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交科: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18年10月)2018-10-22
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18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
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制度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
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应
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
要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管理公司对外的信息披露及
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第四条 经董事会秘书授权,董事会办公室(证券投资
部)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统一负责证券监管
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投资者的
接待、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
分(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未经董事会批
准同意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
第六条 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信
息的保密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
价格。
第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知情人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知情人所知
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有重大影
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
式公开的事项。本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
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
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
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
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
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
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
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
质押;
(十六)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 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
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
行更正;
(二十一)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
相关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
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相关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手
方和其关联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保荐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证
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外
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
的外部单位人员;接触内幕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由于
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
他人员。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登记管理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中的要求,如实、完整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
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
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
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基本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但不限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部门、机
构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
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
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
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
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浙江证监局进行报备。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
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的,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
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备忘录涉及的
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前款重大事项的,应在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
大事项进行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
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
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
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
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证
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
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
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收购人、重大资产重
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
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上述
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
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
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相关
的要求进行填写,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
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十条第一款至第三款
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的汇总。
第十六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
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
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
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
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
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
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
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七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
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
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
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
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浙江证监局。公司进行
本制度第十三条重大事项的,应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
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行备忘录报送深
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材料存档保存十
年。
第四章 保密及处罚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收集,内幕
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与董事
会秘书,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董事会可采取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向内幕信息
知情人发放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加强内幕信息
的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
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二十一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不得向
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
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人员不得
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
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
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
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依法向外部使用人提供内幕信息的,
应明确告知对方知情人员做好保密工作,并不得买卖公司股
票。如有必要,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
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
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对大股东、实际
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
会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
者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
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
果报送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六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
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
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及本制度规定,利用内幕信息操纵股价造成严重后果,构成
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
相悖的,按《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公司
章程》、《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等有关规
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
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公司于 2012 年 3 月发布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一:
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注 1):
内幕信息事项(注 2):
内幕信息知情人 身份证号 知悉内幕信息 知悉内幕信息 知悉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内 内幕信息所处
序号 姓名 码 时间 地点 方式 容 阶段 登记时间 登记人
注 3 注 4 注 5 注 6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 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按照《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九条的要求内容进行登记。具体档案格式由上市公司根据需要确定。
注 2.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注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 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注 6.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二: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