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交科:《担保管理制度》(2022年5月)2022-05-14
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管理制度
(2022 年 5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担保行为,明确担保决策程序和责任制度,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
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控制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
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及《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所属公司以保证、
抵押、质押等形式为他人出具对外承诺,当被担保人未按合同约定偿
付债务时,由担保人履行偿付义务的行为。担保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
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不包括“留置”、“定金”等担保方式。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股东大会(董事
会)批准,公司和所属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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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公司对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和其他拥有实际控
制权的公司(以下简称“所属公司”)提供的担保视同对外担保,适
用本制度规定。
第五条 所有担保均纳入年度预算,按预算管理程序履行审批程
序,实行担保年度预算定额管理,非经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特别
批准,不得预算外担保和超预算担保。公司及所属公司对外提供担保,
应当采取互保、反担保或其他必要的防范风险措施等。反担保的提供
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第六条 公司及所属公司财务部门、法务风控部门、业务部门是
对外担保管理的职能部门,财务部门牵头负责担保事项的受理、申报、
登记、注销及担保合同管理;法务风控部门负责风险合规审核;业务
部门负责担保涉及业务合规、风险的审核。
公司及所属公司授权办理担保业务的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
德,掌握评估、执行担保业务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流程,了解涉及担保
业务的法律法规。
第二章 担保的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公司及所属公司的担保对象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
强偿债能力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
(一) 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主营业务盈利能力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且投融资和业务规模与其投融资能力和资产规模相当的经营性全资、
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
(二)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的其他要求提供担保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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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及所属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被
担保企业各股东应当按照股比提供担保,其他股东确实无法提供担保
的,应当就公司提供的超股比担保提供有效的反担保。
公司及所属公司禁止开展对公司外的第三方进行超股比对外担
保,禁止向公司外未出资企业提供担保,禁止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提
供担保。所属公司应当审慎开展交叉担保。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
对方提供反担保。
第九条 公司及所属公司的担保行为必须按各自《公司章程》的
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公司的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述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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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
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条 公司必须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
有关规定,认真履行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所属公司在按照担保预算实施具体担保业务时,每一
笔担保业务发生后都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股东大会(董事会)
做出的担保决议及被担保人财务资信情况报相关部门备案。通过以资
产抵(质)押等反担保措施获取担保的单位,还须填报资产抵(质)
押备案表。
第十二条 在每个月度终了五个工作日内,所属公司应将本月度
有关被担保人、担保项目、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动态情况报公司备
案;因担保事项承担连带责任或发生诉讼事项的,应当即时向相关部
门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及所属公司开展对外担保还需符合省国资委相关
要求。
第三章 担保的审查与决议
第十四条 公司及所属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被担保方提出的年度
预算内担保事项,了解被担保方与本单位的利益关系和被担保事项的
担保方式、性质、金额、期限,要求被担保人提供担保申请书及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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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担保申请书必须在实施担保前十五个工作日上报。提交资料包
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
经营范围、与本单位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
(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三)验资报告(如有)、最新的企业信用报告;
(四)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融
资的用途及还款能力的分析;
(五)被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六)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七)担保协议的格式文本;
(八)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九)被担保人的负债结构、银行授信及对外担保情况;
(十)已获得担保承诺和已使用担保情况;
(十一)反担保的有关资料及其他与担保项目有关的资料;
(十二)被担保人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十三)其他有关重要资料。
第十五条 公司及所属公司职能部门应对上报的“担保申请书”
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主要检查担保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
和风险可控性以及被担保方的信用情况、经济实力、财务状况、资产
负债率等。
(一)对于公司及所属公司之间大额担保(单笔担保金额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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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 万元、或达到净资产 10%、或累计担保额已超过净资产 50%),
必要时附内审部门出具审计建议书和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或中
介机构出具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
(二)在涉及对外担保时,对被担保方资信情况不明的,应责成
相关职能部门对被担保方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公司及所属公司的职能部门对年度预算内的担保申请应出具“同
意或拒绝提供担保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对于同意的担保事
项应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上报的“建议书”进行审核,主要检
查担保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和风险可控性以及被担保方的
信用情况、经济实力、财务状况、资产负债率等。公司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应重点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及偿债能力,对担保事项的利益和
风险进行充分分析,以决定是否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担
保人或资料报送不及时、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的;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或未按
规定用途使用担保项下借款资金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违约情况的;
(四)上年度亏损或上年度盈利甚少且本年预计亏损的;
(五)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单位;
(六)没有完整有效的反担保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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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持续经营中存在重大未决诉讼或存在较大或有风险的;
(八)有其他较大风险的。
第十八条 公司及所属公司担保的受理程序:
(一)担保方。
1.根据年度工作计划,提出年度担保预算;
2.按照本制度及预算管理规定,履行授权批准程序;
3.其他要求。
(二)被担保方。
1.根据年度融资预算,向担保方提出担保额度;
2.履行内部程序;
3.根据本制度规定报担保方审核。
(三)公司担保的受理程序。
1.被担保方应按照年度担保预算确定的额度,向公司上报担保申
请书及相关附件;
2.公司职能部门对担保申请书进行审核、评估,并根据相关部门
(财务部门、内审部门、法务风控部门或中介机构)的意见,出具同
意(拒绝)担保建议书。
3.公司职能部门根据合同管理相关规定的要求对担保合同进行
审核;
4.公司职能部门将审核完毕的担保合同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理人)签署,履行担保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担保的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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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
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二)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与该担保事项
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除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须经股东大会审批之外的对外担保由董
事会负责审批。董事会决定担保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
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
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第二十条 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担保额度需分次实施时,
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根据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在批准额度内
签署担保文件。
担保事实发生时,财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董事会秘书,并向董事
会办公室备案,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任意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
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二十一条 反担保必须真实有效,并事先经公司审核同意。法
律、法规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不得作为反担保财产。对外提供
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等类似承诺文件作为增信措施,具有提供担保、
债务加入或者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等意思表示的,须按担保业务办
理。
第二十二条 担保合同订立时,签订人必须对担保合同有关内容
进行审查,对于明显不利于公司利益的条款或可能存在无法预料的风
险条款,应当要求对方删除或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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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中下列条款应当明确:
(一)债权人、债务人;
(二)被保证主债权的种类、金额;
(三)债务人与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约定期限;
(四)担保的方式;
(五)担保的范围、期限;
(六)担保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
或者使用权权属;
(七)违约责任;
(八)争议解决方式;
(九)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应会同相关职
能部门或聘请的法律顾问,完善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及时办理抵押
或质押物登记的手续。
在反担保合同中还应约定:
(一)担保人有权定期了解债务人资产质量状况,债务人对其重
大资产转让和变更有告知担保人的义务,并取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
(二)债务人有向担保人定期提供财务报表和其他经营情况报告
的义务;
(三)被担保人转移债务,在取得债权人同意时,必须同时取得
担保人的书面同意;
(四)被担保人提前清偿担保项下的债务,应及时通知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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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被担保人改制、重组等,应事先书面通知,并取得担保人
的书面同意;
(六)债务人可能丧失偿债能力的情形以及担保人可以采取的救
济措施。
第四章 担保的日常管理与风险管理
第二十四条 担保合同及反担保合同签订前,被担保人必须如实
向担保方提供担保项目相关资料及其它担保方认为必要的资料;合同
签订后,被担保人必须严格履行担保合同及反担保合同规定的义务。
担保合同订立后,各级财务部门应指定专人建立专门台帐管理担保事
项,负责保存管理,逐笔登记,并注意相应担保时效期限,在所承担
债务到期前一个月,相关责任人要督促被担保人按约定时间履行还款
义务。年度终了后,应将本年度担保合同连同相应的台账一起按档案
管理办法进行立卷,归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所属公司应当对已实施的各种担保或被担保
进行动态监控、评估,并在年度会计报告中对担保事项、方式、金额
及结转、撤销情况进行披露。
公司及所属公司职能部门应建立担保(和反担保)台帐,及时完
整、准确地记录和反映各项担保的金额、担保方式、担保主体(和反
担保)主体、担保成立和撤销时间、担保存续期内对应主债务的变动
情况,编制《或有风险变动情况表》。
第二十六条 各级担保职能部门及相关责任人应当关注被担保人
的日常经营和资产负债变化,包括被担保人的分立、合并、法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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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和经营地址变更,担保事项或其负债变动等情况,特别是担保项下
的债务到期清偿情况,并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评估、分析,根据实
际情况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发生担保项下主合同债务或义务转移的,被担保方在变更主合同
前必须预先通知担保方,并征得担保方书面同意,否则担保方不再承
担担保责任。如属于对内担保转变为对外担保的,必须由被担保方或
独立于公司及所属公司的第三方提供反担保,否则不再对变更后的主
合同进行担保。
被担保企业发生改制等情况后要求担保方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的,
担保方必须重新签订担保合同及反担保合同。对于担保企业改制的,
可以在协商的基础上进行担保协议解除或转担保。
当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
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
公司有义务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
的,应作为新的对外担保,由被担保方向公司有关部门提前申请,重
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且与债权人约定按
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其份额外的保证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发现有证据证明被担保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
债务能力时,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有效控制风险;或发现债权人与债
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应立即采取请求确认担保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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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措施;由于被担保人违约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及时向被担保人进
行追偿。
第二十九条 如有证据表明互保协议的另一方经营严重亏损或发
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要事项,相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同级董事会,
提议终止互保协议,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同时上报公司。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
时,有关责任人应该提请相关职能部门申请债务人破产财产分配,行
使预先追偿权,并将追偿情况及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及所属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
取有效措施及时、积极地向债务人追偿,并将追偿情况同时通报董事
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告知公司董事会,研究相应对策,规避风险。
第三十二条 对于对外担保,除根据本办法要求被担保方提供反
担保外,应当按被担保标的金额的 0.5%~1.5%收取担保风险补偿金作
为风险控制措施。
第五章 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相关部门
及人员应严格按照《担保法》和相关法律及本制度规定从事对外担保,
严禁超越权限、违反程序、擅自进行对外担保。因违反本制度,造成
损害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司有权视损失情况、风险大小、情节轻重给予责
任人相应的经济处分和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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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均含本数,“以下”
不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所属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本
制度制定各自的担保管理办法。本制度如与国家此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或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原《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担保管理制
度》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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