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影视:董事会议事规则(2019年4月)2019-04-17
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19 年 4 月修订
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19年4月修订)
第一条 宗旨
为了维护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进一
步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更有效地履行其职责,
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基本义务
公司全体董事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监管部门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三条 独立董事制度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
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独立董事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
董事制度》的规定行使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
第四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四个专门委员会,并制定四个
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专门委员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监管部门、《公
司章程》和《公司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和《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五条 董事会职权的行使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六条 重大交易的审批权限
下列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应由公司股东大会审批的,应在审议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批:
(一)董事会审议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等交易
事项的权限如下: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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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所述对外担保事项,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
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三)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但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
标准的关联交易(关联担保除外),以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但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关
联交易(关联担保除外),应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四)公司发生本条第一款所述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五)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
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应当对上述事项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条 董事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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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中设董事长、副董事长各一人。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可连选连任。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决定公司下列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等交易事
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或绝对金额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或绝对金额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或绝对金额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利润的 10%或绝对金额
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
公司发生上述交易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
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
算范围。
(四)决定一年内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
事项(关联担保除外);决定一年内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的关联交易或交易金额低于300万元的关联交易(关联担保
除外)。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设在公司证券部内),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可以指定证券事务代表等有
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
第九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定期会议,在披露定期报告前召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的,董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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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逐一征求各董事的意
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十一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第九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
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
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
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
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会议。
第十二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副董事长均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将盖
有董事会印章(或董事长签名)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特快专递
或挂号邮寄或经专人提交全体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非直接送达的,还应
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
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董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应
视作已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四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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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五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除本规则第七条第三款第(六)项规定外,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
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
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
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过半数董事的认可后按
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
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过半数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六条 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
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
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总经理和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
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
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三)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如有);
(四)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见的指示;
(五)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由会议主持人向与会董事说明情
况。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
权。
董事会会议通过电话会议形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举行的,只要与会董事能充
分进行交流,所有与会董事应被视作已亲自出席会议。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
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八条 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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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
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
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见的情况下全权委
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
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九条 会议召开方式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
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
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
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二十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
前,得到独立董事的确认。
董事就同一提案重复发言,发言超出提案范围,以致影响其他董事发言或者阻
碍会议正常进行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本次董事会议程外的提
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一条 发表意见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
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
息,也可以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会议表决
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对提案逐一分别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投票(包括传真投票)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见中选择其一,
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见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
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三条 表决结果的统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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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
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
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
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四条 决议的形成
除本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
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
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本规则第六条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公
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并经全体
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对同一内容作出多份决议的,以时间上后形成的决议为准。
第二十五条 回避表决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
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
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
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处理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
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二十七条 暂缓表决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二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
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
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二十八条 会议记录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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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
的表决意见;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八)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会议记录和决议的签字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决议进行
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有书面说明。
必要时,可以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
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决议的内容。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三十条 董事签字责任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
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对在表决中投弃权票或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的董事,以及虽在讨论中明确
提出异议,但表决中未投反对票的董事,仍应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决议公告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
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
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 决议的执行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
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三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经
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的保存,保存期限为十五年。
第三十四条 附则
在本规则中,“以上”含本数。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定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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