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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威尔: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30  

                                      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相关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规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
题的通知》、《关于规范独立董事对于担保事项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的通知》、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作为上
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
司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外担保、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
司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
落实,对公司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问询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为下属控股公司上海威尔泰仪器仪表有限公司及上海威
尔泰测控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截至报告期末的担保余额为2000万
元,占2021年末归属于母公司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经审计)的11.05%;除此以外,
公司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1年12月31日的对外担保;
    3、 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
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4、 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关于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发表如
下意见:
    经核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公司法》及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公司已建立的较为完善

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
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关于2021年度高管薪酬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2021年度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
查,认为:
    公司2021年度能严格按照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规定和有关激励考核
制度执行,本年度的高管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对公司提交的相关资料、实施、决策程序及以前年度实际交易情况等的核
查,现就公司2022年度拟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2022年度拟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事前向独立董事提交了相关资
料,独立董事进行了事前审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本次关联交
易预计议案进行讨论,关联董事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是按照“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的,
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交易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未发现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行为。


五、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对2021年度公司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董事会建议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不分配、不派现、不转增。
    我们认为,该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和公司长远利益,同时
也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续聘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的相关文件,基于独立判断,对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所审议的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
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经审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会计报表审计资格,具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经验与能力。在担任公司审计
机构期间,能够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业,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
审计,公允、合理地发表审计意见。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
工作的连续性,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该项决策履行
了必要的程序,相关审批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


七、关于公司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的相关文件,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
十四次会议所审议的向深交所申请撤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事
项,发表意见如下:
    经核查,前期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当前已不存在,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的相关规定自查,公司亦不存
在第9.3.1条规定的其他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已符合申请撤销退市风险
警示的条件。公司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有利于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独立董事:杨坤   韩建春   陈燕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