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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江交科:章程修订对照表2021-04-29  

                                                    浙江交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指引》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可转换债券转股情况,公司
     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原《公司章程》                                修订后《公司章程》
条                                           条
                     内容                                             内容
款                                           款
第                                           第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37,563.8998 万
六                                           六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37,569.2864 万元
   元
条                                           条
第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普通股 137,563.8998       第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普通股 137,569.2864 万股
十 万股                                      十
九                                           九
条                                           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购本公司的股份:                             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第                                           第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二                                           二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司股份的活动。
十                                           十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公司因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
三                                           三   所必需。
     原因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条                                           条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议。公司依照本条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
                                                      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一)、第(二)项规定的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
                                                  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 1 -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收购的公司股份,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数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
                                               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
第                                        第
   方式之一进行:                              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二                                        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其他方式进行。
十                                        十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四                                        四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条                                        条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第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
九 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九   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3 年。董
十                                        十   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四                                        四
条                                        条
     新增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
                                               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
第                                        第
                                               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一                                        一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
〇                                        〇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七                                        七
                                               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
条                                        条
                                               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
                                               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
第                                        第
   识和经验,由董事会委任。本章程第九十        验,由董事会委任。本章程第九十三条规定不得
一                                        一
二
   二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     二
                                               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八
   于董事会秘书。                         八
条                                        条

第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 第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
一 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 一     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
三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     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                                        四
条                                        条




                                                                                  -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