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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江交科: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2021-04-29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浙
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交科”
或“公司”)2020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6号——保荐
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浙江交科2020
年度内部控制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如下:
    一、保荐机构进行的核查工作
    东兴证券、浙商证券保荐代表人认真审阅了浙江交科出具的《2020年度内部
控制自我评价报告》,通过审阅公司内控相关制度、复核内控流程,并结合保荐
代表人与公司管理层以及年审会计师的沟通情况,从浙江交科内部控制环境、内
部控制制度建设、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等方面对其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和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进行了核查。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
险领域。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本公司以及所有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
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
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采
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研究与开发、工程项目、担保业务、资金管理、
财务报告、合同管理、对外投资、子公司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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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内部控制评价依据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及其配套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相关制度、流程、指引等文件规定,组织开展内部评价工作。
    (三)内部控制评价程序和方式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严格遵循《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评价指引》、《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要求,结合公司
实际经营管理情况和业务特点,通过自查和检查、测试和查验、访谈和讨论等方
式,定期进行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价,确认评价范围内的内部控制缺陷。
    (四)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内部控制情况
    1、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建立由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层组成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为
股东大会,是所有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股东大会享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合法权利,依法行使公司经营方针、筹资、投资、利润分配等重大事项的表决
权;董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执行股东大会决议并依据《公司章程》及《董事会
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职责,依法行使公司的经营决策权,激励和约束经营层行
为,同时负责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董事会下设战略发展委员会、审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监事会为最高监督
机关,监督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并对董事会建立
与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上述机构均有与其职能相适应的议事规则或工作制度,
对其权限和职责进行规范。
    2、资金管理
    公司制订了《全面预算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金管理制度》、《票
据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规范,制定并发布了严格详细的资金审批业务流程图。
公司建立了财务相关岗位工作标准,确保不相容岗位分离,印章分开保管,付款
业务多级审核、资金定期盘点等业务规范。
    3、对外投资
    为规范公司进行风险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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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制订和完善了《对外投资管
理制度》、《公司对外委托投资管理办法》等制度。
     4、信息披露
    公司通过制定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
明确了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披露标准、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等,对公开信息
披露和重大内部事项沟通进行全程有效控制。信息披露的相关制度能得到较好地
执行,在制度中规定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责任人及义务人职责;明确了信
息披露的内容和标准及重大信息的范围;信息披露的报告、审核程序和披露办法
以及保密规定;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投资者关系活动等。公司
加强了对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可能的重大事件知情
人的培训,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及时、准确、完整和公平。报告期内没有违反相
关监管要求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情况发生。公司严格按照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范围和事宜,按规定的格式详细
编制披露报告,在公司指定的报纸(《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网站(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上进行信息披露工作,披露的公司信息真实、准确、及
时、完整;做好信息披露机构及相关人员的培训和保密工作,未出现信息泄密事
件;严格按制度的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和保密工作,指导并督促下属子公司建立和
完善了配合母公司搞好信息披露管理的有关管理制度,严格按制度的规定做好了
信息披露管理及保密工作。为让投资者更便捷地了解公司情况,开设了专用投资
者咨询电话。公司规范投资者关系活动,确保了信息披露公平。
     5、子公司管理
    公司建立了《子公司管理办法》、《子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母子公司财务管
理暂行办法》和《外派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子公司经营管理,下达和传递
公司经营管理方针和策略,明确子公司董监高人员的工作职责,统一财务政策和
人力资源规划。在子公司经营管理上采取计划管理和授权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并
建立了严格的目标经营责任制;统一资金调配、资源集约调控、资产风险预警、
内部审计、责任追究等相关制度;统一内部控制制度、对外担保制度、投资管理
制度等重大制度的授权和审批流程。公司制定了《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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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披露内部控制流程》,要求子公司定期向母公司报送财务及经营报表,对其重大
事项进行管理,以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抵抗风险能力。
    6、关联交易
    公司通过《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及其他相关制度对关联方关系
的确认、关联交易价格、关联交易的批准权限、关联交易的回避与决策程序、对
控股股东的特别限制、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法律责任做了明确的规定,并规范
关联交易行为,从而合理保证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2020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
东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0年12月31日的关联
方违规占用资金情况。公司与控股股东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
之间均为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往来。
    7、对外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
保风险。公司在《公司章程》中严格规定了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明确了股东大
会、董事会关于对外担保事项的审批权限,以及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责任
追究机制。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公司只为全
资子公司提供了担保,目的是为了子公司正常经营业务需要,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之内,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
的利益。
    8、财务报告
    公司严格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建立了财务会计相关内部控制规范,并使用信
息化系统,确保公司各项业务被会计系统记录。公司建立了会计核算、复核和稽
核等相关核查制度,并定期由内审部门对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性进行检查,确
保了财务报告真实、准确。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
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
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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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认定标准。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一)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利润表相关的,以利润总额衡量:如
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利润总额的5%,
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利润总额的5%但小于10%,则为重要缺陷;如果
超过利润总额的10%,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总额相关的,以资产总额指标衡
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资产总额
的0.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的0.5%但小于1%认定为重要缺
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1%,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迹象包括:
       ①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
       ②公司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
       ③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却未被公司内部控制识别的当期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
报;
       ④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门对公司的对外财务报告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
无效。
       (2)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的迹象包括:
       ①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②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③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
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④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
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完整的目标。
       (3)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一般缺陷的迹象包括: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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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参照财务报告内
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执行。
    (2)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以缺陷对业务流
程有效性的影响程度、发生的可能性作判定,认定标准如下:
    ①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小,会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加大效果的不确
定性、或使之偏离预期目标为一般缺陷;
    ②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高,会显著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显著加大效
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显著偏离预期目标为重要缺陷;
    ③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高,会严重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严重加大效果
的不确定性、或使之严重偏离预期目标为重大缺陷。
    四、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五、浙江交科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
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
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六、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浙江交科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有关法规和证券
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内部控制;
浙江交科出具的《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反映了其内部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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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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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李铁楠                        王 璟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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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万 峻                        赵 华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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