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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城影视:关于公司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20-04-22  

						证券代码:002071            证券简称:长城影视            公告编号:2020-031


                       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1日收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江苏证监局行
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具体内容如下: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0]41号)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子公司股权冻结信息披露不及时。你公司持股 100%的子公司东阳长城
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所持上海玖明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玖明)100%股权、
上海胜盟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胜盟)100%股权于 2019 年 5 月 7 日被冻
结,并于当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涉案金额 1000 万元。上海玖
明和上海胜盟均为你公司主要资产,上述股权冻结事项达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规定的临时公告披露标准,但你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27 日才进行临时公
告。
    二、诉讼事项信息披露不及时。你公司 2019 年 4 月 4 日触及信息披露义务
的 3 起诉讼实际于 4 月 29 日披露,4 月 12 日触及信息披露义务的 5 起诉讼实际
于 6 月 1 日披露,5 月 6 日触及信息披露义务的 3 起诉讼实际于 5 月 15 日、6
月 1 日和 6 月 15 日披露,7 月 30 日触及信息披露义务的 3 起诉讼实际于 9 月 16
日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根据《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
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1-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上述事项高度重视,同时将继续加强公司全体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并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的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水平,
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特此公告。
                                              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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