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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江交科: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29  

                                       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
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依据《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相关会议资料,
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经讨论后对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关联方占用资金的专项说明和
独立意见
    (一)报告期内担保情况
    经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及授权,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
司为关联方和非关联方提供的债务担保余额为 13000 万元,系公司全资子公
司大风化工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江宁化工提供担保余额 13,000 万元,占公司期
末净资产的 1.50%。除合并报告范围内,对子公司及子公司相互之间提供担保
外,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以外的其他公司的担保,不存在为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二)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
的情况。
    二、关于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形式、内容符合《公开发行证券
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21 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证
监会公告〔2014〕1 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全面、客观、
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运行和改进情况,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按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
的规定进行,在重大投资决策、募集资金管理、关联交易决策、财务管理等
各个方面均建立了相对完整、严密、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得到了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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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


    三、关于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专项说明的独
立意见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
交易》的要求,通过查验浙江省交通投资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
务公司”)的有关资料,并结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
核报告,我们认为,公司 2020 年度与财务公司发生的存、贷款等金融业务公
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
交易》的要求,公司在《2020 年年度报告》中对与财务公司发生的存、贷款
等金融业务进行了持续披露。


    四、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在符合《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
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结合公
司实际经营情况作出,上述预案若能实施,能让广大投资者参与和分享公司
发展的经营成果,也与公司经营业绩及未来发展相匹配,且并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之情形,有利于培养投资者长期支持与
投资公司的信心。因此,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
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拟续聘 2021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审计工作中,能够遵循
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出具的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实
际情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同意公司聘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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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关于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1、公司制定的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公平、公正、公开,进行的
上述关联交易为公司开展正常经营管理所需,交易价格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
原则,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的开展和持续稳定发展,未对公司独立性构成不
利影响,未损害公司及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2、在表决通过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七、关于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独
立意见
    1、我们认为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
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
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中国银保监会的严格监管。
    2、未发现财务公司的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未发现公司与财务公司之
间发生关联存、贷款等金融服务业务存在风险问题。在风险控制的条件下,
同意其向公司提供相关金融服务业务。
    3、财务公司对公司开展的金融服务业务为正常的商业服务,公司与财务
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存款、贷款等金融服务业务公平、合理。
    4、在表决通过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八、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0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也符合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九、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响应国家会计政策变更的需要,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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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的相关要求。本次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等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
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并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公司 2021 年经营层薪酬考核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 2021 年经营层的决策程序及确定依据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经营层薪酬的考核与
公司经营目标相吻合,有利于完善经营层激励约束机制和绩效考核体系,调
动经营层的积极性,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我们同意公司 2021
年公司经营层薪酬考核方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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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专为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届二次董事会独立董
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范      宏                             金迎春




         赵      敏                             徐荣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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