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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江交科:重大事项报告制度(2021年8月)2021-08-30  

                        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2021 年 8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
职责和程序,加强内部管理,控制经营风险。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公司《信息披露
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事业部、公司分公司、
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
部门(事业部)负责人、子分公司总经理为重大事项报告的负
责人,负责与公司的联络;各部门、事业部、子分公司办公室
或类似机构为重大事项报告的责任部门,发生重大事项前,应
先及时、真实、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投资部)报
告相关信息。
    第三条 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拥有实际控制
权的参股公司,应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内部信息报告机制,
以保证能及时的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四条 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子分公司出现、发生
或即将发生的重大经营管理事项、重大交易、关联交易、重大
风险、重大变更、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要求的事项以
及前述事件的重大进展。
    第五条 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事项时,报告责任人应向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投资部)报告的有关信息包括:
    (一)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包括:
    1、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
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3、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
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5、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6、发生重大诉讼和仲裁(采取 12 个月累计计算)包括:
    (1)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
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
达到前款所述 标准的,适用上述规定;
    (3)未达到上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但董事会基
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的诉讼、
仲裁事项;
    7、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8、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
形成相关决议;
    9、拟变更募集资金使用范围;
    10、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本单位资产、负债、权益
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11、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12、计提或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13、聘任或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规定的其
他事项。
    (二)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
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
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发生达到以下数额标准之一的重大交易:
    (1)重大购销合同或交易标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2)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3)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12、公司超过信息披露标准的中标项目及其进展事项;
    13、公司或者证券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行为。
    上述“购买或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
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三)关联交易事项
    1、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
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1)上述重大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2、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
关联法人: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
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
一致行动人;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
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
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4、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上市公司
的关联人:
   (1)因与上市公司或者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
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上述关联
法人和关联自然人规定情形之一的;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上述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
人规定情形之一的。
   (四)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
   1、发生重大亏损或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
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的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
受到刑事处罚、被依法责令关闭;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
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6、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
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帐准备;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9、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出现影响股东权益的重大信息;
    11、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
生重大不利影响。
    (五)子公司有下列重大变更情形之一的:
    1、变更子公司名称、子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或发
生变动;
    5、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
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营销战略或法律、法规、规章发
生重大变化等);
    6、发生重大灾害、安全事故等事件,将对子公司造成损失
的;
    7、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子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
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8、获得科研成果、重大奖励及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或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子公司资产、负债、
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报告人认为有义务报告的其他情况。
   (六)子公司召开有关重要会议文件、定期报表:
   1、子公司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等重要
文件,以及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事项;
   2、子公司的季度和月度报告,包括营运报告、产销量报表、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对外担
保报表。
   (七)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
事项。
             第三章 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程序
   第六条 公司相关部门、子分公司应指定联络人,负责向公
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投资部)报告与报备,确保本部门或本
单位发生的重大事项的信息能及时、规范地予以上报。重大事
项报告责任人对重大事项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
时性负责。
   第七条 重大事项报告责任人在知悉重大事项时,应第一
时间以口头、电话、书面、传真或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董事会报
告有关情况,同时责成联络人填写重大事项报告工作联系单,
由重大事项报告责任人签字加盖法人或部门公章,并附相关依
据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公告、政府批
文、法律、法规、裁判文书、通知、信函及情况介绍等,报送
董事会办公室(证券投资部)。
    第八条 重大事项报告责任人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
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项的报告义务,将下列事项的具体材料
第一时间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投资部):
    (一)董事会或办公会议就该重大事件进行审议或形成决
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拟进行协商、谈判或签署意
向书、协议时;
    (三)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第九条 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
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
投资部)报送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子分公司应对已上报的重大事项的
进展情况继续履行报告义务,相关的书面材料报送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证券投资部)。
    第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证券投资部)按照重大事项性质,
定期(或不定期)向相关部门(事业部)、子分公司发送信息披
露工作联系单,督促相关部门(事业部)、子分公司履行重大事
项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规定,认为确需履行对外披
露的事项,应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提交
董事长审定;对需要提请董事会或监事会审批的重大事项,尽
快提交审议。
            第四章 重大内部信息的报告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投资部)是公司《重大
事项报告制度》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重大事项报告事务的管
理工作。
    第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证券投资部)部门负责人为公司
接收信息的联络人。相关部门、子分公司负责人为重大事项报
告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并负
有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投资部)报告其所知悉
的重大信息的义务。
    第十五条 重大事项报告责任人应严格履行本制度所列各
项报告义务,任何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和事项,造成公司信息披
露违规的,公司董事会将追究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制度第十四条所述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
人员,应认真、负责地传递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对重大
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违反本制度的
规定,未履行相关职责,视为违反岗位职责,由公司董事会秘
书根据具体情况向董事会或公司内部相关部门提出追究其责任
的处理建议。
   第十七条 重大事项报告工作中相关人员的职责主要为:
   (一)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勤勉尽责、确保《重
大事项报告制度》在本单位范围内全面贯彻实施,确保重大事
项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重大事项内容的
真实、准确、完整外,应负责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重大
事项报告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三)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各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有责任保证董事会秘书及子公司重大
事项管理部门负责人及时知悉本单位、本部门重大事项的相关
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子分公司如进行除证券交易所的
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外的媒体宣传,应事
前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投资部)确认宣传内容。子公司
对外接受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等调研及信息沟通前,应及时
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第五章 保密措施及责任
    第十九条 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信息知情者应被控制在最
小范围内。任何知情人不得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
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第二十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拟进行重大资产收购、资产重组
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时,若有相关人员参与,应订立保密协议,
相关当事人应承担保密责任。
    第二十一条 重大信息涉及对外披露的则由公司董事会秘
书统一对外披露。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重大事项报告责任人以及因工作关系而了解到公司应
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二条 对因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
上报或上报失实的,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擅自在公开场合、新闻
媒体披露的重大信息、经济指标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
轻重或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程度,追究有关当事人的直接
责任。违反有关法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核心技
术人员以及其他由公司董事会聘请并确认的、对公司经营及投
资有重大影响的管理人员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时
准确收集、整理和上报重大事项信息。
    第二十五条 重大事项相关文件的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证券投资部)及子分公司指定重大事项管理部门
或人员负责,相关文件档案应及时存档。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履行重大事项报告
职责的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投资部)及子分公司指
定重大事项管理部门或人员负责保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培训工作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负责组织。子分公司指定重大事项管理部门或人员应配
合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投资部)做好相关培训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
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发布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同时废止。
                                    重大事项报告单

报 告 单 位 :                                  报 告 时 间 :          年      月      日

联 系 人 :                                     联 系 电 话:

重大事项类别:                 □重大交易                        □重大风险
                               □重要事项变动                    □资金情况及融资情况
                               □子公司月度报告                  □子公司三会运作
                               □其他事项
重大事项内容:(填报说明:内容填报要求涵盖但不限于重大事项的决策依据 以及相关材料,预
计发生的时间对象、金额、收益,实际发生的时间、对象、 金额、进度、收益情况,负责的部门
和人员等)




部门意见:



分管领导或子公司总经理意见:


填报说明:
1、 请各部门、子公司在重大事项发生后,或知息即将发生,或筹划实施重大事项的 24 小 时内填写上报
重大事项报告单;重大事项结束前或重大事项导致的影响清除消除前,每月汇 总重大事项进展情况,于次
月 3 日前填写上报重大事项报告单。重大事项报告单报送至董事会办公室(证券投资部)。
2、 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依据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决议文件、 中介报告、
信息统计记录、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作为附件一并上报。



                                        回执单
          :
    你部门(或公司)报送的信息已收悉。我们的意见是


                                                                董事会办公室(证券投资部)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