任期激励=奖励基数×任期绩效兑现系数×任期调整系数 N
    奖励基数根据公司董事长任期激励情况由公司统一确
定。
    任期绩效兑现系数根据任期考核结果确定,具体按照
《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层成员经营业绩考核管
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任期调整系数 N 区间为 0.9-1.2,由董事长结合公司的自
身资源禀赋、当期经营环境、战略目标完成情况等因素综合
确定。


                                                   — 3 —
                   第四章   薪酬发放与管理
    第七条 薪酬发放
    (一)基本年薪按月支付。
    (二)绩效年薪按月预发,预发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上年
绩效年薪的 80%。根据年度业绩考核结果进行绩效年薪清算
兑现。
    (三)任期激励根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于任期考核
结束后清算兑现。
    (四)本办法中经理层成员薪酬均为税前工资,公司为
经理层成员代扣代缴由其个人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和
住房公积金以及个人所得税、企业年金等费用。
    第八条 薪酬追索扣回制度
    公司按照《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试行)》(国资委 37 号令)以及相关规定,明确薪酬追索
扣回规定。经理层成员出现违规经营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
失或重大不良影响以及弄虚作假、业绩不实等情形的,应按
约定追索扣回部分或全部已发绩效年薪、任期激励等薪酬。
追索扣回规定也适用于已经离职或退休的经理层成员。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如与公司新规定不符的,按公司新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经公司党委会讨论研究,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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