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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威尔泰:《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10月修订案)-草案》2022-10-29  

                                       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2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监事会工作,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确保监
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提高监管工作的有效性,有效行使监督权,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和《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
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高级管理人
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依法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
侵犯。



                            第二章 监事会主席的职责
    第四条 监事会主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组织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和监事会决定事项的实施,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
工作;

   (四)主持监事会日常工作;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6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10日内召
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
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
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监事会会议不能如期召开的,应当公告说明原因。

 监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
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3日之前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
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3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
认可后按期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
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六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10日和3日将盖有
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
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
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和其他监事组成,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
方为有效。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
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会议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会议事由及主要
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条 监事会应在监事会会议召开前向全体监事提供足够的资料。

   第十一条 监事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监事会,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监事因
故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应事先向监事会主席请假,并提出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书面
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委托书中应写明授权范围。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召开,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
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
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采用监事记名表决的方式。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监事会的表决程序为:

  (一) 监事会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二) 监事会提请董事会对其决议进行复议的决议,须经全体监事一致表决同意;

  (三) 监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免除董事职务或提请董事会解聘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的决议,须经全体监事一致表决同意。

   第十四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财务部
负责人和内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四章 监事会决议

   第十五条 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记名式投票。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六条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
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
   第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相应责任。监事有权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
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出席
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会议议程;监事发言要点;
每一项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事项提出
的意见。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重要档案保存15年,由监事会办公室妥善保管,以为日后
明确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和披露
   第二十条 监事会的决议由监事执行或监事会监督执行。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负责提供信息披露申报的相关资料。董事会秘书负责按照上市公司
的有关规定办理监事会的信息披露事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的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在公司监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原《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