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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长城: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0-31  

                                     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
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交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议案等相关材料,对上
述议案进行了审议。在保证所获得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的基础上,基于独立判
断对公司审议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拟补选陈福民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经审查陈福民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一百四十六
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规定等不得担任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
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
罚和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认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等有关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
    2、公司董事会补选陈福民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股东和公司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补选陈福民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该事项尚需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关于修改《浙江中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49%股权转让协议》部分条款
的独立意见
    在综合考虑承诺方 2017 年度、2018 年度实际业绩完成情况及其履约能力的
基础上,对《浙江中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中影”)49%股权转让
协议》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明确具体补偿方式,使补偿条款的实际执行更具可
实现性,同时保持了浙江中影经营团队的稳定性和积极性,有利于浙江中影的可
持续发展。
    本次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
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修改部分条款,并同意将该事项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
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蒋建林____________     陈 军____________      于 波____________




                                                     2020 年 10 月 30 日