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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威尔泰: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韩建春2023-04-28  

                                      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维护了公

司整体利益,维护了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要求,现将2022年度本

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工作情况述职如下:

一、参加会议情况:

    2022年度公司董事会共召开了5次会议,均为现场结合通讯会议,本人2次现场

出席会议,3次通过通讯参加会议。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一)在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本人发表了相关独立意见:

1、关于对外担保、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1)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为下属控股公司上海威尔泰仪器仪表有限公司及上海威尔泰测控

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截至报告期末的担保余额为2000万元,占2021年

末归属于母公司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经审计)的11.05%;除此以外,公司不存在以

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1年12月31日的对外担保;

3)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

提供担保的情况;

4)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2、关于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公司法》及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公司已建立的较为完善的内
部控制体系并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3、关于2021年度高管薪酬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1年度能严格按照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规定和有关激励考核制

度执行,本年度的高管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2年度拟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事前向独立董事提交了相关资料,

独立董事进行了事前审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

讨论,关联董事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是按照“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的,

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交易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未发现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行为。

5、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建议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不分配、不派现、不转增。

    我们认为,该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和公司长远利益,同时也

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会

计报表审计资格,具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经验与能力。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

期间,能够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业,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

公允、合理地发表审计意见。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连

续性,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该项决策履行了必要的程

序,相关审批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

7、关于公司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前期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当前已不存在,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的相关规定自查,公司亦不存
在第9.3.1条规定的其他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已符合申请撤销退市风险
警示的条件。公司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有利于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二)在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本人发表了相关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

1)我们同意推荐李彧先生、夏光先生、陈衡先生、俞世新先生、林子尧先生、叶鹏

智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其提名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2)我们同意推荐杨韩建春先生、陈燕女士、宋珊女士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

人,其提名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

的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已征得被提名人同意,提名、审议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独立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

十六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第3.2.2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

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我们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对外担保、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为下属控股公司上海威尔泰仪器仪表有限公司及上海威尔泰测控

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截至报告期末的担保余额为3000万元,占2021年

末归属于母公司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经审计)的16.58%;除此以外,公司不存在以

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2年6月30日的对外担保;

3)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

提供担保的情况;

4)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三)在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上,本人发表了相关独立意见:

    本人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聘请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及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事项予以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董事会聘任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事项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程序合法有效。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人选均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未发现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我们同意聘任俞世新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张琰先生为董事

会秘书。鉴于张琰先生尚未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董事会秘书

职责暂由董事长叶鹏智代为履行,待张琰先生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

证书后,上述聘任正式生效。

2)本次董事会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事项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程序合法有效。拟聘任人选均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未发现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我们同意聘任殷骏先生、张琰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同意聘任乔松友先生为公司财

务负责人。



三、在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22年,因国内各地区限制人员流动等因素,本人到公司现场考察的时间有所

减少,但通过线上会议、电话沟通、邮件信息传递等方式,积极对企业生产经营和

财务情况进行了解,与其他董事、公司管理层保持了较高频次地交流,听取了他们

对于经营状况和规范运作的想法和意见。根据自己对宏观政策环境的关注和理解,

积极对企业经营方面等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此外,在任职期间,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积极领导审计委员会开展工

作,责成公司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报表、关联交易等进行审计和监督,强化对公司

内部控制方面的监督。在公司换届选举的过渡期,尚未组建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期间,作为连任的独立董事,本人在董事会的授权下,持续作为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进行履职,指导公司审计部门开展工作。



四、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2022年,本人在任职期间对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都进行了深入了解和仔细
研究,并在此基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地作出自己的判断,行使表决权。在工作中

本人对公司董事、高管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和核查,确保他们认真履行全体股东

的信托责任,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还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对公

司各项信息的及时披露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核查,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及时,

使社会公众股东能够及时了解公司发展的最新情况。



五、其他工作

    1、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情况发生;

    2、未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发生。

    本人联系方式:19670140@qq.com



                                                    独立董事:韩建春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