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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尔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9-2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9 月 19 日在上海市闵行区虹中路 263 号 6 楼会议室召开。国浩
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经办律师出席会议
并见证。
     本所律师遵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执业要求,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
《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系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在对所有相关文件、资料和信
息进行核查判断的基础上,依法对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
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备文件公告。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
见书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愿意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系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召开。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8 月 29 日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其中载
明了本次会议基本信息(包括本次股东大会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
开的日期和时间、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
出席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等内容。经查验,该通知发布日
期早于本次现场会议召开日前十五天,通知要素齐备。
     2022 年 9 月 2 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公司持股 3%以上股东西藏赛富合银投资有限
公司联合宁波好莳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提交的临时提案《关于新增提名孙宛青
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以及韶关金启利贸易有限公司委托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名义持有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临时提案《关于新增提名刘怀玉先生为公
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9 月 3 日就上述临时提案
发布了《关于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召开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
公告》。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临时提案已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东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以书面方式提交召集人,提案程序完备;召集人在收
到临时提案后二日内发出通知并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通知要素齐备。
     按照上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议案三项。议案具体内容已在此前发
布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公告以及有关决议事项、临时提案事项的专项公告中予以充分披露。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如期于 2022 年 9 月 19 日 14 点 00 分在上海市
闵行区虹中路 263 号 6 楼会议室召开。当天网络投票系统正常,会议召开符合会议
通知的内容。

     由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一)    召集人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于 2022 年 8 月 25 日召开的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符合《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    出席会议人员
     根据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统计结果,本次参加表决的股东及代理人共 93 名,代表股份 96,843,700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67.51%。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
权委托书,确认其参会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则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
系统认证。
     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以及见证律师等。
该等人员均具备合法有效的参会资格。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由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
效。


     三、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审议内容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议案三项,具体如下:
     1. 《关于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换届选举的议案》
     2. 《关于董事会独立董事换届选举的议案》
     3. 《关于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换届选举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内容与公告列明相符,不存在对未经公告的
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

     (二)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前述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以现场记名投票、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现场投票情况由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进行计票、
监票,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则由指定服务商汇总提供。其中,就应对中小投资者单独
计票的议案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按规则,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投票方
式中一种,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为准。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议案 1(《关于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换届选举的议案》)
及议案 2(《关于董事会独立董事换届选举的议案》)获有效表决通过,议案 3(《关
于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换届选举的议案》)因有效表决权合计未达到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而未形成有效决议。

     公司应另行安排公司监事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同时,根据《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公司第七届监
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继续履行监事职务。

     由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并据此形成本次股东大
会议案 1、议案 2 的有效决议,议案 3 因有效表决权不足而未形成有效决议。


     四、    结论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
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并据此形成本
次股东大会议案 1、议案 2 的有效决议,议案 3 因有效表决权不足而未形成有效决
议。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李 强                        律师:谢嘉湖




                                             桂逸尘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