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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城影视: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04-28  

						证券代码:002071             证券简称:长城影视            公告编号:2020-036



                      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4月27日(星期一)下午2:3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4月2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4月27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4月27日上午9:15,结
束时间为2020年4月27日下午3: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683号西溪创意产业园
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赵锐均先生。
    6、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名,所持股份   173,014,09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2.9281   %。其中,中小投资者共       2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6,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031   %。


                                      1
    1、参加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名,所持股份
172,997,69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2.9250   %。其中,中小投资者共
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    %。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名,所持股份               16,40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031             %。其中,中小投资者共 2 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     16,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031   %。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
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形成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非独立董事选举的议案》
    1.00、通过累积投票表决,陈志永先生、赵非凡先生、彭清燕先生、陈向明
先生、顾桂新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
过之日起就任,任期三年。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01、选举陈志永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172,997,95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7     %。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5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5305   %。
    1.02、选举赵非凡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172,997,69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5     %。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
    1.03、选举彭清燕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172,997,95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7     %。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2
    同意     25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5305       %。
    1.04、选举陈向明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172,997,69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5     %。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
    1.05、选举顾桂新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172,997,69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5      %。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
    (二)审议通过《关于独立董事选举的议案》
    2.00、通过累积投票表决,蒋建林先生、陈军先生、于波先生当选为公司第
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就任,任期三年。具体表
决情况如下:
    2.01、选举蒋建林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172,997,79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6      %。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6098      %。
    2.02、选举陈军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172,997,79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6       %。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6098     %。

                                               3
    2.03、选举于波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172,997,79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6        %。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6098     %。
    (三)审议通过《关于股东代表监事选举的议案》
    3.00、通过累积投票表决,夏传宾先生、郑希来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监事
会股东代表监事,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就任,任期三年。具体表决结
果如下:
    3.01、选举夏传宾先生为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同意   172,997,79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6        %。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6098    %。
    3.02、选举郑希来先生为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同意   172,997,80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6       %。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0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6280       %。
    上述股东代表监事与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朱领先
生共同组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公司第七届监事会中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
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没有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
名的监事没有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聘请了北京炜衡(杭州)事务所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
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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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
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载有公司董事签字的《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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