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ST威尔: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韩建春2022-04-30  

                                       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维护了公

司整体利益,维护了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要求,现将2021年度本

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工作情况述职如下:

一、参加会议情况:

    2021年度公司董事会共召开了9次会议,其中1次为现场会议,3次为现场结合通

讯会议,5次为通讯会议,本人3次现场出席会议,5次通过通讯参加会议,1次委托

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参加会议。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一)在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上,本人发表了相关独立意见:

1、关于对外担保、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0年12月31日的对外担保;

3)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

提供担保的情况;

4)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2、关于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根据《深交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公司法》

及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公司已建立的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得到有效的

执行,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

及运行情况。
3、关于2020年度高管薪酬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0年度能严格按照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规定和有关激励考核制

度执行,本年度的高管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1年度拟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事前向独立董事提交了相关资料,

独立董事进行了事前审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讨

论,关联董事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是按照“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的,

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交易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未发现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行为。

5、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建议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不分配、不派现、不转增。

    我们认为,该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和公司长远利益,同时也

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财务状况稳健,资金充裕,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在保障投资资

金安全的前提下,选择适当的时机,阶段性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

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的资金收益,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

不利影响,有利于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7、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据财政部修订和新颁布的具体会计准则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同时也体现了会

计核算真实性与谨慎性原则,能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公司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二)在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上,本人发表了相关独立意见:
1、关于董事会聘请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本次董事会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事项符合《公司法》、《深交所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拟聘任

人选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未发现有《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我们同意聘任乔松友

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

(三)在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上,本人发表了相关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充分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

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1年度审计工作要求。聘任大华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

机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有利于保障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不存在损

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聘任大华事务所为

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交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2020年修订)、《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综上,我们同意聘任大华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在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上,本人发表了相关独立意见:

1、关于对外担保、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截止2021年6月30日,公司无对外担保情况,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五)在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上,本人发表了相关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1)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已在提交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前获得我们事前认可。

    2)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对涉及关联交易的

议案予以回避表决。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决议内容合法、有效,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同时构成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方法恰

当,交易公平合理,且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
    4)公司为本次交易编制的草案及其摘要以及拟与交易对方签订的相关协议,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方案具备可

操作性。

    5)公司已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审计机构、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审计、

评估,本次交易的交易价格将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参考依据,

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标的资产的定价原则具有公允性、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6)本次交易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有

利于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有利于公司的长远持续发展,符合公司的全体股东的利

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循了

公开、公平、公正的准则,符合法定程序,也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

意公司本次交易的总体安排。

2、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独立意见

    1)公司聘请的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交易对方、标的公司之间,除

业务关系外无其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评估机构具有

独立性。

    2)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评估报告的假设前提能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遵

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3)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评估机构在评估

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

运用了合规且符合目标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资

产评估价值公允、准确。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结论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

相关。

    4)本次交易定价以符合《证券法》相关规定的评估机构确认的评估值为参考依

据,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本次交易的交易价格,交易价格公允。

    综上,公司为本次交易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其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

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结论合理,评估定价公允。
三、在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21年,因疫情影响持续等因素,本人到公司现场考察的时间有所减少,但通

过线上会议、电话沟通、邮件信息传递等方式,积极对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情况进

行了解,与其他董事、公司管理层保持了较高频次地交流,听取了他们对于经营状

况和规范运作的想法和意见。根据自己对宏观政策环境的关注和理解,积极对企业

经营方面等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此外,在任职期间,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积极领导审计委员会开展工

作,责成公司内审部门对公司财务报表、关联交易等进行审计和监督,强化对公司

内部控制方面的监督。



四、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2021年,本人在任职期间对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都进行了深入了解和仔细

研究,并在此基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地作出自己的判断,行使表决权。在工作中

本人对公司董事、高管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和核查,确保他们认真履行全体股东

的信托责任,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还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对公

司各项信息的及时披露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核查,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及时,

使社会公众股东能够及时了解公司发展的最新情况。



五、其他工作

    1、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情况发生;

    2、未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发生。

    本人联系方式:19670140@qq.com



                                                    独立董事:韩建春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