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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城影视:关于诉讼事项及诉讼进展的公告2020-04-23  

						  证券代码:002071            证券简称:长城影视            公告编号:2020-032


                       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情况
    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
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文件,详见内容公告如下: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以下简称“建行西湖支行”)
    被告: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受理机构: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简述:公司将持有的淄博新齐长城影视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淄
博影视城”)83.34%股权质押给建行西湖支行,用于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东阳长城
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影视”)的融资事项提供质押担保。由于东
阳影视到期债务未清偿,杭州仲裁委员会已对东阳影视与建行西湖支行的合同纠
纷作出了裁决。目前,东阳长城未能履行仲裁决定书中的支付义务,建行西湖支
行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原告就处分被告出质的淄博影视城股权所得价款享
有优先受偿权,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 129974000 元,利息 2294797.2
元、违约金 529075.188 元(暂计至 2019 年 3 月 28 日),并自 2019 年 3 月 29
日起以 132268792.2 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仲裁
费 584605 元、保全费 5000 元、律师费 100000 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以及其他费用。
    二、诉讼进展情况
    公 司 于 2019 年 6 月 1 日 在 《 证 券 时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下同)发布《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9-070)。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以
下简称“中行浙江省分行”)与公司等各方的四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目前,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结果公告如下:
    案件一:
    1、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中行浙江省分行贷款本金、利息、罚
息及复利合计 40767994.13 元。(利息计算至 2019 年 1 月 22 日,罚息、复利暂
计算至 2019 年 4 月 1 日,此后罚息以未归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未支付
的利息为基数均按案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标准继续计算至实际清
偿之日止);
    2、若公司不按期履行上述债务,则中行浙江省分行有权对曲水长城影视传
媒有限公司质押的应收账款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
    3、若公司不按期履行上述债务,则中行浙江省分行有权就长城影视文化企
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集团”)质押的股票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享
有优先受偿权;
    4、长城集团、赵锐勇、陈志美、赵非凡、杨逸沙对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
保证责任;
    5、驳回中行浙江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6、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由七位被告承担。
    案件二:
    1、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中行浙江省分行贷款本金、利息、罚
息及复利合计 20397286.22 元。(利息计算至 2019 年 1 月 22 日,罚息、复利暂
计算至 2019 年 4 月 1 日,此后罚息以未归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未支付
的利息为基数均按案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标准继续计算至实际清
偿之日止);
    2、若公司不按期履行上述债务,则中行浙江省分行有权对诸暨长城影视发
行制作有限公司质押的应收账款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
    3、若公司不按期履行上述债务,则中行浙江省分行有权就长城集团质押的
股票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
    4、长城集团、赵锐勇、陈志美、赵非凡、杨逸沙对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
保证责任;
    5、驳回中行浙江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6、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由七位被告承担。
    案件三:
    1、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中行浙江省分行贷款本金、利息、罚
息及复利合计 41802522.09 元。(利息计算至 2019 年 4 月 1 日,此后以本金 3600
万元为基数继续计算至 2019 年 4 月 10 日止;罚息暂计算至 2019 年 4 月 1 日,
此后以本金 5211620.41 元为基数继续计算至 2019 年 4 月 10 日,自 2019 年 4
月 11 日起以本金 41211620.41 元为基数继续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复利暂计
至 2019 年 4 月 1 日,此后以前述未支付的利息为基数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以上利息、罚息、复利均按案涉《人民币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
    2、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中行浙江省分行律师代理费 100000 元;
    3、若公司不按期履行上述债务,则中行浙江省分行有权就长城集团质押的
股票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
    4、长城集团、赵锐勇、陈志美、赵非凡、杨逸沙对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
保证责任;
    5、驳回中行浙江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6、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由六位被告承担。
    案件四:
    1、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中行浙江省分行贷款本金、利息、罚
息及复利合计 40894297.93 元。(利息计算至 2019 年 1 月 22 日,罚息、复利暂
计算至 2019 年 4 月 1 日,此后罚息以未归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未支付
的利息为基数均按案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标准继续计算至实际清
偿之日止);
    2、若公司不按期履行上述债务,则中行浙江省分行有权对诸暨长城影视发
行制作有限公司、曲水长城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及公司质押的应收账款折价或拍卖、
变卖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
    3、若公司不按期履行上述债务,则中行浙江省分行有权就长城集团质押的
股票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
    4、长城集团、赵锐勇、陈志美、赵非凡、杨逸沙对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
保证责任;
    5、驳回中行浙江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6、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由八位被告承担。
    三、其他尚未达到重大诉讼事项披露标准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尚未达到重
大诉讼事项披露标准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将委托律师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上诉。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
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对公司本期利润影响以日后实际发生额为准。公
司将合理安排资金,并通过加快回收应收账款、降低对运营资金的消耗等方式提
升公司偿债能力,尽早偿还借款。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
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
风险。
    五、备查文件
    1、《起诉状》;
    2、《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