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交科:关于公司2015年重大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投资项目结项与终止并将节余募集资金及利息收入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2022-07-07
证券代码:002061 证券简称:浙江交科 公告编号:2022-097
债券代码:128107 债券简称: 交科转债
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 2015 年重大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投资项
目结项与终止并将节余募集资金及利息收入永久补
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6 日召开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 年重大资产重组募集
配套资金投资项目结项与终止并将节余募集资金及利息收入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的议案》,公司 2015 年重大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投资项目除“聚碳酸酯新型
工艺与应用开发项目”外全部结项,由于“聚碳酸酯新型工艺与应用开发项目”
实施主体已转让,同意终止实施该项目,并将上述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及利息收入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以及《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
等相关规定,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2015 年重大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098 号文核准,并经深圳
证券交易所同意,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由主承销商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采用询价方式,向特定对
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0,617.23 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9.11 元,共计募集资金 96,723.00 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 1,834.46 万元后
的募集资金为 94,888.54 万元,已由主承销商国泰君安于 2017 年 3 月 15 日汇入
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
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 250.62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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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94,637.92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7〕
65 号)。
二、2015 年重大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
益,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深证上〔2022〕12 号)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证上
〔2022〕1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了《管理制度》。
根据《管理制度》,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
专户,并连同独立财务顾问国泰君安于 2017 年 3 月 17 日与中国工商银行江山支
行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同时,公司与实施部分募投项目的原
全资子公司宁波浙铁大风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铁大风”)会同国泰君安与
中国工商银行宁波镇海支行、交通银行宁波镇海支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2018 年 9 月,公司变更了重大资产重
组项目持续督导财务顾问及主办人,公司聘请东兴证券、浙商证券担任公司 2015
年重大资产重组联合独立财务顾问,原独立财务顾问国泰君安未完成的对公司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持续督导工作由东兴证券、浙商证券共同承接,并
重新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 2022 年 6 月 23 日,2015 年重大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专户尚有 1 个,
存储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余额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万元)
支付交易现金对价、支付交易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120923002920028 所需中介费用及交易税费、补
1794.53
司江山支行 3343 充流动资金、聚碳酸酯产品多
元化开发改造项目、聚碳酸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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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工艺与应用开发项目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 332006275018170 聚碳酸酯新型工艺与应用开发
已销户
波镇海支行 091078 项目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390116002920008 聚碳酸酯产品多元化开发改造
已销户
司宁波镇海支行 0486 项目
三、募投项目实施进展及募集资金节余情况
(一)募集资金使用及节余情况
截至 2022 年 6 月 23 日,除“聚碳酸酯新型工艺与应用开发项目”外,公司
2015 年重大资产重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全部完成,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
现资金节余,节余募集资金情况如下:
募资资金 募集资金累计 剩余募集资
募集资金累 尚未使
序 承诺投资 投入进度(%) 金(含理财 是否实
项目 计投入金额 用募集
号 总额 (3)= 收益活期利 施完毕
(2) 资金
(1) (2)/(1) 息)
1 支付现金对价 14,508.45 14,508.45 100.00 0 0 是
支付中介费用及交
2 3,000.00 2,085.08 69.50 914.92 1794.53 是
易税费
聚碳酸酯产品多元
3 9,629.00 9,630.61 100.02 0 0 是
化开发改造项目
聚碳酸酯新型工艺 否
4 21,224.05 22,333.39 105.23 0 0
与应用开发项目 【注】
5 补充流动资金 48,361.50 48,361.50 100.00 0 0 是
【注】为进一步专注发展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主业,经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已于 2022 年 3 月将该项目原实施主体浙铁大风 100%
股权转让至中石化宁波镇海炼化有限公司。截至 2022 年 1 月 8 日,募集资金承
诺投入“聚碳酸酯新型工艺与应用开发项目”金额已全部投入,募集资金专户资
金已使用完毕,浙铁大风办理完成该募集资金专户的注销手续。因本项目尚未达
到预期可使用状态,后续资金需求,浙铁大风将以自有资金投入。
(二)募集资金节余的原因
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遵守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本着节约、
合理、有效的原则,科学审慎使用募集资金。因中介费用及交易税费实际支付金
额低于预估费用,该项目资金使用存在节余;同时,在保证本金安全的前提下,
公司依法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提高了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取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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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的理财收益及募集资金存放期间产生的利息收入。
四、本次节余募集资金后续使用计划及对公司影响
本次拟结项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支付对价、支付中介费用及交易税费、聚
碳酸酯产品多元化开发改造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上述项目已实施完毕;本
次拟终止的项目为聚碳酸酯新型工艺与应用开发项目。为最大限度发挥募集资金
的使用效益,增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
定,公司拟将支付中介费用及交易税费项目的节余资金 1794.53 万元(具体金额
以资金转出当日银行结息余额为准)全部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因本次节余
募集资金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批。上述资金转入
公司一般账户后,公司将办理上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注销手续,对应的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亦同时终止。
五、审批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 年重大资产重
组募集配套资金投资项目结项与终止并将节余募集资金及利息收入永久补充流
动资金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 2015 年重大资产重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聚
碳酸酯新型工艺与应用开发项目”外全部完成,因化工股权转让,“聚碳酸酯新
型工艺与应用开发项目”拟终止。为最大限度发挥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增强公
司持续经营能力,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根据相关规定,董事会同意将支
付中介费用及交易税费项目的节余资金 1794.53 万元(具体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
银行结息余额为准)全部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二)独立董事会意见
经审慎核查,公司 2015 年重大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投资项目结项与终止
并将节余募集资金及利息收入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是根据公司整体发展规划,
并综合考虑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策,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
战略发展需求和实际经营需要,有利于为公司和股东创造更大价值。公司本次将
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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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公
司董事会在审议此事项时,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
法利益的情况。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 2015 年重大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投
资项目结项与终止并将节余募集资金及利息收入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 年重大资产重组
募集配套资金投资项目结项与终止并将节余募集资金及利息收入永久补充流动
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 2015 年重大资产重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聚
碳酸酯新型工艺与应用开发项目”外已全部结项,由于“聚碳酸酯新型工艺与应
用开发项目”实施主体已转让,同意终止实施该项目。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降低财务成本,公司将支付中介费用及交易税费项目的节余资金 1794.53 万元
(具体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银行结息余额为准)全部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有关规定,监事会同意公司 2015 年重大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投资项目结项与
终止并将节余募集资金及利息收入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东兴证券、浙商证券经核查后认为:浙江交科本次将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和终
止并将节余募集资金及利息收入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公司本次
将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和终止并将节余募集资金及利息收入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
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
相关法律法规,且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支持公司业务发展,不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综上,东兴证券、浙商证券对公司将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和终止并将节余募集
资金及利息收入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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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 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4.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交通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和终止并将节余募集资金及利息收入永久补充流动
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7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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